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規範性檔案;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參與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國土資源和房屋相關規劃的審核。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規範性檔案;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參與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國土資源和房屋相關規劃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