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涪陵區林業局,將區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區國土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區水務局、區農業委員會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區林業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由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歸口管理,領導班子實行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黨組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林業相關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辦法、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牽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等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和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公益林劃定、申報和保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執行上級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調查,擬訂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依法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自然保護地。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發展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辦法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八)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辦法。執行林業產業市級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子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子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負責林業和草原領域的相關行政執法工作,指導鄉鎮(街道)林業和草原領域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承擔森林、草原火災預防預警監測的相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管理指揮機構的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區級以上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草原、濕地和石漠化防治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區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林業、草原、濕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全區林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劃轉。將所屬區木材檢查站所依法承擔的行政決策、行政許可等行政職能劃入區林業局;將林業行政執法權,集中交由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除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外,所屬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秘、文電、機要、檔案、會務、督查、聯絡、信息、財務、保密、保衛、接待、信息化建設、網路輿情監測與處置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擬訂機關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組織起草重要報告、檔案、綜合性材料,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中、長期規劃;承擔市區考核、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林業項目招投標、結決算和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協調落實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資金;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區級以上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審計稽查工作;牽頭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等工作。
組織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幹部培訓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所屬單位的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領導幹部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所屬單位工人技術崗位考核、崗位聘用工作;負責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紀檢工作,具體管理本部門所主管的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及服務工作。
生態修復科(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全區森林、草原、濕地和石漠化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貫徹執行全區有關國土綠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各類工程造林、育林和撫育管理;承擔退耕還林還草工作;指導、聯繫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指導林木種子種苗及苗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木種子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承擔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編制;指導、承擔林業科研計畫、成果管理及林業科技成果、實用技術的推廣套用;承擔林業、草原、濕地和石漠化防治的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研究制定林業生態產業發展扶持辦法,服務、指導、協調全區林業產業市場化發展;負責林業區域協作、對口支援;做好林業領域招商服務工作;負責生態扶貧相關工作;編制年度生產計畫;承擔全區林業統計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資源管理科
擬訂全區森林、草原資源保護髮展措施;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林場的國有森林資源以及草原資源的發展和保護;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林地、林權、天然林保護的管理;組織指導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涉及林業、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承辦林權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負責天然林保護和管護政策落實;指導國有林場的建設和管理;指導鄉鎮(街道)林業工作。
自然保護地與野生動植物保護科
承擔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牽頭起草、落實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的地方管理制度、規範;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修復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評估;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
行政審批科
承擔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法律、法規授權的林業和草原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負責林業法制工作,組織開展普法教育,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承擔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等涉法事務;提出林業、草原、濕地、石漠化防治等生態建設的綜合性相關建議;承擔林業執法人員培訓、資格審查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及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森林火災預防與安全生產科
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承擔森林、草原火災預防預警監測的相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信訪穩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