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辦法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辦法 》旨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於2020年12月3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二十六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辦法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五屆〕第108號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辦法》已於2020年12月3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3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辦法
(2020年12月3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旗的製作、銷售、升掛、使用、收回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公民和組織發現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有權直接向相關個人、組織建議改正,或者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旗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升掛國旗的機構依法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國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國旗升掛使用規範和升旗儀式禮儀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國旗意識和國家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國旗知識的公益宣傳。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國旗知識宣傳。
第六條國旗製作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國旗的通用尺度為國旗製法說明中所列明的五種尺度。
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第七條國旗、旗桿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旗台、旗桿的式樣和顏色應當簡約莊重,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
第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場所和機構升掛國旗的,應噹噹天早晨升起,當天傍晚降下。升掛國旗的具體時間可以結合工作作息時間合理確定。
升掛國旗時,需要升掛其他旗幟的,應當先升掛國旗。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第九條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單位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所屬場所的大門正面、操場或者建築物的制高點。
兩個以上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或者一座院內的,可以只升掛一面國旗。
第十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升旗儀式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出旗。旗手持旗於右肩,護旗手在旗手兩側護旗,正步走向旗桿。
(二)升旗。奏唱國歌與升旗同步進行,當國旗升至適當高度,旗手抓住旗角向斜上方將國旗展開。
升旗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
升起國旗後,可以在國旗下開展愛國主義教育。
第十一條學校舉行升旗儀式的,一般在每周星期一早晨舉行。在室外舉行開學典禮或者畢業典禮,應當舉行升旗儀式。
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等舉行升旗儀式的,應當在開幕時舉行。
第十二條公民和組織可以在適當的場所升掛、懸掛、插置、放置國旗。
升掛、懸掛、插置、放置國旗應當嚴肅、規範。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懸掛、插置、放置,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十三條室內懸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醒目區域,室內設有主席台或者講台的,應當懸掛在主席台或者講台上方。
室外懸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建築物門首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國旗旗面門幅下沿應當高於地面2.5米以上。
第十四條插置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位置,採用垂直或者傾斜的方式,傾斜時旗桿與垂直線的夾角應當在20度之內,室內設有主席台或者講台的,應當置於主席台正後側或者主席台兩側。
第十五條桌上放置國旗,可以將國旗置於桌面(台面)正中或者兩旁,但是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擋。
第十六條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國旗的管理和維護。
大型民眾性活動使用國旗的,活動舉辦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國旗收回點,活動結束後,活動舉辦者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使用的國旗。
第十七條升掛國旗、使用國旗及其圖案應當維護國旗尊嚴,禁止下列行為:
(一)升掛和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二)倒掛、倒插國旗;
(三)遮擋、擠占升掛、使用國旗的位置;
(四)將國旗及其圖案用作商標和商業廣告,以及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五)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國旗、使用國旗及其圖案。
第十八條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區縣(自治縣)國旗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收回;個人和組織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國旗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送交收回,確因特殊原因暫不能送交的,應當妥善保管。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國旗主管部門集中處理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時,可以根據情況舉行莊嚴的儀式,作為普及國旗知識、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個人和單位升掛、使用國旗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製作、銷售不符合規定尺度國旗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機構和場所未按照要求升掛國旗的,由國旗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大型民眾性活動使用國旗,活動舉辦者未在顯著位置設定國旗收回點,導致國旗被隨意丟棄,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活動舉辦地國旗主管部門對活動舉辦者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升掛和使用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的國旗,倒掛、倒插國旗,遮擋、擠占升掛、使用國旗位置,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國旗、使用國旗及其圖案的,由國旗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國旗及其圖案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的,由國旗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國旗及其圖案用作商標、商業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本辦法規定糾正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規範國旗使用,維護國旗尊嚴。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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