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西商會

重慶市江西商會,於2009年3月20日經重慶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並於2011年7月建立中共重慶市江西商會支部委員會。

重慶市江西商會由在渝贛籍優秀企業家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一級民間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江西商會
  • 地點:重慶市
  • 類型:民間社團組織
  • 成立時間 :2009年3月20日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商會會議制度,商會財務管理制度,商會領導,所獲榮譽,

商會簡介

重慶市江西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在渝贛商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是在渝經營發展的民營企業之家。商會宗旨是“團結互助、協作共贏”,其堅持以“聯繫政府、發展會員、服務企業、開拓創新”的辦會方針;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信息交流、發展地方經濟”作為主要職責;已經辦理重慶銀行凝聚力聯保授信業務並為興辦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打下基礎,已組建重慶贛商實業有限公司並在國家級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取得土地以建設標誌性、總部經濟型“贛商產業園”項目,整合商會資源、拓展商會功能,努力把商會建設成為“重慶的贛商之家”。

商會章程

重慶市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重慶市江西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
英文名稱: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縮寫:JXCCC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本商會是由在渝江西籍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公司、企業、個體經營者、在渝江西省內公司、企業的分支機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在渝贛籍企業及人員與重慶市企業和重慶市各界之間的聯繫,同時為重慶、江西兩地經濟搞好服務,為振興重慶和江西的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兩路口希爾頓商務大廈509室(渝中區中山三路13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一)本商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信息交流、發展經濟並協助當地各級政府作好綜合治理工作”為主要職責;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資諮詢、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推動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三)組織會員參加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表彰為重慶市建設作出貢獻的先進會員;
(四)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五)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贛渝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為企業聯合經商積極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七)接受贛渝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經營方面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八)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經營信譽較好的江西籍人士在重慶投資興辦的各類公司和企業、江西省駐重慶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符合本商會規定條件的,均可向本商會提出申請,經本商會批准,即為本商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各自的業務領域內具備一定社會影響力;
(四)能主動熱心為本商會奉獻並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五)遵守憲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參加本商會前沒有參加黨和國家明令禁止和取締的社會活動並無犯罪紀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須有至少1名本商會會員推薦;
(三)報經常務會長辦公會審核通過;
(四)批准入會後,由本商會頒發會員證書(或授權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本商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贈閱本商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七)提請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商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協助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參加本商會活動,向本商會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知:
(一)要求退會的會員,應提出退會申請,並主動交回會員證書(或授權牌);
(二)會員延期一個月仍不交納本年度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應及時交回會員證書(或授權牌)
(三)自願退會和視為自動退會的會費不予退還;
(四)自退會之日起不得再以本商會會員名義對外進行社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觸犯刑法者由法務部門處理,其在會內擔任的一切職務,一律予以免除。對被除名者,應收回會員證書(或授權牌),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被除名者不得再以本商會會員名義對外進行社會活動。被除名者,在兩年內不得再加入本商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由商會理事會召集。商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商會的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本商會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 商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如提前舉行,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如主管部門批准換屆會提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也作相應的調整。
商會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徵詢意見。
在本商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商會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商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重慶市江西商會。
第十七條 商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
(六)制定和審核內部管理制度;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商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商會實行輪值會長制度。輪值會長由常務副會長輪流擔任,輪值會長在輪值期間負責商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副會長原則上需任滿一屆才能選舉為常務副會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經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重慶市民政局審查批准同意,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對任期進行調整的,具體操作程式及要求參照本章程第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經重慶市工商聯和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當會長任期屆滿,本商會進行換屆選舉時,須優先從常務副會長以上領導中推選出新一屆會長候選人。上屆會長可連選連任,如參選連任,須在常務會長會議上述職,報告工作業績,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理事以上領導可視其自身情況選擇擔任其相應商會職務以下的職務,並繳納相應職務的會費。但應主動交回原證書或授權牌,且不得以原商會職務對外開展活動,由商會重新頒發其相應職務的證書或授權牌。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並指導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本商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處理各會員單位與本商會及理事會的工作關係,收集整理有關信息向會長和理事會匯報;
(三)提出本商會各相關機構的設定和主要負責人的意見或者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
(四)提名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及外聘人員的聘用,報常務會長辦公會批准;
(五)負責本商會所有檔案的審定,親自撰寫重要檔案,及時向會員單位通報本商會的活動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任期屆滿,經徵得本人同意後擔任本商會名譽會長職務,參加常務會長會議並享有投票權。
第三十條 本商會監事長、常務會長、秘書長任期屆滿,經徵得本人同意後擔任本團體顧問職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監事長列席常務會長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維護商會章程和商會其他規定,協助商會理事會加強會風建設,檢查商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督促檢查本商會會費的收繳情況,對本商會的財務支出進行監督,並對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年終審計;
(三)積極參加商會重大活動,並對商會的重大項目及人事任免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聘請江西籍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士擔任商會顧問。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三十六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條 商會經費及收益,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或商會實體機構的商務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十五日內報經重慶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相關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經重慶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8月15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指的半數以上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重慶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會議制度

