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

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

《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1年3月25日頒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
  • 外文名: Regulations of Chongqing Municipality on Compulsory Education 
  • 頒布部門: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文號:公告〔2011〕第9號
  • 頒布時間:2011年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1年5月1日
頒布信息,具體內容,名稱,條款,

頒布信息

《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已於2011年3月25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3月25日

具體內容

名稱

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

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統籌城鄉義務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擇校費、借讀費,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
第三條 本市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優先保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
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劃,科學配置義務教育教學資源,重點改善農村地區、三峽庫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的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辦學條件,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和學校之間義務教育的差距,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社會發展要求改革教育教學內容、課程設定、考試、招生和評價制度,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共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提高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水平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水平的目標考核制度,把實施義務教育情況作為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年度和任期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義務教育督導評估制度、督導結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加強對學校、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執行義務教育法律法規、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推進素質教育等工作的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考核、獎勵或者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義務教育督導工作情況。
第二章 學 生
第七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暫緩入學、休學、復學、轉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本市義務教育實行免試入學制度,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編班掛鈎的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將各種競賽、考試成績和各類證書作為入學條件或者編班依據。
第九條 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設定、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和調整學校就近接收學生的範圍和規模,並向社會公布。
公辦學校不得擅自跨招生範圍組織招生。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身份證明、工作證明、居住登記證明和適齡兒童、少年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學。
本市適齡兒童、少年在非戶籍所在地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告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一條 學校因容量限制導致接收學生困難的,應當向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由其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就學。
學校應當接收本學區範圍內的學生和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每年7月20日前發布公告,通知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指定時間領取入學通知;未領取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到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按照入學通知要求,為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辦理入學手續,保證其按時入學,並不間斷地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防止與控制學生輟學制度,依法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居民(村民)委員會發現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或者輟學學生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適齡兒童、少年曠課或者輟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督促其返校就讀。
對違反學校相關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不得勸其退學或者開除。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規定將招生情況、辦學條件、師資配備、經費保障、課程設定和教學計畫等,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教師和學生參加各種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歡迎、慶典、集會、商業性演出等社會活動。
第十六條 適齡兒童、少年達到九年義務教育文化程度的,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對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未達到義務教育文化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其提供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適齡兒童、少年的分布狀況等因素,編制學校布局專業規劃。
學校布局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鎮化發展進程、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當地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增減情況,適時調整。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規劃設定寄宿制學校,保障人口居住較為分散的農村地區、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義務教育設施建設用地,未經依法批准,對規劃用於建設學校的土地,不得改變用途。
調整義務教育學校學區範圍內用地規劃,導致學校接受學生範圍擴大或者人數增加的,應當保障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育用地。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根據規劃需要,設定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學校,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遷學校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划進行調整,確保學生就學。學校不再保留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補償經費應當全部用於學校建設;需要遷移學校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重建學校。
第十九條 因生源不足、辦學條件不符合規定標準等原因,確需撤銷或者合併學校的,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但農村地區、邊遠地區應當保留必要的國小或者村級教學點。
第二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和教育教學的需要,制定本市學校的辦學標準;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不低於本市學校的辦學標準,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學校學生宿舍、食堂和農村學校教師周轉用房,配備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保障學校達到辦學標準。
第二十一條 新(改、擴)建學校,應當符合辦學標準和建設標準,符合選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禦其他自然災害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學校產權登記制度,明確產權關係,加強學校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學校土地使用性質,不得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者改變教育用途;經依法批准,學校對外投資以及對學校各類資產進行處置的,其收益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籌用於義務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得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進行風險性投資或抵押擔保。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教育教學資源,不得將學校分為或者變相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學校應當按照隨機原則合理編班,不得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嚴格限制大班額教學,鼓勵有條件的學校實施小班額教學。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發展規劃,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班),提供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規劃設定專門教育學校,對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實施義務教育,並將其納入普通學校序列。
