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涪陵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重慶市涪陵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以下簡稱“區私個協”)成立於2002年,是由重慶市涪陵區原個體勞動者協會、原私營企業協會合併組建而成,是由涪陵全區城鄉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重慶市涪陵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 成立時間:2002年
  • 地址:重慶市涪陵區
  • 性質: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是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區(市、縣)私營個體經濟協會這一全國性體系架構的組成部分。上級主管部門——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區分局。
區私個協組織機構健全,已形成“基層支會→轄區分會→區協會”三級組織網路。截止2010年底,已有個人會員32275餘戶,團體會員4132餘家,所屬分會13個,網路覆蓋全區城鄉。成為全區會員人數最多、基層覆蓋最廣、受益人群最大、服務體系最全的綜合社團組織。
區私個協主要任務:一是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教育引導會員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二是做好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對會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三是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維護會員正當經營和合法權益;四是為會員提供生產經營、信息等中介服務,組織經驗交流,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職業技能和技術職稱的考核評定工作;五是興辦經濟實體,增強協會自身“造血功能”;六是協助地方黨組織,加強會員單位的黨、團、工、婦的組織建設;七是了解和掌握會員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給予協調和解決,向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發展個私民營經濟的政策要求和立法建議;八是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會員單位進行行政管理,協調會員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其它經濟組織的關係;九是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相互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對外開展經濟技術協作、交流、培訓、考察活動;十是支持社會福利事業,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
自2007年脫鉤改革以來,涪陵區私個協以打造“庫區領跑、全市領先”為奮鬥目標,認真落實“緊跟黨委政府,當好工商助手;強化自身建設,提供深度服務”“二十四字”辦會方針,充分發揮協會“四自”作用(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堅持科學發展觀,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鼓勵、支持、引導私營個體經濟健康發展;團結教育全區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守法經營;發揮“服務、教育、宣傳、協調、監督、創文明、促發展”的職能作用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方面的助手作用;組織開展技術培訓;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探索、實踐“實業興會”;大力開展非公黨建;發揮執政黨和政府與廣大個體勞動者的橋樑紐帶作用等方面獨立自主地做了大量工作,闖出了一條嶄新的協會運行發展之路,維護了社會穩定,助推了私營個體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得到當地黨和政府及其社會的肯定和認可。

協會章程

重慶市涪陵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重慶市涪陵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簡稱涪陵區私個協。
第二條 重慶市涪陵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是由全區城鄉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重慶市涪陵區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重慶市涪陵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引導,團結教育,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發揮黨和政府聯繫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橋樑紐帶作用,發揮“服務、教育、宣傳、協調、引導”職能作用,團結引導會員守法經營,文明從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私營個體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四條 重慶市涪陵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是在中共涪陵區委、涪陵區人民政府領導下,接受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區分局和重慶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指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和活動,並接受重慶市涪陵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五條 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工作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生產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二)宣傳、表彰會員中的先進典型,推介代表人士;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為私營個體經濟的培育、發展提供服務;
(三)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融資、投資、產品推介等引導、協調服務,幫助解決會員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四)開展業務、技術培訓,組織經驗交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會員的技術職稱評定和企業質量認證;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護會員的合法財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
(六)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私營企業及個體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進行自律管理;
(七)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舉辦研討會,總結髮布調研成果,向黨和政府反映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八)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參加有關活動;
(九)組織會員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興辦為會員服務的福利事業;
(十)完成政府或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經我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自願申請被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四)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興辦的福利;
(六)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遵守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四)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重慶市涪陵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會員代表及領導成員(理事、常務理事等)的產生須經充分醞釀協商民主選舉。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決定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三)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需由代表大會審議的突發情況、特殊問題,由其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待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並追補審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負責人;
(四)制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國內外企業和友好人士對發展私營個體經濟的捐贈;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主要職權是:
(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一條(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和頒布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有關重要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各機構(包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其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 本會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轉讓。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自會員交納的會費,以及接受有關企業、會員的贊助和有關單位的資助,主要用於協會為會員服務的各類活動和日常辦公開支。
第十七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八條 本會自我發展、自我積累所獲得的收入,按有關規定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開支。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原則上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理事會審議通過,待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並審議追認;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清理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重慶市涪陵區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重大修改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一般性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向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登記備案後方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重慶市涪陵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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