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警察學院章程

重慶警察學院章程

《重慶警察學院章程》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於2017年9月19日正式實施。是重慶警察學院治理的根本大法,是重慶警察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重慶警察學院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部分有總則、辦學功能、學校與舉辦者、教職工、學生、學校管理體制、資產、財務與後勤管理、校友、學校標識、附則共十章七十三條。總計87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警察學院章程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8號》
  • 核准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評議機構: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核發時間:2017年9月19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制定過程

重慶警察學院在起草《重慶警察學院章程》時,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專門成立章程起草委員會,吸納學院各方面人員參與,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廣大師生意見,凝聚了廣大師生的意願和共識,整個章程的制訂歷時一年多,並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學院黨委會審議後,報重慶市公安局審批,最後由重慶市教委核准。
重慶警察學院章程
重慶警察學院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8號
重慶警察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院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警察學院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9月19日

章程內容

序言

重慶警察學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學校。1982年,重慶市人民警察學校成立。2001年,公安學校與人民警察學校合併組建了重慶警官職業學院。2012年3月,學院升格為重慶警察學院。
重慶警察學院(以下簡稱“學校”)自創建以來,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秉承“政治建校、質量立校、依法治校、改革強校”的辦學理念,彰顯培育忠誠警魂、強化紀律作風的精神,堅持依託公安行業、立足公安實踐、服務公安需要、培養公安人才的辦學傳統,致力於建設具有鮮明公安特色、學科比較優勢突出的西部一流公安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辦學目標,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師生權利,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規定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重慶警察學院。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Police College,英文縮寫為CQPC。
第三條 學校住所為重慶市沙坪壩區大學城景錚路666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重慶市公安局,業務主管部門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院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辦學功能
第六條 學校堅持套用型公安院校的辦學定位,以立德樹人育警為根本任務,探索建立科學的實戰化教學、科研、培訓體系,努力建設高水平公安院校。
第七條 學校大力發展公安教育事業,努力培養忠誠可靠、具有人民警察職業素養和職業精神、系統掌握公安專業學科知識和業務技能、富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的套用型公安專門人才。
第八條 學校堅持為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服務的方針,積極承擔在職人民警察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強化重慶公安民警培訓主陣地作用,推動重慶公安智庫建設,努力實現教學科研與公安實戰深度融合。
第九條 學校突出校局深度共建辦學特色,與公安機關共建公安教育和科研平台,共同舉辦公安專業、制定培養方案、編制質量標準、培育專業人才、建設實踐教學基地,實現公安教育與公安實戰有機銜接。
第十條 學校堅持從嚴治校,強化紀律作風養成,實行警務化管理,保持規範嚴謹的學習、訓練和生活秩序,努力培養學生令行禁止、英勇頑強、團結協作、無私奉獻的警察職業精神,著力打造警察職業文化和育人育警氛圍。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層次和規模實施公安高等教育,重點建設公安學和公安技術學等學科,滿足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需求。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堅持從嚴、擇優錄取學生,及時公開招錄政策、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質量,堅持以專業化、職業化、實戰化為導向的“教學練戰”一體化人才培養機制模式,把創新創業教育貫穿於教育教學各環節。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科學的人才培養觀和實戰牽引、特色發展的理念,致力於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更加合理、自身辦學定位更加清晰、教學保障機制更加高效、內部治理機制和培養質量自我監控機制更加完善,探索建立健全具有公安院校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三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五條學校舉辦者享有監督和指導學校依照法律和章程辦學、依法確定學校管理體制、監督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建立健全學校負責人的產生和任命機制等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尊重和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按照現代大學制度推進辦學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二)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等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根據國家確定的辦學規模,制定並實施招生方案;
(四)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對學校教職工進行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理、處分;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和資產;
(七)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保證學術民主與自由;
(四)為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授予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五)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七)接受舉辦者的指導、監督、評估和考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十九條 教職工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學校在編制限額內,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按照職能和許可權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教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勞動報酬和帶薪休假,享受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條件;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救濟;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或者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公安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執行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接受學校對其教育質量的評估和監督;
(三)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四)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六)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或者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和榮譽制度。學校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學校對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對違規違紀的教職工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支持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制度,為教職工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為教職工職業發展提供繼續學習和培訓進修的機會。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和權益救濟制度,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教職工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規範的程式,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客座教授、兼職教師、實戰教官、特邀研究員等,外聘人員在校從事教學、科研、培訓等活動期間,依據契約規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章