第二十六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進行義務教育的,所需經費應當按照執行機關隸屬關係,由同級人民政府參照九年制義務教育生均經費標準予以保障;專門教育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業務監督、指導。
服刑期滿和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未完成義務教育的,由其戶籍所在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學。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家長聯繫制度、社區聯繫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學生管理制度。
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學校生活管理、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寄宿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學校周圍兩百米範圍內禁止開設網咖、歌舞廳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學校門口五十米範圍內禁止擺攤設點和從事妨礙教學秩序、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其他營業活動。
學校周邊禁止設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已設立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遷移、拆除、關閉相關場所和設施,或者遷移學校。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文體活動場地的維修、改造機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需要維修、改造的,應當及時維修、改造。
經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鑑定為危房的校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限期進行整改。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各類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設定安保人員崗位,配備專職安保人員,安裝警校聯動的視頻監控和報警設施,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學校投保學生校方責任險,所需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向學生收取。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派駐校園警察,保證校園安全。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完善學校收費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學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費的,應當在開學前將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範圍等向社會公布;未在開學前公布的,禁止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考核、培訓。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依法辦學、民主治學、科學管理和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作為培養、選拔、使用和考核校長的重要指標。
本市實行校長交流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教 師
第三十二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符合本市規定的教師崗位聘任條件。
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和資格認定,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履行中國小教師的招聘錄用、職務(職稱)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等管理職能。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應當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學生有償補習活動,不得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城鄉統一的學校編制標準,並向農村地區、三峽庫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適度傾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根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核定教職工編制,合理、足額配置學校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核定的編制和崗位,合理、均衡配置教職工,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聘用沒有編制的人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行統一的教師職務制度。在職務(職稱)評聘上,對農村地區、三峽庫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的教師予以適度傾斜。
城鎮教師評聘高級職務,應當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者城鎮薄弱學校任教經歷。
第三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教師交流制度,按照核定的編制和崗位,促進教師在城鄉之間、學校之間的合作交流與合理流動,逐步實現師資力量均衡化。
主城區城鎮學校新招聘錄用的教師任教兩年後,應當到民族地區、邊遠地區的農村學校或者城鎮薄弱學校支教兩年;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鎮學校新招聘錄用的教師任教兩年後,應當到本行政區域內相對邊遠的農村學校支教兩年。
對到農村支教的校長、教師,以及長期在農村學校任教的校長、教師,在工資待遇、職務(職稱)評聘、能力培訓以及報考本市高等學校教育類專業研究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三峽庫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支教志願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市實行教師全員免費培訓制度,教師培訓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教師培訓經費,對農村地區、三峽庫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特殊教育學校適度傾斜,加強教師培訓機構和教師培訓基地建設。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和充分利用教師培訓資源,制定教師培訓規劃,組織教師進行培訓。
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計畫,合理安排教師參加培訓;教師應當依法接受培訓,不斷提高師德修養、專業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
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培訓;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調離教師崗位。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育教學研究制度,鼓勵和支持教師結合本職工作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創新教育教學方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符合教育教學規律和教師職業特點的教師評價體系,以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評價的首要內容,不得片面以學生考試成績或者升學率作為評價和獎懲的依據。
教師評價結果納入績效考核,作為教師專業發展、崗位聘任、職務(職稱)評聘、工資待遇、獎懲實施、培養培訓的重要依據,並作為績效工資分配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關心教師身心健康,每兩年至少組織教師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所需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義務教育質量監測制度,定期發布監測結果,不得對學校和教師下達升學率指標或者類似指標任務。
學校和教師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課程計畫、課程標準,開全科目,開足課時,不得增減課程門類、難度和課時,不得擠占思想品德、體育、音樂、美術、實驗、綜合實踐等課時,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不得占用節假日和休息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補課。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加強理想信念、民族精神、時代精神、公民意識、社會主義榮辱觀、法制觀念、心理健康和日常行為規範等教育,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改進和創新教育教學方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最佳化知識結構,豐富社會實踐,強化能力培養,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體育技能培訓和疾病預防、青春期知識等健康教育,保證學生在校期間體育鍛鍊時間每天不少於一小時,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學校應當每兩年至少組織學生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所需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音樂、舞蹈、書法和繪畫等教學,開展課外文化藝術活動,培養學生的審美情趣和人文素養,提高學生的藝術實踐和鑑賞能力。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和改進綜合實踐教育,培養學生實踐技能、勞動習慣和創新精神。
