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

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

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的前身是重慶制氧協會,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註冊登記(渝民社證號第003),註冊資金3萬元,於1989年7月正式成立。隨著重慶工業的發展,1992年5月經主管部門原重慶市化學工業管理局同意,市民政局批准,將重慶制氧協會和重慶溶解乙炔協會合併成立重慶氣體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
  • 含義:前身是重慶制氧協會
  • 註冊資金:3萬元
  • 地點:重慶市
協會概況,組織機構,組織機構圖,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名單,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1997年6月18日重慶成立直轄市後,為適應重慶工業和經濟的發展,1999年12月更名為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本協會由從事永久氣體、液化氣體、電石、溶解乙炔生產(氣瓶充裝)、銷售和氣體設備、壓力容器(含氣瓶)製造、配件供應及科研等單位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組成的地方性的非營業性社會組織,現有單位會員60家,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市行業性社會團體。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業務主管部門。
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組織機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理事會設正副會長、理事。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專職),工作人員為3人。分支機構設有“專家庫”、“顧問團”、永久氣體、液化氣體、電石乙炔、氣體壓力容器製造、醫用氧5個專業工作委員會,各專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委員。
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成立22年來,堅持辦會宗旨,牢記服務意識,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強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和調查,組織行業交流,增進內外協作,協調會員關係和行業指導價格,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引導公正、公平有序競爭,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廣泛聯繫政府、溝通會員,推進協會健康向前發展,曾在1994、1995、2010年度被重慶市民政局評為“全市性先進協會”,2006、2007-2008、2009年度被重慶市經委評為“重慶市工業經濟領域優秀社團”稱號。
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自成立以來,經歷了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的發展過程。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機關以及政府職能部門的關心指導下,在協會理事會的正確領導下,在各會員單位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下,協會始終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勇於創新,開拓進取,積極主動協助政府職能部門開展行業規劃、調查統計、市場分析、安全教育、生產許可、氣瓶充裝、氣瓶檢驗、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專項整治、監督執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確保了行業安全生產。
根據政府職能部門的授權委託,1992-2009年期間,先後組織專家對全市氣體、電石、乙炔生產企業分布、裝機容量、安全裝置、人員結構、生產許可、市場需求、氣瓶事故等情況進行專題調研,形成專題調查報告30餘份。1993-2008年舉辦了8期初級制氧工、安全管理幹部、氣瓶充裝、氣瓶檢驗、氣體化驗員培訓班,398人次取得合格證書。1999-2004年組織專家完成65個氣瓶充裝、氣瓶檢驗單位(換取證)的評審驗收。2002-2009年組織審查員完成73個《壓縮、液化氣體、溶解乙炔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現場核查。2004-2009年抽派4名專家完成對15個危險化學品企業設立、改擴建的審查工作。為幫助、指導氣體單位規範企業質量管理,申報並取得相關許可證照。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協會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完成編制《氣瓶充裝前後檢查記錄》、《氣瓶充裝操作記錄》、《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原始記錄》、《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報告》、《氣瓶判廢通知書》、《化學氣體產品標準、化學氣體產品方法標準》彙編、《溶解乙炔生產許可證法規標準、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彙編、《壓縮、液化氣體生產許可證適用法規、產品標準、氣體產品分析檢驗方法》彙編、《化學品安全標籤、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氧、氮、氬、氫、二氧化碳、醫用氧、溶解乙炔)》範本、特種設檢驗機構《程式檔案、質量手冊、三層次檔案》範本、《氣瓶充裝質量手冊》範本、《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範本並提供給氣體單位。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經個人申請,單位推薦,為140名從事技術工作人員申報、評定了國中級工程技術職稱。較好的發揮了行業協會橋樑紐帶作用,得到了會員單位和政府職能部門的認可。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圖

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

委員會名單

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專業工作委員會名單 (2009-11-20)
一、永久氣體專業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重慶朝陽氣體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高級工程師)嚴豪
副主任委員:重慶中容氣體有限公司項目部主任(工程師)劉紹文
副主任委員:重慶東辰氣體有限公司安技部部長劉茲壯
副主任委員:重慶萬州氣體廠廠長(工程師)陳建國
二、液化氣體專業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重慶東辰氣體有限公司總經理艾秋軍
副主任委員:重慶同輝氣體有限公司總經理黃加斗
副主任委員:重慶宏源實業有限公司氣體公司經理兼供銷部長蔣靜平
副主任委員:重慶煜琨琦氣體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助理工程師)塗偉
三、電石乙炔專業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重慶榮龍實業總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徐遠琪
副主任委員:重慶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總經理(高級工程師)康建華
副主任委員:重鋼集團產業公司溶解乙炔氣廠副廠長(工程師)江勇
四、氣體壓力容器(含低溫液體貯槽、氣瓶、壓力管道、安全附屬檔案等)專業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重慶益峰高壓容器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李紅兵
副主任委員:重慶中容石化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技術部長(高級工程師)萬天林
副主任委員:重慶康達機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王永中
五、醫用氣專業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重慶朝陽氣體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高級工程師)嚴豪
副主任委員:重慶東辰氣體有限公司總經理艾秋軍

