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扶貧基金會

重慶市扶貧基金會

重慶市扶貧基金會是經重慶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由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主管的非營利性公募基金會, 其宗旨是幫助重慶市貧困地區、貧困社區改變落後面貌,扶持貧困人口改善生產條件、生活條件、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重慶市扶貧基金會自1994年正式成立以來,在開展農村貧困調查、扶貧公益宣傳、扶貧培訓、扶貧調研、扶貧科研的同時,籌集和募集了大量的扶貧資金、物資,用於支持重慶貧困地區和貧困民眾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困難,為重慶市的扶貧濟困事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扶貧基金會
  • 外文名:CHONGQING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 成立時間:1994年 
  • 審批部門:重慶市民政局
  • 性質:非營利性公募基金會
發展歷史,捐贈方式,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重慶市扶貧基金會自1994年正式成立以來,在開展農村貧困調查,總結扶貧開發經驗、宣傳扶貧開發成就與先進典範的同時,已籌集扶貧資金、物資6000多萬元,用於支持重慶貧困地區和貧困人民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困難,為重慶市的扶貧濟困事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捐贈方式

重慶市扶貧基金會已經通過重慶市有關主管機關正式確認為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基金會。凡納稅人向重慶市扶貧基金會捐贈資金、物資的,可憑重慶市扶貧基金會開據的“重慶市接受捐贈現金收據”或“重慶市接受捐贈物資收據”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或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

建設宗旨

發揚扶貧濟困精神,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募集資金、物資,並爭取其他援助,為幫助重慶市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擺脫貧困地區提供積極熱誠的服務。

業務範圍

(一)多渠道募集基金會資金。主要是採取多種形式向市內及其國內外關心、支持重慶市扶貧事業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及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募集資金、物資,並積極爭取國家財政資金和銀行低息信貸資金的支持;
(二)充分發揮基金會理事的作用,主動積極地同熱心於重慶市貧困地區社會、經濟、教育、科技、衛生及各項公益事業發展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真誠合作,為他們提供參與重慶市扶貧濟困的組織協調、信息諮詢、考察論證等多方面的熱誠服務;
(三)採取多種形式支持並幫助重慶市貧困地區引進經濟、技術與智力等多方面的開發項目,推動貧困地區的社會、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的發展;
(四)充分利用本基金會籌集的資金、物資,採取實施基金會扶貧項目、進行人才技術培訓、提供經濟技術信息、開展社會救濟等方式,支持重慶市貧困地區社會、經濟及其它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並幫助貧困居民克服生產生活中的困難;
(五)、積極主動地配合有關方面,大力開展扶貧宣傳活動,讓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重慶市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情況,以動員大家為幫助重慶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改變貧苦落後面貌獻一片愛心,盡一份力量;
(六)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扶貧調查,深入了解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狀態和國家扶貧政策、扶貧措施的落實情況,不斷總結扶貧濟困的工作經驗,努力拓寬基金會工作地路子,並提出進一步搞好扶貧開發工作地建議,供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參考。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劉戈新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
王昌渠重慶市老區建設促進會會長
王義北重慶政協農業委員會主任
名譽副會長
姜祖清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副主任
魏大學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副主任
黃長武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副主任
關力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紀檢組長
李清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主任助理
冉劍橋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巡視員
理事長楊亞玲
副理事長陳傳文
秘書長張健
理事 楊亞玲陳傳文張健蘭秀髮章正山 楊宏譚文華 方璇袁亦鵬楊正華姜玲何渡潘光國陳文渝楊金河 劉建民劉宏偉王正春韓勇馮戎 王興偉

組織章程

重慶市扶貧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重慶市扶貧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重慶市轄區範圍內。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發揚扶貧濟困精神,嚴格按照國家的法規、政策,募集資金、物資,並爭取其他援助,為幫助重慶市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擺脫貧困提供積極熱誠的服務。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原始資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重慶市市級財政資金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幹部民眾的捐款。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住所: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辦事處花卉園西三路77號二層(即紅石路45號勇智綜合樓二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多渠道募集基金會資金。主要是採取多種形式向市內及其國內外關心、支持重慶市扶貧事業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及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募集資金、物資,並積極爭取國家財政資金和銀行低息信貸資金的支持;
(二)充分發揮基金會理事的作用,主動積極地同熱心於重慶市貧困地區社會、經濟、教育、科技、衛生及各項公益事業發展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真誠合作,為他們提供參與重慶市扶貧濟困的組織協調、信息諮詢、考察論證等多方面的熱誠服務;
(三)採取多種形式支持並幫助重慶市貧困地區引進經濟、技術與智力等多方面的開發項目,推動貧困地區的社會、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的發展;
(四)充分利用本基金會籌集的資金、物資,採取實施基金會扶貧項目、進行人才技術培訓、提供經濟技術信息、開展社會救濟等方式,支持重慶市貧困地區社會、經濟及其它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並幫助貧困居民克服生產生活中的困難;
(五)、積極主動地配合有關方面,大力開展扶貧宣傳活動,讓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重慶市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情況,以動員大家為幫助重慶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改變貧苦落後面貌獻一片愛心,盡一份力量;
(六)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扶貧調查,深入了解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狀態和國家扶貧政策、扶貧措施的落實情況,不斷總結扶貧濟困的工作經驗,努力拓寬基金會工作地路子,並提出進一步搞好扶貧開發工作地建議,供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參考。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十條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熱愛扶貧濟困事業;
(三)在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有參加本基金會工作地意願。
第十二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理事的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基金會的檔案資料和其他方面的優先權;
(四)對基金會工作的建議和批評權;
(五)有退出本基金會理事會的權利。
第十四條理事的義務:
(一)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宜;
(三)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位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事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候選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地理事不得從事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不得參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定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留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基金會章程和理事長會議的決定,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基金會決議和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二)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定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分支機構和掛靠單位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和掛靠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提交理事會或理事長會議決定;
(六)決定基金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受理事長委託,協調處理基金會的有關事務;
(八)處理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各界的捐贈: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台港澳、海外僑胞和華人華僑的捐贈,各國政府、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重慶市內各級政府提供的財政資助;
(三)爭取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低息信貸資金支持;
(四)本基金會資金通過金融機構或購買有價證券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持貧困居民緩解生產生活中的困難;
(二)資助貧困居民的子女入學;
(三)通過支持經濟開發項目,增加貧困居民的收入;
(四)通過資助或實施社會公益事業項目,使貧困居民受益;
(五)面向貧困居民開展人才技術培訓或提供諮詢服務;
(六)開展其他有利於貧困居民改變貧困面貌的公益活動及扶貧宣傳活動等。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向本基金會捐贈或籌集資金50萬元以上或本基金會一次支持扶貧濟困50萬元以上的活動(均含50萬元);
(二)通過舉辦大型文藝表演或體育賽事籌集基金會資金的義演、義賽活動;
(三)公開向自然人和法人大規模、大範圍(如全市)募集基金會資金的活動;
(四)其他規模較大的基金會資金籌集活動。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地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估程式。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半年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改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有如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因其他情況導致基金會無法繼續履行基金會宗旨的。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七條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直接扶持貧困居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二)支持貧困居民家庭的子女繼續上學;
(三)支持貧困地區開展公益基礎設施建設;
(四)支持貧困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
(五)用於開展面向貧困居民的人才技術培訓和諮詢服務活動;
(六)用於其他與扶貧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9日本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