初級中等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職業指導教育、職業預備教育或者實用技藝教育。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安全教育,組織學生進行自救、互救和緊急疏散避險等應急演練,增強學生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自救等自我保護能力。應急演練每學期不少於一次。
第四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素質教育為主要指標的學校教育教學評價體系和以學生綜合素質為主要指標的學生評價體系,不得以升學率、學科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教育教學和學生的單一標準。
第五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加強與學校的溝通配合,關注其生理、心理狀況,培養良好習慣,共同教育和引導適齡兒童、少年健康成長。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五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提出義務教育經費年度計畫建議,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預算,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由財政、審計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適當提高特殊教育學校、專門教育學校、農村寄宿制學校、農村地區規模小的學校和邊遠地區村級教學點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義務教育專項經費,加大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力度,重點扶持農村地區、三峽庫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全額用於義務教育,不得抵頂同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的教育經費。
第五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向義務教育捐贈。
義務教育捐贈財產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學生就學資助政策,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和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等接受義務教育。
應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補助生活費。
第五十七條 教育費附加和城市建設配套費中用於義務教育部分,應當按照規定用於改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頂預算內教育事業費的撥款。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經費預算規定使用教育經費,每學期將使用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公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核定學校編制和崗位的;
(三)未按照規定製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或者不按照規劃修建學校而影響義務教育實施的;
(四)學校建設不符合辦學標準和建設標準,或者不符合選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禦其他自然災害的要求的;
(五)違反規定調整義務教育學校用地的;
(六)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宿舍、食堂和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周轉用房的;
(七)未按照規定履行維護學校周邊秩序和安全職責的;
(八)未定期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場地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並及時組織維修、改造,存在安全隱患的;
(九)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十)組織學生參加各種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歡迎、慶典、集會、商業性演出等社會活動的;
第六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核定的編制和崗位配置教職工或者聘用沒有編制的人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接收學生的區域範圍並向社會公布的;
(三)未採取措施組織和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或者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的;
(四)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五)沒有按照規定組織教師支教的;
(六)以學科考試成績、升學率作為考評學校和教師單一標準的;
(七)對學校和教師下達升學率指標或者類似指標任務的。
第六十一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規收費的,退還所收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對違反學校相關管理制度的學生勸其退學、開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學的;
(三)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四)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編班掛鈎的考試或者測試,或者將競賽、考試成績和證書作為入學條件或者編班依據的;
(五)拒絕接受應當在本學區範圍內的學生和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或者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六)擅自跨招生範圍組織招生的;
(七)將學校資產用於風險性投資、作抵押擔保,或者擅自出租、出讓、改作他用的;
(八)沒有按照規定組織教師支教,或者聘用沒有編制的人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
(九)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公布的;
(十)按照考試成績對學生排名的;
(十一)占用節假日和休息時間組織、變相組織學生補課的;
(十二)將學生學科考試成績、升學情況作為評價或者考核教師和學生單一標準的;
(十三)向教師下達升學指標或者類似指標任務的;
(十四)未按照規定執行課程計畫,開全開足課程,擠占思想品德、體育、音樂、美術、實驗、綜合實踐等課時,加重學生課業負擔的;
(十五)安排學生每天體育鍛鍊時間少於一小時的;
(十六)組織教師和學生參加各種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歡迎、慶典、集會、商業性演出等社會活動的;
(十七)未建立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或者未按要求組織學生進行應急演練的;
(十八)違反規定使用教育經費,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教育經費使用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公布的。
第六十二條 教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學校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有違規收費的,退還所收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一)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行為的;
(二)舉辦、參與舉辦學生有償培訓補習活動,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的;
(三)按照考試成績對學生進行排名的;
(四)將學生學科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或者考核學生單一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參加支教的;
(六)組織學生參加各種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歡迎、慶典、集會、商業性演出等社會活動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四條 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未經批准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由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的教師、學生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學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辦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1年5月 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於《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的說明
--2010年9月26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市教育委員會主任 彭智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及其說明。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草案向大會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8年7月制定實施的《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對我市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促進義務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止2009年底,全市義務教育學校共8133所(其中寄宿制學校1600所),在校生340.95萬人,"普九"覆蓋率達到100%。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教育改革的推進,國家2006年修訂了《義務教育法》,今年頒布實施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對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經費保障、均衡發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進一步強調了義務教育的強制性、免費性和普及性,現行條例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盡一致。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和《綱要》,統籌推進城鄉義務教育發展,重新制定《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非常必要。