理事會名單

六屆理事會調整後的人員名單 (2011年11月25日)
姓 名 協會職務 工 作 單 位 職 務
劉 鐘 會 長 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 會 長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列)
艾秋君 副會長 重慶東辰氣體有限公司 總經理
鄔昌榮 副會長 重慶利達氣體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建國 副會長 重慶市萬興氣體有限公司 總經理
嚴 豪 副會長 重慶朝陽氣體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趙 兵 副會長 重慶中容氣體有限公司 董事長
徐遠琪 副會長 重慶榮龍實業總公司 總經理
康建華 副會長 重慶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總經理
熊輝亮 秘書長 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專職) 秘書長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馬俊寶 理 事 重慶川東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 部 長
王永新 理 事 重慶康達機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王志猛 理 事 重慶煜琨琪氣體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建新 理 事 北京天海工業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朱文瑞 理 事 重慶開縣制氧廠 廠 長
江 勇 理 事 重鋼產業公司溶解乙炔氣廠 廠 長
肖 崗 理 事 重慶興業氣體有限公司 總經理
別祖德 理 事 重慶宏源實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何忠偉 理 事 重慶新興氣體製造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 暉 理 事 重慶巴南氣體有限公司 總經理
聶文林 理 事 重慶巴人氣體有限公司 廠 長
倪學紅 理 事 重慶市創億氣體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加斗 理 事 重慶同輝氣體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家昆 理 事 重慶益峰高壓容器有限責任公司 副總經理
彭永文 監 事 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秘書處 工程師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英語譯名為CHONGQING GAS TRADE ASSOCIATION。縮寫C.Q.G.T.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重慶市氣體行業協會是由重慶市各氣(液)態(即氧氣、醫用氧、氮氣、氬氣、氫氣、二氧化碳、特種氣體、電石、溶解乙炔和新型燃氣及切割氣等)相關氣體生產、銷售以及氣體壓力容器(含氣瓶)製造、配件供應、科研和服務的單位,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組成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並經重慶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開展行業調查,規範行業管理,確保全全生產;編輯出版會刊,為企業提供科技信息;組織對外交流,搭建交流平,促進內外合作;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開發新產品,做大做強企業;開展諮詢培訓,為會員和氣體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促進企業技術進;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為重慶工業和經濟的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重慶市轄區。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西郊支路特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編輯出版會刊,為會員提供相關信息;
(二)開展行業調查,協調會員內部關係。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確保全全生產;
(三)參與並制訂行業標準,引導、督促會員和行業氣體單位依法建廠、按標生產、誠信合法經營、按章納稅、遵守社會公德、履行社會義務、為我市工業和經濟發展做貢獻;
(四)組織測定本行業生產成本,發布產品成本和行業指導價格。維護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引導公平、公開、公正有序競爭,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對外交流,開展生產、技術、信息(生產、設備、質量、技術改造、產品開發、氣瓶充裝、氣瓶檢驗和企業管理等)交流和協作活動。推廣套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開發新產品。堅持科學發展,轉變經濟成長方式,降低能耗,保護環境,促進生產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六)開展諮詢培訓,為會員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組織人員培訓和技術攻關,不斷提高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促進企業和行業技術進步;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願望和訴求,認真負責地做好政府授權和委託的各項工作,發揮行業協會橋樑和紐帶作用。
(八)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兩次理事會研究布置和總結報告工作,審議經費收支情況,促進行業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取得並持有相關有效的資質證照;
(四)凡從事永久液化氣體、電石乙炔溶解乙炔和新型燃氣及切割氣等生產、銷售;氣體壓力容器(含氣瓶)及附屬檔案製造、配件供應、科研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秘書處組織考察,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其發展;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會員繳納年度會費標準,按本協會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由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忠告後仍無改進的視為自動退會。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予以除名。今後重新入會,除補齊所欠會費外,經嚴格考核,按章程規定程式方可入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對申請退會、自動退會和除名的會員單位,協會秘書處停發資料,不再提供技術指導,如需服務的,按協會技術服務有關規定收取有償費用。
第十七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職責:
(一)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二)按時參加理事會(包括通訊會議)、會員大會(年會);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培訓和專題調研;
(四)及時提供本單位、本地區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組織推薦本單位人員撰寫稿件及論文,完成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六)如理事本人有事不能參加理事會、會員大會(年會)的,可委託代表參加,特殊情況也可請假並獲批准。如兩次無故不參加的,則視為自動放棄做為理事單位,理事自動解除,由理事會會議作出公告生效;
(七)一年不繳納會費且未提出減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作為理事單位,理事自動解除,由理事會會議作出公告生效。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履行下列義務、職責:
(一)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二)按時參加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包括通訊會議)和會員大會(年會);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培訓和專題調研;
(四)及時提供本單位內部通訊、報刊等資料和本地區行業信息;
(五)組織並推薦本單位人員撰寫技術論文或文章;
(六)完成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在協會中起表率作用。根據自願的原則,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給予協會人力、物力、財力的支持和贊助;
(七)會長應按協會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領導工作,如不能履行職責,可提出辭職或由會員大會罷免,並按章程辦理相關手續;
(八)會長、副會長本人因公不能參加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會員大會(年會)的,可委派代表參加,特殊情況也可請假並獲批准。如一次無故不參加也不請假的,則視為自動放棄正副會長,正副會長自動解除,由理事會會議作出公告生效;
第四章 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協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結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原則上為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的產生,由協會秘書處推薦,提交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由正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提名推薦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的方案、變更、解散和結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本會內部機構設為:秘書處、專家庫、顧問團和(永久氣體、液化氣體、醫用氧、電石乙炔、氣體壓力容器製造)5個專業工作委員會;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協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協會秘書處推薦,理事會審議,提交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5年,期滿可以連任。本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須從事本行業工作8年以上;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支持協會工作,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工作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如選任制的,會員大會享有對其選舉或者罷免權,聘任制的,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的產生由協會秘書處推薦,提交理事會審議後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秘書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同意,並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由正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選任制秘書長出席理事會,聘用秘書長為列席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於每年3月底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簽署意見後於5月底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業務主管單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決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經重慶市民政局 2011年12月22日核准。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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