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 市民宗委 渝財金〔2016〕22號)
第一條 為促進渝東南民族地區民族文化旅遊業發展,實施好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戰略,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市級財政設立渝東南民族地區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資金,並參照國家現行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文化旅遊業,是指在渝東南民族地區從事具有民族特色鄉村旅遊,經營、開發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等鄉村旅遊景區景點,完善提升民族景區景點功能和服務設施,研發銷售民族旅遊產品,挖掘傳承並向遊客展示展演民族文化成果,以及從事與民族旅遊業緊密相關的其他行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文化旅遊業貼息貸款,是指註冊地在渝東南民族地區從事民族文化旅遊業的企業,向本區(自治縣)確定的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取得的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以內的民族文化旅遊業經營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是指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程式審核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條件的貸款,由財政資金給予的利息補貼。同一企業享受財政貼息扶持年限最多不超過3年。同時符合國家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和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條件的企業,不得疊加享受財政貼息。
第五條 民族旅遊業貸款貼息資金,是市財政在市級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中安排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市對區(自治縣)實行切塊下達、結餘留用、超支不補。
第六條 區(自治縣)在市級財政下達給本區(自治縣)貼息資金額度內,按照“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兼顧一般、額度控制、先付後貼”的原則安排使用,其中:用於支持民族文化旅遊小微企業的比例,不得低於50%。年終,用於民族文化旅遊小微企業的貼息資金如有結餘,區(自治縣)可根據本區(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在次年調整用於其它民族文化旅遊企業並報市民宗委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 市級財政對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率為: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內的實際執行利率為基礎計算,貼息不超過實際執行利率的50%(具體貼息比例由各區(自治縣)根據貸款規模確定)。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不再給予貼息。
第八條 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金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貼息金額=貸款本金金額×(規定內實際執行利率×貼息率)×貼息天數/360,貼息天數為該筆貸款在當年1—6月、7—12月內的計息天數
第九條 區(自治縣)民族工作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確定承貸金融機構,作為本區(自治縣)民族文化旅遊業貼息貸款的承貸金融機構,共同制定民族文化旅遊業貼息貸款的範圍、利率等具體事宜。
第十條 從事民族文化旅遊業的企業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後,由承貸金融機構對貸款利率確認簽署意見,並於每月匯總並附企業填報的《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資格審查表》(附表1)一式三份(區、自治縣民族工作部門、申報企業、承貸金融機構各一份),送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門。區(自治縣)民族工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貸款資格、貸款用途、貸款額度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審核後的《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資格審查表》返回承貸金融機構二份,其中一份由承貸金融機構返回貸款企業。
第十一條 貸款企業按每半年申領貼息。經批准取得民族文化旅遊貼息貸款的企業於每年1月和7月底前,向本地民族工作部門報送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申請表(附表2),並附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契約複印件、貸款發放憑單及計算傳票(利息結算單)、收款賬戶信息等資料(加蓋公章)。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匯總並對外公示5日後,向同級財政部門商請撥付貼息資金並附貸款企業的收款賬戶信息(附表3)。
第十二條 本地財政部門收到民族工作部門的商請撥付函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對無異議的貸款貼息,及時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給貸款企業,同時將撥付情況抄送本級民族工作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取得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資金的企業,應當按照審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或違規使用。如發現貸款企業有違規情況,3年內取消其享受貼息資格。
第十四條 區(自治縣)民族工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企業的資格進行審定,並對企業申請撥付貼息的相關資料,貸款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登記和存檔,確保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及貼息符合規定。
第十五條 區(自治縣)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貼息資金的覆核和撥付工作,並會同本級民族工作部門設定貼息資金本區域績效目標並報市財政局和市民宗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督促落實績效目標,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承貸金融機構負責貸款的審查和監管,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貸款企業資金用途的監督檢查,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不再對其發放民族文化旅遊業貼息貸款。