本次重新制定以"不重複、重細化、方便操作"為原則,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現行條例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如管理體制、免收雜費等內容,根據上位法的規定予以修改;二是對上位法比較原則的規定以及要求地方細化的內容,如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教育均衡發展、實施素質教育等,則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完善,做到看得懂、易執行;三是對近幾年來我市出台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如規範辦學行為、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等內容,對其進行提煉歸納,通過地方立法予以鞏固和確認。
二、起草、審查過程和主要內容
市教委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2010年立法計畫的安排,起草了《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的要求進行了審查:先後兩次通過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徵集社會公眾意見,網上點擊率6000餘次,共收集整理意見200餘條;分別召開校長、教師、家長、學生座談會,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兩次書面徵求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公安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多次就爭議問題召開部門會議進行協調;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立法評審委員、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教育專家進行了專題論證。在認真總結我市義務教育發展的實踐經驗、吸納各方意見以及借鑑北京、上海、山東等地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會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進行了多次研究論證、反覆修改,形成了草案及其說明。草案已經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共八章六十五條,包括總則、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八個部分。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政府職責
義務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義務教育,責任主要在政府。為了加強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草案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政府責任:
一是保障經費。經費投入是發展義務教育的物質基礎。草案規定,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和教科書費,所需經費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並優先予以保障(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同時,還對教育費附加、城市建設配套費用於發展義務教育作出了規範(第五十六條)。
二是制定規劃。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首先應當將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三條第二款);其次,還要制定均衡發展規劃、學校布局規劃、特殊教育規劃等專項規劃,保障義務教育規範發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
三是保證用地。未經依法批准,對規劃用於建校的土地,不得改變用途;同時,學校建設用地還應當根據土地規劃作相應調整,保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第十八條)。
四是考核督導。為切實提高義務教育教學質量,草案建立了目標考核制度,要求將實施義務教育情況作為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年度和任期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還對義務教育督導評估制度進行了細化規定(第六條)。
(二)關於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根本措施在於合理配置義務教育教學資源,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學校之間的差距。為此,草案規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生源均衡。建立免試、就近入學制度,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流動人口子女在其父母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就近入學;如學校因容量限制接收學生有困難的,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就學(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二是學校均衡。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全市的學校辦學標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學校達到辦學標準(第二十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應當按照隨機原則合理編班,不得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第二十三條)。
三是師資均衡。建立城鄉統一的學校編制標準、教師職務制度,並對農村地區、三峽庫區、邊遠地區、民族地區適度傾斜;實施校長、教師交流制度,促進校長、教師在城鄉之間、學校之間合作交流與合理流動;實行城鎮教師到農村學校或者城鎮薄弱學校任教服務期制度,以進一步提高農村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的教學質量(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
四是經費均衡。建立義務教育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制度,設立義務教育專項經費,重點扶持農村地區、三峽庫區、邊遠地區、民族地區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第五十四條);規定就學資助政策,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生給予生活費補助(第五十五條);提高特殊教育學校、專門教育學校、農村地區規模小的學校、邊遠地區村級教學點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三)關於實施素質教育
實施素質教育是義務教育改革發展的戰略主題,是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的時代要求,重點在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草案從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教師、家長三個方面入手,對實施素質教育進行了規定:
一是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實施教育改革,建立健全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學校、教師和學生評價體系,不得以學科考試成績或者升學率作為單一的評價標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
二是強化了學校和教師的職責,對學校和教師在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安全教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教學要求(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要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不得擠占體育、音樂、美術、實驗、綜合實踐等課時,不得占用節假日和休息時間進行補課(第四十二條)。
三是要求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積極配合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共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第五條第三款、第五十條)。
(四)關於學校安全
校園安全涉及到千家萬戶。為保障學校安全,草案根據平安重慶建設的統一部署,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保障校舍安全。學校建設應當符合辦學標準、建設標準,滿足選址、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一條),建立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文體活動場地維修、改造機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第二十九條)。
二是確保周邊安全。學校周邊禁止設立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設施,不得開設網咖、歌舞廳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已經設立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遷移學校或者拆除相關場所、設施(第二十八條)。
三是建立安全制度。在公安機關按照規定派駐校警的基礎上,學校還應當建立健全各類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投保學生校方責任險,設定安保人員崗位,配備專職安保人員,安裝警校聯動的視頻監控和報警設施(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
四是實施安全教育。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進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緊急疏散避險等應急演練(第四十八條)。
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重慶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委員會
關於《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2010年9月26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市人大常委會:
