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失信懲戒辦法

《重慶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失信懲戒辦法》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10月2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失信懲戒辦法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印發時間:2017年10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失信懲戒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7〕23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失信懲戒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0月25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失信懲戒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制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7〕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實施失信懲戒,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失信懲戒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轄範圍具體負責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認定以及失信懲戒。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以下行為:
(一)用人單位制定或者執行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
(二)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扣押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專業技術資格證、職業資格證、社會保障卡等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財物的;
(三)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用工備案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建立用工檔案的;
(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證明,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以及執行集體契約違反有關規定的;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以及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等違反相關規定的;
(七)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的;
(八)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培訓和招用技術工種相關規定的;
(十)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十一)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生效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人民法院判決的;
(十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
(十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職業中介服務機構等違反有關專門規定的;
(十四)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就業補助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權,根據日常巡視檢查、書面材料審查、舉報投訴查處、專項檢查以及誠信等級評價等勞動保障監察以及其他相關工作開展情況,每年對用人單位上一年度違法行為進行認定,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一個自然年度內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惡性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因使用童工、強迫勞動、惡意欠薪等嚴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四)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或拒不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限期整改指令的;
(五)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督檢查的;
(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條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相關單位依法依規對其給予以下懲戒:
(一)作為勞動監察日常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再次發生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二)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失信用人單位信息平台,違法行為依法向社會公布;
(三)對申請社保補貼、崗位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創業貸款等就業補助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等政府補貼資金,以及行政許可的,不予支持;
(四)取消參加評比表彰、獎勵和認定類活動的資格;
(五)撤銷已獲得的相關榮譽稱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實施的其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懲戒措施。
對以上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時限為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兩年內。
第八條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對其給予以下懲戒:
(一)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失信行為列入失信用人單位信息平台後,作為職稱評審、晉職晉級的參考;
(三)取消參加評比表彰、獎勵和認定類活動的資格;
(四)撤銷已獲得的相關榮譽稱號。
第九條用人單位對認定的勞動保障嚴重失信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複查。作出認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複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決定,並書面回復用人單位。情況複雜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的複查時間。複查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嚴重失信行為及其失信懲戒信息及時推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城鄉建設、商業、工商、人民銀行、證監、工會等部門(組織),各部門(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依法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實施聯合懲戒,並在招投標、資質審核、市場準入、政府資金支持、融資授信、股票發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或從嚴審核。
第十一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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