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重慶市青年商會,成立於2008年6月30日。青年商會它前身的重慶市青年民營企業家協會。 重慶市青年商會是共青團重慶市委領導下的,由全市工商界及相關界別具有代表性的優秀青年人士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民間組織,是經重慶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商會著眼於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本著“集聚商界青年精英,促進企業發展壯大,服務內陸開放經濟”的宗旨,以服務青商、凝聚青商、發展青商、成就青商為己任,竭力為商界青年打造學習平台、交流平台、信息平台、合作平台和發展平台。
重慶市青年商會服務會員的主要途徑有:1.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會員提高綜合素質;2.舉辦經貿洽談會,構建經濟協作網,展示會員企業品牌形象,促進會員間經濟合作;3.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聯繫,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等服務;4.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青年商會進行交流與合作;5.反映會員的意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6.宣傳、評選、表彰傑出(優秀)青年商會會員;7.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商會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培養和造就一支符合國際慣例、適應國際競爭的優秀青年經濟管理人才隊伍,團結全市工商界及相關界別的青年人士,為重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進步貢獻力量。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重慶市青年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市工商界及相關界別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民間組織,是經重慶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中國青年鄉鎮企業家協會和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中文名稱:重慶市青年商會。英譯名:Chongqing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CQYCC。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培養和造就一支符合國際慣例、適應國際競爭的優秀青年經濟管理人才隊伍,團結全市工商界及相關界別的青年人士,為重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重慶市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重慶市渝中區中山四路81號,郵編400015。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提高會員綜合素質;
(二)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聯繫,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等服務;
(三)舉辦經貿洽談會,建立經濟協作網路,促進會員進行經濟協作;
(四)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青年商會進行合作與交流;
(五)反映會員的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宣傳、評選、表彰傑出(優秀)青年商會會員;
(七)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實行屆期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遵紀守法、政治可靠、誠實守信、業績突出的非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者、主要經營管理者和關注本會工作的金融界、法律界、科教界、中介組織等方面相關人士;
(五)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
(三)會長辦公會批准通過;
(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年齡超過45歲的個人會員,原則上自行退會。如本人願意,可作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由本會頒發名譽會員證,參加本會的活動,但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攻擊本會,以及宣告破產、嚴重觸犯刑律等原因營業執照被撤銷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自動退會者,或被開除會員資格者,不得享受會員的一切權利,所繳會費一律不退還。
第十五條 本會統一印製會員證,向會員頒發。會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會員證遺失,須向秘書處掛失補辦。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共青團組織作為席位理事,選派代表進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道德品質良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社會知名度高,熱心本會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本會的主要辦事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五)其他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管理本會經費的收支;
(六)處理本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產生,人數不限;顧問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三十三條 顧問委員會成員的條件:
(一)現任地方、軍隊地、師級以上領導職務的;
(二)現任重慶市市級相關部門領導職務的;
(三)院校、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
(四)不再擔任本會職務的歷任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其它適宜擔任顧問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顧問委員會的職責是:為本會的發展壯大出謀劃策、提供諮詢。
第三十五條 未經本會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實行級差會費制度,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理事每人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常務理事每人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副會長每人每年繳納會費不低於2萬元,執行會長繳納會費每人每年不低於3萬元,會長每年繳納會費不低於10萬元;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設立專門帳戶,由秘書處負責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於支付秘書處辦公經費以及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進行處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後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