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森林人家申報管理辦法

《重慶市森林人家申報管理辦法》是為規範重慶市森林人家申報管理,提高森林人家服務質量,促進森林人家健康可持續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的意見》、《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21〕6號),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5日,重慶市林業局發布《重慶市森林人家申報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森林人家申報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縣(自治縣)林業局,兩江新區城市管理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發展森林人家是創新森林資源利用方式,把保護與利用有機結合,讓人民民眾共享生態福祉,促進林農增收和林區經濟發展的具體實踐,是推動“兩山轉化”,助力鄉村振興的有益途徑。為規範重慶市森林人家申報管理,提高森林人家服務質量,促進森林人家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經第1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重慶市森林人家申報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林業局
2023年1月5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重慶市森林人家申報管理,提高森林人家服務質量,促進森林人家健康可持續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的意見》、《中共重慶市委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2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人家,是指依託良好的森林景觀,融森林文化與當地民俗風情為一體,利用合法合規場所,從事森林康養、森林旅遊接待服務,並由林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經營主體。
第三條 森林人家堅持“統籌規劃、屬地管理”的原則。市、區縣(自治縣)兩級林業主管部門為森林人家行業指導部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編制發展規劃、制定行業規範;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受理和認定森林人家,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森林人家進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人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森林人家申報採取自願原則,申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營場所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經營場所建築布局與周邊自然環境相協調,裝飾、裝修有特色,民俗風情濃郁;
(二)經營場所周邊森林生態環境優良,綠化面積20畝以上;
(三)有必要的旅遊接待服務設施,環境衛生整潔,經營場地無安全隱患;
(四)管理規範,服務態度良好,近兩年無不良投訴事項;
(五)具有工商、稅務、食品、衛生、消防等國家相關部門認可的運營條件;
(六)經營場所無違法違規占用土地、林地行為;
(七)認真落實森林防火經營主體責任,及時清理森林火險隱患,做好森林防火宣傳,配備必要防滅火設備,未出現因責任落實不到位而發生森林火災的情形。
第六條 森林人家的申報和認定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向所在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申報。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書面申請、森林人家申報表、營業執照複印件、反映森林人家室內外環境的照片5-8張;申請人對所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認定。
第七條 森林人家的認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對申報主體的硬體設施、經營環境、管理服務水平等條件,可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綜合審查核定;
(二)對核定通過的森林人家,在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網站(公示欄)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由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森林人家稱號。
第八條 經認定的森林人家,可優先享受鄉村振興有關資金扶持政策及涉林補助資金的扶持政策。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經營主體硬體設施及森林景觀提檔升級改造投資等,爭取統籌資金支持,可按不低於5萬元/戶標準予以獎補。
第九條 森林人家的監督管理:
(一)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人家的服務質量監督, 建立森林人家經營戶規範經營活動檔案;
(二)森林人家經營者應懸掛統一的森林人家標誌;
(三)森林人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
(四)森林人家經營者應如實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經營情況。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森林人家稱號,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申報:
(一)弄虛作假,騙取森林人家稱號的;
(二)發生重大衛生、環保、消防、安全等責任事故的;
(三)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本辦法規定的森林人家條件已不存在的;
(五)其它應當取消稱號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林業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森林人家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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