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遼寧商會於2009年初開始籌備,2010年4月22日召開一屆一次會員大會,於2010年7月13日正式成立。商會是根據國務院250號令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遼寧商會
- 地點:重慶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社會團體
- 時間籌備:2009年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商會領導,
商會簡介
重慶市遼寧商會於2009年初開始籌備,2010年4月22日召開一屆一次會員大會,於2010年7月13日正式成立。商會是根據國務院250號令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應廣大在渝東北籍社會各界人士強烈要求依法創辦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東北與重慶自古以來就有良好的合作關係,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兩地政府的經濟、文化、技術、人才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不斷發展,並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結下了深厚的友誼。隨著重慶的直轄,東北人在渝投資興業,迅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東北籍在渝人士已超過十萬,素質卓越,誠信極佳;商會目前已有企業會員170多家,涉及各行各業,其中擁有一大批實力雄厚、資產優良、信譽良好的優秀企業,對重慶的經濟發展做出了顯著的貢獻。商會以拓展兩地經濟縱橫聯繫,促進兩地經濟發展和共同進步,服務東北、服務重慶、服務會員企業為主要任務。商會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辦成交流、合作、學習的平台,辦成展示、奉獻發展的舞台,辦成東北人在渝的家!
商會章程
重慶市遼寧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重慶市遼寧商會。英文名稱:Liao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渝遼寧籍各類企業的分公司、辦事處及在渝遼寧籍人士創辦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一切活動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為根本準則。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是:重慶市渝北區花卉園東路137號3-1
郵編:40114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其他。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包括在重慶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等;
(二)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屬於本商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審核資料後簽字通過;
(三)會長辦公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信譽;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交納時間分為兩個階段,當年1—6月30日前入會的會員次年3月份之前交納,當年7—12月31日前入會的會員次年9月份之前交納;會費交納標準按會員大會決議執行;
(五)辦理本商會委託事項;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時交納會費或多次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核實,會長有權直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審議會長辦公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審核商會年度預算計畫和批准預算方案;
(六)審核批准商會參與重大社會活動及捐款;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一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負責商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監督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負責對商會顧問、名譽會長、副會長、理事的提名;
(五)審議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六)、負責商會年度、季度工作安排;
(七)、全面負責指導商會實體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八)、負責與政府領導的聯誼及接待工作;
(九)其他需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強的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由會員大會進行確認。會員大會確認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會長辦公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二)、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三)、經常廣泛參與社會各種活動,與兩地政府部門及友好商會保持密切關係;負責在每年會員大會上做年度工作報告;
(四)、負責加強對會員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工作;
(五)、負責指導為會員開展各項經濟服務工作;
(六)、負責對商會會議形成的檔案、決議、決定進行簽發工作;
(七)、決定專職工作人員中層幹部以上人員的聘請與辭退;
(八)、作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商會,對內負領導責任;
(九)、負責商會制度建設、隊伍建設、組織框架;
(十)、負責商會財務,負責收支憑證及財務表報的審簽;
(十一)、履行商會規定的其他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業務主管單位考察同意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主管單位不予確認,則需立即停止履行職責。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投票表決的形式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商會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大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12 年 11 月 17 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請重慶民政局審核批准生效並報請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重慶市遼寧商會。英文名稱:Liao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渝遼寧籍各類企業的分公司、辦事處及在渝遼寧籍人士創辦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一切活動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為根本準則。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是:重慶市渝北區花卉園東路137號3-1