第一條 會議的類型
商會會議按參加人員的範圍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即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按時間頻率分為例會及臨時會議。
第二條 會議的原則
1、堅持會議從簡的原則。
反對鋪張浪費,各級會議宜選擇在不付費用的場地進行,嚴格控制會務費用,可優先考慮在商會所在地、輪值會長(副會長)公司所在地。
2、堅持重點交流的原則。
所有會議必須有包括會議議題的會議通知,涉及議題的有關檔案資料須作為會議通知的一部分。各參會人員均需要在會議前準備好自己需要交流的內容,有針對性、有秩序、有重點的交流。其中,
(1)會長辦公會的會議通知,應至少提前3天傳送給所有參會者。
(2)理事會、會員大會的會議通知,應至少提前10天傳送給所有參會者。
(3)會議通知發放方式為電子郵件、簡訊(應設定要求回復),團拜會還應郵寄紙質平郵邀請信函。
3、原則上各級會議時間均不得少於30分鐘。
4、除參會人員外,商會名譽會長、顧問,會長、當月輪值會長認為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可受邀列席會議。商會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作為會議秘書和工作人員列席會議。
5、每次會議結束後,秘書處負責整理會議紀要,並經秘書長、輪值會長、會長依次簽認後,以郵件方式傳送給所有參會人員,並在商會秘書處保留加蓋公章的紙質會議紀要一份備查,摘要刊登在商會QQ群、網站和刊物上。
6、會議簽到表會後需秘書處存檔,年底統計出席情況。
第三條 例會管理
1、會長辦公會
(1)召開時間:每兩月召開一次。
(2)主持人:當月輪值會長或會長。
(3)參會人員: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4)會議取消:除非會長和當月輪值會長共同決定,會長辦公會不得取消。
(5)考勤方法:各參會人員如不能參加會議需提前向當月輪值會長請假,並委派代表出席會議。
(6)議事規則:
(A)所有預定議題必須有決議,非預定議題,可以沒有決議。
(B)在主持人的主持下,依次討論各預定議題,根據章程規定表決,表決結果作為會議的決議。非預定議題須獲得商會會長同意方可納入會議討論,但其相應的決議和預定議題相同。
(7)會議預定議題由主持人和會長負責收集並共同決定,並原則上應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或意見,供參會者討論。
(8)輪值會長交接是本會議的固定會議內容。
2、理事會
(1)會議時間:每半年召開一次
(2)主持人:會長或會長指派的常務會長。
(3)出席人員:全體理事
(4)會議取消與改期:根據商會章程規定每年兩次的理事會不得取消,除非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會期一經確定並發出會議通知則不可改期。臨時會議按本制度第四條執行。
(5)考勤方法:各參會人員如不能參加會議需提前向秘書長請假,並委派代表出席會議。
(6)議事規則:
(A)所有議題須為預定議題,且必須有決議。
(B)在主持人的主持下,依次討論各議題,在各參會者充分表達意見後,根據章程規定表決,表決結果作為會議的決議。非預定議題須獲得商會會長同意方可納入會議討論,但其相應的決議和預定議題相同。
(C)各議題的提案人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7)按照章程規定,會議內容為:
(A) 研究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具體措施辦法;
(B)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C) 議定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的有關事宜;
(D) 議定向會員大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E)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F) 需要時,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G) 需要時,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H) 檢查、指導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I) 審議、修訂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J) 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會議內容和議題由會長辦公會決定,並應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或意見,供參會者表決。
3、會員大會
(1)會議時間:每年一次
(2)主持人:會長或會長指派的常務會長。
(3)出席人員:全體會員
(4)會議取消與改期:根據商會章程規定會員大會不得取消,除非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會期一經確定並發出會議通知則不可改期。
(5)考勤方法:各參會人員如不能參加會議需提前向秘書處請假,,並委派代表出席會議。
(6)議事規則:
(A)所有議題須為預定議題,且必須有決議。
(B)在主持人的主持下,依次討論各議題,在各參會者充分表達意見後,根據章程規定,表決結果作為會議的決議。非預定議題須獲得商會會長同意方可納入會議討論,但其相應的決議和預定議題相同。
(C)各議題的提案人由理事會決定,參會者欲針對議題發表意見,須在接到會議通知後3日內向秘書處提出,並說明發言時間和意見摘要。在不妨礙會議秩序和總體時間控制的前提下,理事會和秘書處應予以安排。但未照此規定提出發言申請的,理事會或秘書處可知會主持人不予安排發言。
(7)按照章程規定,會議內容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C)選舉(增補)和罷免理事;
(D)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E)決定終止事宜;
(F)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議內容和議題由理事會決定,並應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或意見,供參會者表決。
第四條 常務會長辦公會
1、設立目的及性質:為提高商會會議效率,特設立商會常務會長辦公會作為商會臨時會議,同時為切實落實“民主辦會”的精神,會長的職權由商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行使。
2、會議召集人:會長或當月輪值會長。
3、參會人員: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列席會議人員: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以及其他應邀參加會議的人員。
4、本會章程或本會制度規定的商會會長行使的職權由商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行使,常務會長辦公會可就會長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直接做出決議。
5、常務會長辦公會所議事項超出會長職權範圍的,其決議需傳送給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對會議決議有異議的可要求召開會長辦公會重新討論。
第五條 臨時會議管理
1、臨時會議的召集人;
(1)臨時常務會長辦公會的召集人為會長或輪值會長;
(2)臨時會長辦公會的召集人為會長或輪值會長;
(3)臨時理事會議的召集人為會長辦公會;
(4)臨時會員大會的召集人為理事會。
2、發起人需負擔組織會議的責任,必要時可指定無相應參會權利的需出席人員列席會議,並按前述相關規定發出會議通知。
3、臨時會議具有與例會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持人、出/列席人員、考勤辦法、議題、議事規則及簽到、紀要等,應符合相應例會的規定。
第五條 附則
1、本制度最終解釋權、修改權歸商會會長辦公會。
重慶市江西商會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商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會財務管理,編制財務計畫,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便利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商會的財務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商會財務部門由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
第三條 商會全體會員辦理與本商會有關的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四條 財務部工作崗位職責
商會建立財務部,負責商會財務工作的日常檢查監督。財務部由本商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熟悉財務、工作認真負責的2人組成。負責以下工作: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畫、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畫、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商會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承辦商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2、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商會財務、成本和節餘的執行情況,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商會管理和運行提出合理化建議,提供財務決策支持。
3、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4、按商會規定的收費制度收取會員的會費。會員年費的繳納標準為(人民幣):
(1)會長:伍萬元; (2)常務副會長:叄萬元; (3)副會長:壹萬元
(4)常務理事:伍仟元; (5)理事:貳仟元 (6)會員:陸佰元
5、完成商會會長或輪值會長交付的其他工作。執行商會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決議。
第六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
1、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3、建立健全現金帳、銀行帳等出納各種帳目日記帳,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並編好單據順序號。
4、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商會會長簽字後,方可生效。
