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見義勇為公民評定辦法

《重慶市見義勇為公民評定辦法》於2011年8月12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渝辦發〔2011〕223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申報、確認、獎勵表彰、附則5章1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見義勇為公民評定辦法
  • 類型:評定辦法
  • 發布時間:2011年8月12日
  • 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渝辦發〔2011〕223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見義勇為公民評定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11〕22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見義勇為公民評定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重慶市見義勇為公民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二條 個人或單位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地區縣(自治縣)綜治辦申請確認見義勇為。
個人或單位在申請確認見義勇為時,應當提交正式的書面申請並向被申請單位提供詳實的證明材料或明確線索。
個人或單位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後的60個工作日內向見義勇為行為地區縣(自治縣)綜治辦提出。
第三章 確 認
第三條 區縣(自治縣)綜治辦在收到個人或單位對見義勇為的確認申請後,應當及時受理並向申請人開具受理回執。
第四條 區縣(自治縣)綜治辦受理見義勇為的確認申請後,應當組織公安、司法、人力社保、民政、衛生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積極配合綜治辦,及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見義勇為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就當事人有無積極投身搶險救災,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在調查確認過程中,綜治辦應當組織公安、司法、人力社保、民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確認。評審確認過程中,可以邀請市民代表參加旁聽。評審結束後,區縣(自治縣)綜治辦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 個人或單位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區縣(自治縣)綜治辦作出的評審結果通知書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綜治辦提交書面覆核申請。市綜治辦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覆核意見。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
市綜治辦在收到申請人的覆核申請後,應當要求作出原評審結果的區縣(自治縣)綜治辦於10日內提交當初作出該評審結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召開評審會進行評審。評審會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條 區縣(自治縣)綜治辦對疑似見義勇為且因其他原因未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並組織評審確認。
第四章 獎勵表彰
第七條 個人見義勇為事跡比較突出,在見義勇為行為地區縣(自治縣)有一定影響的,可予以嘉獎。
個人見義勇為事跡突出且成效明顯,在見義勇為行為地區縣(自治縣)有重大影響,能起到表率作用的,可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見義勇為行為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或者見義勇為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堪稱楷模的,可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
第八條 每三年開展“見義勇為英雄”評選表彰,遵循總量控制、逐級申報、嚴格審批的原則,按照國家和我市評比達標表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因重大事件、重要專項工作或當事人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開展“見義勇為英雄”獎勵表彰的,可按照審批許可權單獨申請。
第十條 個人被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到嘉獎後,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其他應當撤銷獎勵行為的,由原審批機關收回並公開註銷其獎勵證書、獎章,其中“見義勇為英雄”稱號獲得者停止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綜治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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