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消防工作檢查辦法(試行)

《重慶市消防工作檢查辦法(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8日印發。本辦法共十五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消防工作檢查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消防工作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消防工作檢查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8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消防工作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以及《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和兩江新區管委會、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縣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的綜合檢查。
第三條檢查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消安辦)牽頭組織,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組成專項檢查組負責實施,每年第一季度對各區縣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條檢查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檢查內容以市委、市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和市政府與各區縣政府簽訂的《消防安全重點工作目標責任書》為依據,由市消安辦研究制定每年度的具體檢查方案及檢查細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檢查工作主要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抽查、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開展。
檢查結束後,檢查組向被檢查區縣政府通報檢查情況,提出改進和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報送市消安辦。
第七條檢查工作採用評分法,按照檢查細則逐項量化評分,滿分為100分。檢查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檢查得分95分以上為優秀,90分以上95分以下為良好,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合格,8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檢查結果不得評為優秀和良好等次:
(一)發生1起較大火災事故的;
(二)發生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被市政府或市消防安全委員會通報的。
第九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檢查結果評為不合格:
(一)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火災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的。
第十條檢查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政府辦公廳向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檢查結果為不合格的區縣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對其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並在通報後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檢查結果交由市委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對在檢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各區縣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檢查辦法,組織開展綜合檢查。
各區縣政府應當在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和綜合檢查情況書面報市政府,並抄送市消安辦。
第十四條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為1個消防工作檢查年度。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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