5、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工作。
6、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於次月1日紮好現金收支表,次月2日拿回銀行對帳單核對扎帳。
7、完成商會會長或輪值會長交付的其他工作。執行商會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決議。
第三章 財務支出
第七條 商會財務支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
2、商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會議經費;
3、商會外聘人員的勞務費用;
4、商會辦公場地、辦公用品支出費用;
5、商會接待費用;
6、商會因公出差人員的差旅費用;
7、商會制度規定或會長辦公會、會長批准的用於商會的其他開支;
第八條 商會具體支出的標準另行規定。
第四章 財務工作管理
第九條 商會實行年度財務審計辦法,每年年末由理事會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商會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
第十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二條 會計、出納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並須在記帳憑證上籤字。
第十三條 在商會財務部的監督下,會計、出納應當每月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商會會長和秘書長,並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輪值會長、會長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 會計、出納對本商會實行會計監督。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六條 會計、出納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商會輪值會長、會長長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會計、出納均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八條 會計、出納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辦理交接手續,由商會秘書長進行監交。
第五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 支票由出納或商會會長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商會會長簽字批准,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籤字備查。
第二十條 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會長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註銷。
第二十一條 財務人員月底清帳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後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帳手續後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於報銷時短缺的金額,出納要及時催辦。
第二十三條 出納支付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商會領導簽字。商會領導外出應由出納設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簽。商會領導的審批簽字權責如下:
1、商會秘書長負責日常辦公經費開支的審核,並經輪值會長簽字後方能支付。
2、舉辦活動、購置固定資產等非日常辦公經費的開支,如有預算且未超支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沒有預算或預算超支但金額不超過1萬元的,還須報請會長或輪值會長決定;超過1萬元但不足5萬元的,需提請會長辦公會會議審議決定;超過5萬元的,還需徵得理事會的同意。
3、預算、會長辦公會或理事會會議的會議紀要(加蓋公章後),以及會員的簽字作為相應的審批憑據。
第五章 現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會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商會制度另行規定的或會長辦公會、會長批准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五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外,出納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2000元以上的,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商會輪值會長批准後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六條 商會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七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八條 出納支付現金,可以從商會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商會會長批准。
第二十九條 出納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
第三十條 商會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並交商會秘書長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一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商會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商會領導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商會領導批准許可權按本規定第二十條執行(下同)。
第三十二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商會領導批准後,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三十三條 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商會秘書處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秘書長審核,商會輪值會長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四條 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並報秘書長覆核後,送商會領導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五條 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秘書長、商會領導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
第三十六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第六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凡是本商會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檔案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八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三十九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商會會長和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並分類填制目錄。
第四十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複製、摘錄會計檔案,須經商會輪值會長批准。
第七章 處罰辦法
第四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指會計或出納)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3倍:
1、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2、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3、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4、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5、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6、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商會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7、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1、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2、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檔案資料的;
3、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4、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商會財物的;
5、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商會款項的;
6、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商會利益遭受損失的;
7、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經商會會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修改權歸商會會長辦公會。
重 慶 市 江 西 商 會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商會領導