自2008年市三屆人大常委會將修訂《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列入立法規劃以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在常委會副主任陳雅棠的帶領下,積極參與修訂過程,關注修訂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就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學校布局規劃、學校體育、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教師有償家教與補課等問題開展調研,先後到北京、遼寧、山東等省市學習借鑑義務教育地方立法經驗,並赴渝中、江北、長壽、江津、巴南、墊江等區縣召開座談會,聽取區縣人大、政府部門和專家、教師、家長、學生等各方面的意見,還專門聽取了提出修訂該條例議案的領銜代表和市三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報名參與調研該項工作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見。根據調研了解的情況,教科文衛委多次與市政府法制辦、市教委等部門溝通情況,交換意見。2010年9月20日,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了《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21日,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召開第十四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條例草案比較成熟
條例草案與上位法作了銜接。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義務教育法,對義務教育培養目標、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學校設定、管理體制、經費投入體制、教師隊伍建設、素質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條例草案根據上位法的原則,對我市作了相應的規定。
條例草案適應我市義務教育發展新形勢。經過直轄後10多年的努力,我市義務教育發展已經進入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和整體質量提升的新階段。條例草案明確了我市各級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職責,對保障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大力推行素質教育等方面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適應了形勢發展需要。
條例草案貫徹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和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強調了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重點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資源,著力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配置公平,加強薄弱環節和關鍵領域,統籌城鄉教育發展。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第一,條例草案說明里提到,因為《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與上位法不盡一致,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我市義務教育條例。我委認為,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立法技術規範,對法律法規的修改表述為"修正"或"修訂"兩類方式,市政府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草案採用"重新制定"方式,不影響條例草案實體內容。我委向常委會第四十三次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經主任會議明確,採用市政府提交草案的表述方式。
第二,今年9月實施的《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對適齡兒童受教育權、專門學校、校園周邊環境及安全等方面作了規範,本條例草案相關條款出現重複,需要做銜接處理,且《重慶市學校安全條例》正在起草,有關規定尚未與該條例草案協調。
第三,民意徵集反映較多的是有的公職教師在課堂上不認真教學,而在課外有償組織學生補課或有償家教。對學生開展有償家教,既違背了教師的道德操守,也不利於教師把主要精力放在對學生的課堂教學和課外輔導上。儘管上位法沒作規定,條例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但表述為"有償培訓",同"有償家教"有一定區別。
第四,由於城鄉之間、學校之間的教育教學水平客觀存在差距,通過向優質學校捐資以獲得子女就讀優質學校的現象在一定時期內仍將存在。這種與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與純粹自願向義務教育捐款性質不同,條例草案中表述的"擇校費"應屬前一種形式,即與入學機會掛鈎的捐資助學費用。
三、具體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建議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
(二)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在"......進行風險性投資"後加上"或作抵押擔保",並對法律責任部分作相應調整。
(三)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建議增加"學校應當每年組織學生進行一次身體體質檢測"。
(四)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建議將第二款"核定教師編制"修改為"核定教職工編制";將第三款的"均衡配置教師"修改為"均衡配置教職工",相應地把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未按照規定核定學校編制和崗位的"修改為"未按照規定核定學校教職工編制和崗位的";第四款及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七項的"臨時教師"改為"人員"。
(五)條例第四十二條的內容放到第四十八條後、第四十九條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這樣更符合邏輯順序。
(六)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組織學生進行逃生自救"修改為"組織學生進行自救",將"增強學生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逃生等自我保護能力"修改為"增強學生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自救等自我保護能力"。
(七)條例草案第五十二條關於經費保障的內容,建議參照上位法第四十二條的表述,明確把義務教育列入財政保障範圍,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八)建議在條例草案附則有關民辦教育的表述中,增加對擔負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收費的規定。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於《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0年11月22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周朝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就《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2010年9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重新制訂《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很有必要,對保障我市義務教育實施、統籌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對草案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又徵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並在黔江區召開片區會議徵求渝東南民族地區對草案的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教科文衛委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教委等部門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0年11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六次全體會議通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問題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中指出:"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關鍵是機會公平,重點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扶持困難群體。"隨著我市"普九"工作的全面推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將成為我市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義務教育工作的重點。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就是要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均衡配置各項教育教學資源,逐步縮小校際差距、城鄉差距和區域差距。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在草案第六條義務教育考核督導中,增加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水平作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目標考核的內容,並要求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將第二款中義務教育督導評估的內容"履行義務教育職責"細化為"執行義務教育法律法規、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推進素質教育等工作"。
(二)為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避免學校跨招生範圍招生,引發不良競爭,在第九條中新增一款作第二款,明確規定"公辦學校不得擅自跨招生範圍組織招生。"
(三)將草案第二十三條中"均衡配置教育教學資源"一句由第二款調整至第一款,將其作為對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的總體性要求。
(四)將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使每所學校有一定比例的高級職務教師"修改為"逐步實現師資力量均衡化",因為師資力量均衡化才是教師交流制度要實現的目的。將該條第三款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修改為"給予適當照顧",加大對支教和長期在農村學校任教行為的扶持。
