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曹某某等3人污染環境刑事公訴案

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資在重慶市萬州區高粱鎮開辦電鍍作坊,僱請被告人楊某某負責具體生產,在未辦理排污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進行電鍍作業,加工產生的含有鋅、鉻等重金屬的廢水通過暗管排入長江一級支流竺溪河。2018年5月13日,經當地政府責令停產後,曹某某等人將電鍍作坊遷建至萬州區太白街道繼續生產,廢水通過溝槽、管道流入廢水池,後溢流排放至廠房外。經分時採樣監測,外排廢水總鎳、總鉻、總鋅濃度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十倍以上,其中總鎳濃度最高超標241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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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污染環境 提前介入 專家輔助人 禁止令

要旨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指導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取證的及時性、規範性,通過鑑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出庭方式解決專業性問題。樹立打擊與修復並重的生態司法理念,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教育行為人主動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並且通過禁止令的適用,實現犯罪懲罰預防雙成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資在重慶市萬州區高粱鎮開辦電鍍作坊,僱請被告人楊某某負責具體生產,在未辦理排污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進行電鍍作業,加工產生的含有鋅、鉻等重金屬的廢水通過暗管排入長江一級支流竺溪河。2018年5月13日,經當地政府責令停產後,曹某某等人將電鍍作坊遷建至萬州區太白街道繼續生產,廢水通過溝槽、管道流入廢水池,後溢流排放至廠房外。經分時採樣監測,外排廢水總鎳、總鉻、總鋅濃度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十倍以上,其中總鎳濃度最高超標2419倍。

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7月2日,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因該案存在作案時間長、作案地點變更等問題,導致公安機關獲取認定犯罪數量、含重金屬濃度、因果關係等證據時遇到困難。為此,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商請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萬州區人民檢察院詳細了解情況後,提出圍繞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超標情況進行偵查取證的建議。
2019年2月13日,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針對作案時間不確定、地點變更帶來的污染後果不明確、修復程式不明確等問題,聘請西南大學司法鑑定所對環境損害後果進行鑑定。根據土壤污染的隱藏性、難可逆性、擴散性等特點,為了控制土壤污染的遷移擴散並消除土壤污染後果,決定採取原址異位淋洗方法進行修復。9月6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曹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環境罪適用認罪認罰程式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月29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附帶生態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向法院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就本案涉及的環境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
2020年9月21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全部採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和適用禁止令建議,判決曹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判決周某某、楊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適用緩刑,同時禁止周某某、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電鍍生產活動。對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宣判後,3人均未抗訴。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聯合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和相關專家監督、指導周某某等人進行生態修復,使涉案水域和土壤生態得以恢復。
2020年10月9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向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深入檢查全區企業排污情況。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對轄區排污企業進行徹底排查,重點監督違法企業的限期整改情況,取得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該案系向長江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污染長江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件,檢察機關立足污染環境案件特點,提前介入指導偵查機關取證,通過鑑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出庭方式解決專業性問題。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推動生態環境修復相結合,實現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相統一。同時,通過禁止令的適用實現犯罪預防效果。
(一)提前介入確保案件品質,檢察建議提升生態質效。排污類污染環境案件具有隱蔽性、危害後果滯後性等特點,證實排污時間、危險廢物數量、污染後果等證據獲取困難。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通過預判取證的客觀條件和現實困難,引導偵查機關確立正確的偵查方向和辦案思路,為案件偵辦夯實基礎。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環境資源管理、保護機制、行政執法等方面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促進其建章立制、依法行政,從源頭上實現有效治理。
(二)善用專家輔助人出庭,切實解決專業性疑難。在辦理污染環境案件遇到專業難題時,除了鑑定意見常規做法之外,可以申請專業知識人員出庭,對專業性問題、污染行為危害性、污染後果等方面進行釋明。既對專業問題結論補充印證,為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持,又可以通過庭審向社會公眾宣傳污染環境行為對生態環境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危害,通過現場庭審以案說法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適用禁止令實現預防功效。單純依靠適用刑罰,難以實現良好的預防效果、生態修復效果。在對犯罪行為人適用刑罰的同時,建議適用禁止令,通過在緩刑考驗期禁止犯罪行為人從事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犯罪預防。同時將生態修復作為認罪認罰的悔罪表現,通過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實現案件辦理的生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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