生態災害的重災遲滯性是指生態環境破壞(或惡化)後,經過一明顯的時間間隔才出現災情明顯加重的現象,也就是在生態破壞時與重災發生時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可度量的時間差。災害的發生與發展本身就是一個由漸變到突變,或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這個時間差的實質就是重災潛育期。
自然生態系統都具有自調節功能,當破壞力未達到或超過環境自調節閾值臨界水平時,環境單因子遭受破壞導致的災害程度通常是較弱的,相關因子的環境調節作用抑制了災害的惡性發展。但是當破壞力達到或超過環境自調節臨界值時,一旦環境多因子同遭破壞,必然引起生態系統發生結構性功能障礙,環境系統解體並急劇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