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石板坡長江大橋、牛角沱嘉陵江大橋、石門大橋管理辦法

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石板坡長江大橋、牛角沱嘉陵江大橋、石門大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確保重慶市石板坡長江大橋、牛角沱嘉陵江大橋和嘉陵江石門大橋的安全、交通暢通和正常營運,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石板坡長江大橋、牛角沱嘉陵江大橋和石門嘉陵江大橋(以下簡稱:三橋)及其附屬設施和安全保護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三僑附屬設施包括:大橋引道、大橋收費監控設施、測量設施、安全消防設施、照明設施等。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橋及其附屬設施和安全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三橋在授權經營期限內,由三橋經營單位按照授予的許可權負責三橋的養護維修、管理、設施安全管理和過橋收費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和監督。
公安、交通、港航監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三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輛通過三橋應依法繳納通行費。但警車、工程搶險車、環衛專用車、設有固定標誌的郵政車、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代步車在大橋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後,免繳通行費;軍車免費通過三橋。
核定調整通行費收費標準,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物價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公示。
第五條 機動車輛在三橋上行駛,應當服從公安交警的指揮和大橋經營管理單位的管理。
機動車輛在三橋上因故停車,應將車輛停靠在右側車道,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在車後設定緊急停車標誌。對在三橋上因故停車的機動車輛,公安交警應迅即排除,確保三橋的安全和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六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限(重、寬、長、高)車和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通過大橋時,應事先徵得大橋經營單位同意並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按照批准的時間在大橋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過三橋,並承擔過橋監護費。
第七條 在三橋上設定戶外廣告,應統一規劃、規範管理;應事先徵得大橋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依法交納戶外廣告設施占用費,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廣告發布許可手續。
第八條 在三橋上鋪設各種管線,應當符合大橋設計規範要求,經大橋經營管理單位審查同意,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並依法交納設施占用費。
第九條 大橋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大橋養護維修的規範要求,編制大橋設施的養護、維修計畫,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大橋經營單位應定期對三橋設施進行安全檢測,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條 對三橋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應避開車輛運行高峰。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
因養護、維修作業,確需臨時或局部封閉橋面的,大橋經營單位應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三橋安全保護區為:
(一)石板坡長江大橋:南岸沿橋軸線上游300米,下游100米,橋頭以南坪隧道口為界;北岸沿橋軸線上下游各50米,1號墩至水域上下游各250米,橋頭以石黃隧道立交口為界。
(二)牛角沱嘉陵江大橋:南岸沿橋軸線上下游各60米和橋頭群燈座以南20米的範圍,5號墩至水域上下游各150米;北岸沿橋軸線上下游各60米和橋頭群燈座以北20米的範圍,0號墩至水域上下游各100米的水面及岸邊灘地。
(三)石門嘉陵江大橋:正橋沿橋軸線上游200米,下游150米;北岸4號墩至8號台沿橋軸線上下游各30米以及8號台向北延伸160米的範圍;南岸0號台至9號台沿橋軸線上下游各30米以及9號台向南延伸145米的範圍。
大橋經營單位應設定大橋安全保護區的界樁、界標。
三橋設施及其安全保護區的空地,由大橋經營單位統一管理,主要用於園林綠化建設。
第十二條 在三橋及其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大橋設施;
(二)試車、超車和隨意停車;
(三)移動、損壞測量標誌及界樁、界標;
(四)擅自占用大橋設施;
(五)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六)擅自搭建建(構)築物;
(七)從事采砂、取石、挖掘、取土、放炮等危及大橋設施安全的活動;
(八)擅自張貼、懸掛標語和設定戶外廣告;
(九)機動車輛沿途滴漏、散落、飛揚雜物;
(十)傾倒垃圾、廢渣和堆放物資;
(十一)隨意停靠船隻和木筏。
第十三條 通過大橋的江上船隻,應遵守長江、嘉陵江河道通航管理規定。在大橋安全區內不得新設定船舶停靠位或者船靠碼頭;不得在大橋橋墩上拴繩搭纜,影響大橋設施安全。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三橋或在三橋安全保護區範圍內施工作業的,應事先徵得大橋經營管理單位同意,並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繳納過橋費或持無效票證通過大橋的,由大橋收費人員責令其補償過橋費,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市政管理監察隊伍處應繳過橋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繳納過橋費或者拒絕接受票務檢查,大橋收費人員有權禁止其通過;強行通過大橋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暫扣駕駛證,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市政管理監察隊伍處以100元以上200米以下罰款。
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拒絕繳過橋費的,責令補償過橋費,處應繳過橋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拒絕接受票務檢查的,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偽造過橋票證通過三橋的,除責令補繳過橋費外,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市政監察隊伍處2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市政、環節和城市容貌管理規定的,按照《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中,涉及《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由市市政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市政管理監察隊伍執行。
第十七條 違反公安、交通、港航、港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權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妨礙大橋管理工作或侮辱、毆打大橋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大橋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市城市範圍內其他城市大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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