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體育舞蹈協會

重慶市體育舞蹈協會

重慶市體育舞蹈協會成立於2000年10月18日。自2000年開始,協會每年舉辦一屆市體育舞蹈錦標賽,2000年開始,每年舉辦一屆全民健身交誼舞比賽,2000年在重慶市成功地舉辦由全國各地區參加的“全國體育舞蹈大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體育舞蹈協會
  • 成立時間:2000年10月18日
  • 參加賽事:全國體育舞蹈大賽
  • 位於:重慶市沙坪壩區
榮譽成就,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榮譽成就

2003年在重慶市成功地舉辦由全國各地區參加的“全國交誼舞大賽”。
協會成立至今也培養了不少優秀的體育舞蹈教師和選手,在歷屆全國性體育舞蹈重大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

組織機構

重慶市體育舞蹈協會由重慶市體育局社體中心直接管理,共設四個委員會(即:競賽委員會、裁判委員會、等級考核委員會、宣傳、辦公委員會)、一個監察小組,並設有委員會主管七名,委員會委員十二名。各委員會設定宗旨是嚴格遵守協會的組織紀律和執行協會的各項方針政策及要求;各司其職;團結重慶市各地區體育舞蹈工作者和愛好者;合理設立各組織機構。
一、競賽委員會
1.制定競賽委員會章程和規則。
2.組織、協調、完成重慶市市級比賽各項工作。
3.制定和不斷改進市級比賽檢錄規則和辦法。
4.由競賽委員成立仲裁分部,監督裁判員執裁工作。
5.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裁判委員會
1.全面負責市協會裁判員的培訓、考核、審批及相關工作。
2.制定裁判委員會管理辦法和裁判員的培訓、考核、審批方案、行為準則以及處罰條例;提高裁判員業務水平。
3.全面組織重慶市裁判員參加協會的各項工作。
4.負責裁判員隊伍建設。
5.確定比賽裁判組成員;向社體中心上報比賽裁判組成員名單,並通過社體中心審核。
6.負責參培人員的業務理論的培訓與考核。
7.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等級考核委員會
1.全面負責全市裁判員教練員(教師)的培訓、考核、審批等相關工作。
2.制定等級考核委員會管理辦法,制定相關培訓方案。
3.負責全市教練員(教師)隊伍建設。
4.制定市體育舞蹈技術等級和等級考核辦法。
5.安排、監督考評審員會進行等級考核工作。
四、宣傳、辦公委員會
1.制定宣傳委員會管理辦法。
2.負責協調協會各項活動的策劃、宣傳和及時將協會信息準確無誤的發布到各區縣相關單位。
3.加強與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聯繫,及時傳遞方針、政策和信息。
4.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爭取贊助和廣告宣傳。
5.加強信息監管,團結愛好體育舞蹈相關人事。
6.負責及時更新與維護協會網站。
7.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察小組
牟起東常務副主席為監察小組主管,主要負責起草協會內部各委員會主管的責任以及委員會內部成員的責任;加強體育舞蹈協會的組織協調;維護、落實、監控體育舞蹈協會各委員會相關章程的實施;在協會開展各項比賽、培訓等活動時深化對內部人員的監督;嚴肅追究影響協會發展,破壞協會聲譽的行為。監察小組成員應由社體中心領導以及委員會各主要負責人組成。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重慶市體育舞蹈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民眾性舞蹈運動的組織機構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的體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團結和依*全市體育舞蹈的愛好者和工作者,推動我市體育舞蹈的發展,提高技術水平,增進與全國的體育舞蹈組織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為促進體育舞蹈在我市的普及和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重慶市體育局的業務指導和重慶市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重慶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制定體育舞蹈運動發展規劃、管理法規和訓練競賽制度;積極開展民眾性體育舞蹈活動,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舞蹈運動技術水平;
(二)審定、修改體育舞蹈運動競賽規則、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市競賽計畫和規程,並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三)組織全市性體育舞蹈競賽及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並協助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等級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的評定工作;
(四)審定體育舞蹈競賽器材設備;
(五)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六)參加或舉辦全國性體育舞蹈競賽、培訓、考核工作,積極參加全國體育舞蹈組織有關活動,開展省際交往和技術交流;
(七)組織選派市內高水平體育舞蹈選手參加國際和國內比賽活動;
(八)負責教練、運動員的省際間和國際間交流管理工作,負責教練員赴市外培訓、考級的選拔和推薦以及運動員到市外訓練、比賽、轉會的歸口管理工作;
(九)按照重慶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和國家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和決議,組織或委託會員單位承辦全國性或全省性體育舞蹈各類比賽、培訓班、表演等活動;
(十)負責組織和協調體育舞蹈運動的科學研究以及挖掘和整理體育舞蹈發展史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會員需有經常性的體育舞蹈運動開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或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及會員單位必須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四)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及會員單位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通報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組織與推動本地區、本行業體育舞蹈運動的開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委員會的會議須有2/3位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委員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是委員會的執行機構,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提出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候選人名單;
(三)籌備召開委員會大會;
(四)向委員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位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位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法定代表、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副主席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委員會2/3位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委員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
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委員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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