郵編:40114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其他。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包括在重慶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等;
(二)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屬於本商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審核資料後簽字通過;
(三)會長辦公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信譽;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交納時間分為兩個階段,當年1—6月30日前入會的會員次年3月份之前交納,當年7—12月31日前入會的會員次年9月份之前交納;會費交納標準按會員大會決議執行;
(五)辦理本商會委託事項;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時交納會費或多次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核實,會長有權直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審議會長辦公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審核商會年度預算計畫和批准預算方案;
(六)審核批准商會參與重大社會活動及捐款;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一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負責商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監督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負責對商會顧問、名譽會長、副會長、理事的提名;
(五)審議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六)、負責商會年度、季度工作安排;
(七)、全面負責指導商會實體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八)、負責與政府領導的聯誼及接待工作;
(九)其他需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強的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由會員大會進行確認。會員大會確認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會長辦公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二)、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三)、經常廣泛參與社會各種活動,與兩地政府部門及友好商會保持密切關係;負責在每年會員大會上做年度工作報告;
(四)、負責加強對會員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工作;
(五)、負責指導為會員開展各項經濟服務工作;
(六)、負責對商會會議形成的檔案、決議、決定進行簽發工作;
(七)、決定專職工作人員中層幹部以上人員的聘請與辭退;
(八)、作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商會,對內負領導責任;
(九)、負責商會制度建設、隊伍建設、組織框架;
(十)、負責商會財務,負責收支憑證及財務表報的審簽;
(十一)、履行商會規定的其他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業務主管單位考察同意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主管單位不予確認,則需立即停止履行職責。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投票表決的形式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商會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大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12 年 11 月 17 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請重慶民政局審核批准生效並報請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領導
潘玉寶 會 長 重慶聖都物流園
關雪松 副 會 長 重慶索利特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趙海明 副 會 長 重慶吉華化工有限公司
隋宜徑 副 會 長 重慶恆澤律師事務所
林 新 副 會 長 重慶七色彩商貿有限公司
孫亞民 副 會 長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楊曉東 副 會 長 重慶佳天下裝飾有限責任公司
申贊秀 副 會 長 重慶納碧安暖通設備有限公司
孫 寧 副 會 長 重慶彩金商貿有限公司
張越峰 副 會 長 重慶寶藝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張柄學 副 會 長 廣信物流有限公司
范義輝 副 會 長 重慶市鑫利運輸有限公司
呂 海 常務理事 昊瀚汽車美容護理
宋繼龍 理 事 重慶北部新區吉龍建築外觀美化設計工作室
張占華 理 事 重慶索利特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李連軍 理 事 錦天城律師所
胡劍明 理 事 重慶瀚尊商貿有限公司
崔 勇 理 事 野生大魚坊
皮振波 理 事 塑尼集團重慶分公司
孫利先 理 事 重慶好美佳建材有限公司
萬 超 理 事 重慶和昊商務印刷有限責任公司
范興文 理 事 長春銀諾克藥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金紹強 理 事 重慶昌亞商貿公司
黃興寬 理 事 東北人燒烤
楊松柏 理 事 重慶卓犖貿易有限公司
趙祥國 理 事 重慶醫藥銷售有限公司發展部
李 博 理 事 河南省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李雪松 理 事 台灣七彩玉
榮寧江 理 事 重慶天人節能建材有限公司
關雪松 副 會 長 重慶索利特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趙海明 副 會 長 重慶吉華化工有限公司
隋宜徑 副 會 長 重慶恆澤律師事務所
林 新 副 會 長 重慶七色彩商貿有限公司
孫亞民 副 會 長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楊曉東 副 會 長 重慶佳天下裝飾有限責任公司
申贊秀 副 會 長 重慶納碧安暖通設備有限公司
孫 寧 副 會 長 重慶彩金商貿有限公司
張越峰 副 會 長 重慶寶藝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張柄學 副 會 長 廣信物流有限公司
范義輝 副 會 長 重慶市鑫利運輸有限公司
呂 海 常務理事 昊瀚汽車美容護理
宋繼龍 理 事 重慶北部新區吉龍建築外觀美化設計工作室
張占華 理 事 重慶索利特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李連軍 理 事 錦天城律師所
胡劍明 理 事 重慶瀚尊商貿有限公司
崔 勇 理 事 野生大魚坊
皮振波 理 事 塑尼集團重慶分公司
孫利先 理 事 重慶好美佳建材有限公司
萬 超 理 事 重慶和昊商務印刷有限責任公司
范興文 理 事 長春銀諾克藥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金紹強 理 事 重慶昌亞商貿公司
黃興寬 理 事 東北人燒烤
楊松柏 理 事 重慶卓犖貿易有限公司
趙祥國 理 事 重慶醫藥銷售有限公司發展部
李 博 理 事 河南省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李雪松 理 事 台灣七彩玉
榮寧江 理 事 重慶天人節能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