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醫科大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保障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重慶醫科大學
第三條 學校住所為
重慶市渝中區醫學院路1 號。辦學地點包括袁家崗校區、縉雲校區、涪陵校區及學校所屬研究機構和附屬醫院所在地。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變更住所地,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屬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致力於培養高素質醫學人才、產出高水平科技成果,不斷提升辦學水平。
第六條 學校以學生為本,堅持“醫學與人文融合、理論與實踐並重”的育人理念,培養具有醫學人文精神、醫學科學精神、社會責任感和國際視野的高水平醫學人才和引領醫學發展的精英。
第七條 學校面向醫學、
生命科學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基礎研究與臨床研究緊密結合,圍繞影響人類健康的重大疾病開展創新性研究,為提高人類健康水平,促進醫學事業發展做貢獻。
第八條 學校以醫學學科為主體,積極發展生命科學學科以及醫學與法學、經濟學、文學、理學、工學和管理學等交叉、新興學科,形成特色鮮明、結構合理的學科專業體系。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社會需求,科學設定、調整學科專業。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醫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堅持依法治校,尊重學術自由,實行校務公開,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系)兩級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社會需要的非學歷繼續教育,積極發展來華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附屬醫院是學校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關心、支持附屬醫院建設,領導和引導附屬醫院不斷發展。附屬醫院的發展應服從於學校整體利益,服務於學校發展大局,維護和促進學校辦學水平和綜合實力不斷提升。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四條 舉辦者依法對學校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基本保障條件和政策支持,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自主辦學權利:(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招收符合學校要求和標準的學生;(三)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學管理,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符合相關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授予
名譽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和(或)學歷證書;(四)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和管理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六)與國(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或團體開展交流與合作;(七)管理和使用國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財產和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取得的資產,維護學校聲譽;(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二)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三)尊重與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四)保障學術自由和民主管理;(五)向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六)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學校資產和資金使用效益;(七)接受舉辦者的監督、評估和考核;接受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的監督;(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的全員聘用制度,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的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定期考核教職工,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學習機會和條件;(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四)依法取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五)知悉和建議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七)就職務聘用、職稱評定、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或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6
第二十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二)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學術規範;(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四)維護學校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五)尊重學生、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六)熱愛學校,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七)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及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學校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不斷改善教職工工作、生活條件。學校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和權利救濟制度,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學校執行國家離退休有關政策,為離退休人員關心和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支持和促進教職工發展的制度,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和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進修教師等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學校規章制度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學生
第二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條 學生是學校教育的主體。學校堅持立德樹人、以育人為本,關心愛護學生,積極改善辦學條件,為學生提供並完善學業發展、生涯規劃、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務,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成長成才。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獲得和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文化體育等活動,在校內組織或者參加學生團體,獲得就業和創業指導與服務;(三)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四)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勵、榮譽稱號、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資助項目;(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六)參與教師教學效果測評,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時,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三)樹立良好學風,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踐行學術誠信;(四)熱愛學校,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弘揚良好校風;(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各類學生資助資源的相應義務;(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獎懲和激勵機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按規定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與學生溝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饋機制,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學校參照學生的相關規定另行規定或者約定。
第五章 學校治理結構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
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討論決定學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審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醫療、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五)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牢牢掌握學校
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推進師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構建和諧校園;(七)領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八)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十)法律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依照《
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通過選舉產生。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成員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履行黨委全委會的職責。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醫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協助學校黨委開展
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及附屬醫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 長
第三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的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五)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附屬醫院建設等工作和活動;(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八)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
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九)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和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研究處理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根據《
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和本章程等規定另行制定。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重慶醫科大學
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管理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校支持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教師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充分行使其職權,完善學術管理體制機制,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並為學術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對學校的學科建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專業設定、學術機構設定、學科資源配置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提供諮詢意見;(二)審議學校的學術政策,包括各類學術標準、學術評審和獎勵制度等;(三)制定學術規範相關檔案,維護學術道德,裁決學術糾紛;(四)指導專門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
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評價委員會、教師發展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學術委員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規則、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運行制度和議事規則依據《重慶醫科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重慶醫科大學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支持和保障教職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制度、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七)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的落實與執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其他事項依照《重慶醫科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節 其他組織