(五)增加一條作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沿用上位法,規定"鼓勵社會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同時,為保證捐贈財產的合理有效使用,第二款規定,"義務教育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問題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提出,草案在適齡兒童受教育權、專門學校、校園周邊環境及安全等方面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盡一致,應注意相互間的銜接。法制委員會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並對草案進行了修改:
(一)為保證與上位法一致,以及條款表述的完整性,在草案第十四條中增加"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一句。將草案第二十四條中的"改善辦學條件"修改為"提供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辦學條件",同時增加一款"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作第二款。
(二)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轉送專門學校的相關內容,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和《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三十條中都有明確規定,故刪去。
(三)草案第二十八條關於學校周圍不得設定營業性歌舞廳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內容,在《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已有更加詳細的規定,故刪去該條中相關內容。
(四)為與《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相銜接,在草案第四十八條中增加"應急演練每學期不少於一次"的規定,並在法律責任中作相應調整。
三、其他具體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志願者支教,不應僅限於高等學校畢業生。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了"和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同時,增加規定"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支教志願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根據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進行風險性投資"後增加"或作抵押擔保",並對法律責任部分作相應調整。
(三)將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中的"教師"修改為"教職工",將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和第六十條第七項中的"臨時教師"修改為"人員"。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很多學校每年都組織學生進行體檢,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每三年組織學生進行至少一次免費身體健康檢查"不適應現實需要。法制委員會認為,由於體檢項目不同,所需費用差別也很大,各區縣(自治縣)應當根據各自的財政狀況確定學生免費體檢的時間和具體項目。故二次審議稿將該款修改為"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所需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對個別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一併審議。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於《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1年3月22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周朝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就《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0年11月22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和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適應城鄉統籌發展背景下義務教育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修訂《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是必要的。條例出台對推動我市義務教育工作不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二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市教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2011年3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一次全體會議通過,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學生和教師的體檢作出統一規定,明確體檢時間和經費來源。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應當每兩年至少組織學生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所需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同時在第四十一條教師體檢中增加"所需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的規定。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第三條第二款中增加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的規定。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學生有償補習活動,不得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
四、關於第五十五條義務教育捐贈財產及使用管理問題。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加強對義務教育捐贈財產的管理,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 2006年市教委已制定了《重慶市教育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義務教育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加強對義務教育捐贈財產的管理是有必要的。通過對財政撥款外義務教育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能加快縮小校際差距、城鄉差距和區域差距,促使全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雖然2006年市教委制定了《重慶市教育捐贈管理暫行辦法》,但其調整範圍較為寬泛,規定過於原則,針對性不強,未能體現義務教育的特殊性,對新形勢下義務教育統籌發展反映不夠。經徵求市政府法制辦意見,市政府法制辦建議另行制定義務教育捐贈財產管理辦法。根據各方面意見,三次審議稿保留了義務教育捐贈財產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規定。
此外,對草案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比較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後,提請表決。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關於《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2011年3月25日在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 周朝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就《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2011年3月22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多數認為,經修改的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1年3月24日市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二次全體會議通過,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會員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作了如下修改:
1.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擇校費、借讀費,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修改為"不得將學校分為或者變相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3.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草案第二十八條中增加了學校周圍不得開設網咖、歌舞廳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和擺攤設點的規定。
4.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中學校投保學生校方責任險的內容單列一款,作為第四款,並規定"所需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向學生收取"。
5.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費的,應當在開學前將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範圍等向社會公布;未在開學前公布的,禁止向學生收取費用"。
6.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中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適當提高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範圍擴大到農村寄宿制學校。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草案的章節順序和名稱進行適當調整。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的體例是與義務教育法相對應的,在修訂過程中經過了反覆討論,且已經過了三次審議,即將付諸表決,不宜再作大的變動。因此,未採納該意見。
此外,對草案個別條款還作了文字修改。
草案如獲本次會議通過,建議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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