第十七條 區(自治縣)財政部門會同本級民族工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及貼息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責令改正。對採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區(自治縣)民族工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資金撥付、使用、管理情況和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匯總表(附表4)報送市民宗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民宗委對區(自治縣)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工作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貸款貼息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追回貼息資金。否則,扣減當事區(自治縣)下年度貼息資金預算,必要時可暫停或取消該區(自治縣)享受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執行。區(自治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宗委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文化旅遊業,是指在渝東南民族地區從事具有民族特色鄉村旅遊,經營、開發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等鄉村旅遊景區景點,完善提升民族景區景點功能和服務設施,研發銷售民族旅遊產品,挖掘傳承並向遊客展示展演民族文化成果,以及從事與民族旅遊業緊密相關的其他行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文化旅遊業貼息貸款,是指註冊地在渝東南民族地區從事民族文化旅遊業的企業,向本區(自治縣)確定的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取得的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以內的民族文化旅遊業經營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是指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程式審核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條件的貸款,由財政資金給予的利息補貼。同一企業享受財政貼息扶持年限最多不超過3年。同時符合國家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和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條件的企業,不得疊加享受財政貼息。
第五條 民族旅遊業貸款貼息資金,是市財政在市級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中安排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市對區(自治縣)實行切塊下達、結餘留用、超支不補。
第六條 區(自治縣)在市級財政下達給本區(自治縣)貼息資金額度內,按照“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兼顧一般、額度控制、先付後貼”的原則安排使用,其中:用於支持民族文化旅遊小微企業的比例,不得低於50%。年終,用於民族文化旅遊小微企業的貼息資金如有結餘,區(自治縣)可根據本區(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在次年調整用於其它民族文化旅遊企業並報市民宗委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 市級財政對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率為: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內的實際執行利率為基礎計算,貼息不超過實際執行利率的50%(具體貼息比例由各區(自治縣)根據貸款規模確定)。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不再給予貼息。
第八條 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金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貼息金額=貸款本金金額×(規定內實際執行利率×貼息率)×貼息天數/360,貼息天數為該筆貸款在當年1—6月、7—12月內的計息天數
第九條 區(自治縣)民族工作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確定承貸金融機構,作為本區(自治縣)民族文化旅遊業貼息貸款的承貸金融機構,共同制定民族文化旅遊業貼息貸款的範圍、利率等具體事宜。
第十條 從事民族文化旅遊業的企業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後,由承貸金融機構對貸款利率確認簽署意見,並於每月匯總並附企業填報的《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資格審查表》(附表1)一式三份(區、自治縣民族工作部門、申報企業、承貸金融機構各一份),送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門。區(自治縣)民族工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貸款資格、貸款用途、貸款額度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審核後的《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資格審查表》返回承貸金融機構二份,其中一份由承貸金融機構返回貸款企業。
第十一條 貸款企業按每半年申領貼息。經批准取得民族文化旅遊貼息貸款的企業於每年1月和7月底前,向本地民族工作部門報送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申請表(附表2),並附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契約複印件、貸款發放憑單及計算傳票(利息結算單)、收款賬戶信息等資料(加蓋公章)。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匯總並對外公示5日後,向同級財政部門商請撥付貼息資金並附貸款企業的收款賬戶信息(附表3)。
第十二條 本地財政部門收到民族工作部門的商請撥付函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對無異議的貸款貼息,及時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給貸款企業,同時將撥付情況抄送本級民族工作部門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取得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資金的企業,應當按照審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或違規使用。如發現貸款企業有違規情況,3年內取消其享受貼息資格。
第十四條 區(自治縣)民族工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企業的資格進行審定,並對企業申請撥付貼息的相關資料,貸款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登記和存檔,確保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及貼息符合規定。
第十五條 區(自治縣)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貼息資金的覆核和撥付工作,並會同本級民族工作部門設定貼息資金本區域績效目標並報市財政局和市民宗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督促落實績效目標,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承貸金融機構負責貸款的審查和監管,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貸款企業資金用途的監督檢查,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不再對其發放民族文化旅遊業貼息貸款。
第十七條 區(自治縣)財政部門會同本級民族工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及貼息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責令改正。對採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區(自治縣)民族工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資金撥付、使用、管理情況和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匯總表(附表4)報送市民宗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民宗委對區(自治縣)民族文化旅遊業貸款貼息工作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貸款貼息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追回貼息資金。否則,扣減當事區(自治縣)下年度貼息資金預算,必要時可暫停或取消該區(自治縣)享受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執行。區(自治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宗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