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生經濟研究會

重慶市民生經濟研究會

重慶市民生經濟研究會於2014年12月經重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批准、並於2015年5月在重慶市民政局登記備案。本會由重慶市民生經濟專家、學者、研究機構、相關院校和民營經濟企業及企業家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業務範圍包括開展民生經濟理論和現實問題學術研究;是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生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向社會普及民生經濟有關知識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民生經濟研究會
  • 外文名:Chongqing People's Livelihood Economy Research Association
重慶市民生經濟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重慶市民生經濟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ongqing People's Livelihood Economy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QPLER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重慶市民生經濟專家、學者、研究機構、相關院校和民營經濟企業及企業家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團結帶領民生經濟學科及領域的專家、學者、研究機構、實踐工作者,共同為推進民生經濟學術研究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重慶市九龍坡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民生經濟理論和現實問題學術研究;
2.開展民生經濟學術研討和學術交流;
3.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生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向社會普及民生經濟有關知識;
4.創辦刊物、建立網站等為民生經濟研究搭建平台;
5.為會員和社會提供與民生經濟相關的各種資訊服務;
6.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指:在渝的民生經濟研究機構、民營經濟企業、相關院校。
(二)個人會員指:在渝從事民生經濟學科研究的專家、學者、工作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所從事的民生經濟學科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五)遵守法律法規,未曾參加過參加黨和國家明令禁止或取締的社會組織和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初審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種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學術信息和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學術研究文稿和有關信息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如果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提交理事會審議經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協商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並決定本會中長期規劃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最多不得超過200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研究擬制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擬制本會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設立辦事、分支、代表、實體機構;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本會負責人、理事會成員、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需經過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其形式召開。秘書處應於理事會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待議事項通知理事、監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
(五)負責管理本會財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員單位與本會及理事會的工作關係,收集整理有關信息向理事會作相關匯報;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分支、代表、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及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二十八條 監事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會議、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履行決議的情況。
(三)檢查監督本會的財務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捐贈收入、投資收益。
(二)其他合法收入 。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過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會計、出納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設定。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團體會員個人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管,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照《社會組織勞動契約書(示範文本)》與本會建立勞動關係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和履行用工契約,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單位變更、終止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單位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單位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單位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需經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數量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的最低數量的,連續兩年不召開章程規定會議的,或召開會議實到會員未達到法定人數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7年10月15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