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友文化、後勤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申請救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自覺培育警察職業精神;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服從警務化管理;
(三)勤奮學習,嚴格訓練,自覺完成規定學業,熟悉掌握警察職業技能;
(四)尊敬師長,正己修身,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或者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學校辦學堅持以學生為本,為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學校為學生提供學業指導、就業和創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體現公安院校特點的警務化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學生在校期間的綜合評價體系和淘汰機制、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者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和完善學生權益保障和申訴救濟機制,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對處理、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申辯並提起申訴;學生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有權提出申訴、控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申訴或者控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以依照法律和學校有關規定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組織和團體,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並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另行約定。

第六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領導體制與決策機制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中國共產黨重慶警察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學院黨委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六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討論審定向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校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院長開展工作,履行抓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
第三十九條 學院黨委會議議題由學院黨委班子成員提出,報黨委副書記審核,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成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條 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院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圍繞學校中心任務,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 院長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對職責範圍內和分管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履行“一崗雙責”。對於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院長應向黨委匯報。
第四十二條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的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調整方案。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重慶公安工作,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校安全穩定、後勤保障等方面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院黨委關於學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院長辦公會制度,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第二節學術組織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保障學術委員會及其他學術組織在學術事務充分履行職責,維持學術活動的獨立性。
第四十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學科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教材建設、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學術事務職責。學院學術委員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確定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為學校的學位管理機構,負責學校的學位授予工作,依照學校學位授予實施辦法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機構,獨立負責地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管理相關工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施教育督導制度,設立教學督導團。教學督導團對學校的教學管理、教學運行、教學質量進行全面監控,行使質詢權、檢查權、批評權、指導權、建議權。
第三節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聘用、考核、獎懲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聽取和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個民眾組織應當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在學院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通過學生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節 內部組織機構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實行學校、系(部)兩級管理體制。系(部)設立相應的黨組織,協助本部門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本部門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系(部)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基層組織機構。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本系(部)事業發展規劃,報學校審定後實施;
(二)組織和管理本系(部)專業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依據學校規定,設定系(部)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四)統籌管理使用交給系(部)管理的學校辦學資源;
(五)負責本系(部)人員的管理與考核;
(六)負責本系(部)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負責本系(部)的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五條 系(部)下設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內設機構,內設機構按照學校的規定和系部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圖書館、網路管理中心、實驗實訓管理中心等教輔部門,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服務,為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設定、變更或者撤銷黨政職能部門、教學部門和教輔部門的建議,合理設定和調整各部門職能。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部門相應職權,部門根據學校授權履行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下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七章

資產、財務與後勤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的資產是指學校依法取得和擁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以及其他權益。學校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學校依據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以重慶市人民政府財政撥款為主,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多種渠道並存的教育經費籌措體制。學校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處理資金供求關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學校將全部收入、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分級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規範財務行為,防範財務風險。學校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和主管部門監督,接受師生員工與社會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不斷提高服務品質。

第八章

校友
第六十四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過的各類學生、學員或者工作過的教職工。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校通過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外環上方為學校中文校名“重慶警察學院”,下方為英文校名“CHONG QING POLICE COLLEGE”;內環主體為篆體“警”字組合成盾牌造型,表明警察堅不可摧的意志和捍衛人民利益的職責。盾牌造型由和平鴿與橄欖枝環繞,寓意和平與希望;上方的五星象徵著忠誠,下方的書本表現了公安院校特徵;“1950”為學校成立年份。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訓為“崇法、精業、忠勇、篤行”。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月9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生效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並應及時作出調整和修改。
本章程據以制訂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修改或者廢止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經重慶市公安局同意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生效,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