第四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圍繞思想政治教育、創新創業能力培養、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校園文化活動等育人中心工作,發揮思想引領、服務成長作用。
第四十九條 重慶醫科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及研究生代表大會是黨委領導下的學生民眾團體,是學生實現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學校聯繫學生的重要橋樑紐帶。重慶醫科大學學生代表大會及研究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其章程自主開展工作和活動。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分別為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五十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校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及社會團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學校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16第六章 內部組織機構
第五十一條 學校遵循高等學校辦學規律和發展需要,依據精簡、效能原則設定教學科研機構、教學科研輔助機構、黨政管理機構和後勤保障服務機構等二級機構,授權其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履行管理和保障服務等職能,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十二條 學院是學校教育教學、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對外交流、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接受學校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需要對學院設定適時予以調整。
第五十三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是:(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提出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及運行機制;(三)組織開展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踐教學基地建設和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四)組織開展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對外交流等活動;(五)負責學院人才和師資隊伍建設,負責教職工的管理、考核;(六)負責學院所屬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七)管理和使用學院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八)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下的分工負責制,通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和研究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分別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召集並主持。
第五十五條 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院黨委或黨總支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負責學院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黨建工作,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的決定與規章制度,落實
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參與討論和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行使職權並對學院工作履行監督職能。
第五十七條 學院依據《重慶醫科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及相關規定設定學術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承擔本院的學術事務管理和相關職責,充分發揮專家教授在教學科研工作和學術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教學改革的需要設定學系。學系作為教學科研組織,建立在三級學科或學科群的基礎上,也可根據教育教學改革需要跨學科設定,承擔相應的教學科研任務。
第五十九條 學系的設定由學院申請,也可以由職能部門統籌規劃,經校長辦公會批准設立,由學院管理。學系主任由院長提名,黨政聯席會討論,報請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由學校聘任。
第六十條 研究院、
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級科研平台(基地)機構設定由學校審核確定。經學校批准設立的實體科研機構,按學校規定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部、所、館、社、中心等作為教學科研機構或教學科研輔助機構,承擔公共課程教學或為教學科研提供平台和技18術支持,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圖書文獻、檔案、出版、信息技術等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第七章 學校與附屬醫院
第六十二條 附屬醫院是學校附設和管轄的高水平教學醫院,是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獨立法人機構。附屬醫院集教學、科研、醫療於一體,為學校醫學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提供支撐,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附屬醫院作為學校重要的教學科研機構、主要的臨床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場所,根據學校的安排和授權,組織和承擔教育教學、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
第六十四條 附屬醫院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執業;(二)制定醫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健全制度,科學管理;(三)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運行績效,促進醫院健康、可持續發展;(四)加強疾病預防和應急管理,承擔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災害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援任務;(五)組織開展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踐教學條件建設和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六)承擔臨床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開展以職業精神教育為重點的醫學人文素質教育,培養高素質醫學人才; (七)加強人才隊伍和學科建設,開展臨床技術創新,提高科研水平。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八)加強醫院文化建設和醫德醫風建設,構建
和諧醫患關係;(九)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五條 學校黨委和紀委領導、管理和監督附屬醫院的黨委、紀委開展工作。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和職能部門對附屬醫院相關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責任。附屬醫院應自覺接受學校黨政的領導、管理和監督,主動向學校報告工作。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審核或決定附屬醫院教學、科研和黨政管理機構的設定與調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推薦或任免附屬醫院領導班子成員,任免或核准附屬醫院黨政管理部門和教學科研機構負責人。核准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學科的臨床科室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 附屬醫院接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業務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學校對附屬醫院的領導、管理和監督的具體事項按照學校附屬醫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附屬醫院的內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根據學校發展和人才培養需要,學校通過投資、技術和管理入股等多種形式興建附屬醫院,並在時機成熟時設立重慶醫科大學醫院集團管理委員會,負責經營和管理學校擁有產權的附屬醫院。
第六十九條 非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重要的臨床教學基地。符合相應基本條件的醫院經申請並通過學校評審等有關程式,可以掛牌為重慶醫科20大學非直屬附屬醫院,承擔臨床理論或臨床實踐教學任務,合作開展科學研究和研究生培養。
第八章 經費、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七十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以及依法認定的學校所有的其它權益。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等。學校依法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多渠道籌措教學、科研經費,接受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擴充事業發展資金。學校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分級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開”的
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將全部收入、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範財務風險。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學校經濟活動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重慶重醫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學校對外投資,在法律規範和學校授權範圍內,代表學校對被投資單位行使投資人權利和履行投資人義務,保證學校對外投資的保值和增值。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七條 學校加強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和互利合作,為國家和區域醫療衛生事業、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人才與智力支持。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或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資金,管理基金,發揮基金效能。
第八十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過的學生或工作過的教職工,被學校授予
榮譽博士學位或各種榮譽職銜的國內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重慶醫科大學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其宗旨和主要職責是廣泛聯絡和凝聚校友,加強國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22之間的聯繫,服務校友、服務學校、服務社會,為學校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做出貢獻。
第八十二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對學校和社會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重慶醫科大學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事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諮詢議事機構,對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服務水平爭取各種資源。學校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執行。
第十章 學校標識系統
第八十四條 學校的標識系統包括校名題字、校徽等。校名繁體中文“重慶醫科大學”為喬石同志手書字型。圖示:學校校徽由代表醫學的權杖與蛇、代表希望的橄欖枝、藍綠色調的六邊形和學校中英文名稱共同組成,既突出校徽的基本識別形態,也表達醫學的基本精神。圖示:23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學校校徽和校名題字。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嚴謹、求實、勤奮、進取”。
第八十六條 學校建校紀念日為 10 月 27 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報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新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依據本章程規定進行修訂。
第八十九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學校名稱、類別層次、辦學理念、辦學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時,或國家高等教24育政策作出相關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調整時,可以對章程進行修訂。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一致。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