總 顧 問:余遠牧
會 長:付建忠
名譽會長:羅來安、余啟煥
監 事 長:劉漢龍
戰略發展委員會主任:何 勇
常務副會長:何 勇、周長林、徐麗霞、周美菊、龔貴鵬、鄧康維、尹行波、熊 俊、萬發連
副 會 長:肖秀中、何景鋒、尹治民、陳義平、黃 波、陳 林、王志江、吳建亮、祝志華、龔安民、熊浩君
嚴小江、李勇剛、曾節華、蔡雲輝、危劍忠、萬為榮、汪 洋、俞 輝、邵恆良、張子文、鄧追雲
萬志華、鄧西榮、熊輝標、段興輝、王發清、鄧志榮、徐進亮、李小輝、張 旋
理 事:陳海君、陳志宏、鄧新慶、鄧 鷹、鄧增紹、付 鋼、付貴仁、付建國、付員堂、傅恩賜、龔駿勇 龔木水、何志遠、何忠飛、洪乾福、胡贛渝、胡剛明、花 浪、黃海林、黃輝榮、黃明忠、黃 強 黃泉忠、黃小星、黃友亮、吉 強、康信蔚、蘭 海、黎文兵、李 波、李發斌、李木華、李上偉 李晚春、李銀亮、梁城瑋、凌成長、劉建東、盧 勇、呂景陽、聶光華、彭永昌、邱慧斌、邱小林 湯加福、田超群、萬建龍、王寶華、王 傑、王 景、王 鵬、王衛平、吳飛龍、吳 鵬、吳像高 吳小華、吳學軍、吳穎志、肖傳勇、謝啟平、徐敢明、徐小平、許加勝、嚴傑勝、堯貴興、堯美秀
易海濤、張春林、張劍明、張軍蘭、張 璐、張義君、張玉娥、張長平、章小國、鄭宗峰、周 成
周發生、周 峰、周衛民、周學輝、朱寒青、朱文斌、祝約翰、鄒竹蘭、程照軍、熊會泉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2021年3月,評定為AAAAA級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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