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於1998年5月18日發布,自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
- 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按1~3元計算
- 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按0.5~1元計算
- 樹幹胸徑: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
名稱,頒布時間,主要內容,
名稱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
頒布時間
1998年5月1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
主要內容
第一條根據《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按1~3元計算;
(二)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按0.5~1元計算。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植物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按本規定賠償。
第三條經批准移植、砍伐喬木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株):
(一)樹幹胸徑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樹幹胸徑為30厘米以下,以樹幹胸徑1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減少1厘米,移植的減少5元,砍伐的減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二)樹幹胸徑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樹幹胸徑超過30厘米,以樹幹胸徑3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三)樹幹胸徑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樹幹胸徑超過50厘米,以樹幹胸徑5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四)屬於常綠樹或行道落葉樹的,按本條(一)(二)(三)項規定標準的二倍計算;屬於行道常綠樹的,按本條(一)(二)(三)項規定標準的三倍計算。樹幹胸徑以離地面1.2米處測算。
第四條經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窩):
(一)冠徑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徑超過50厘米,以冠徑5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花灌木按本條(一)項規定標準的三至五倍計算,珍貴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計算。
第五條經批准移植、砍伐竹類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窩):
(一)一般竹類,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窩徑大於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貴竹類,按本條(一)項規定標準的三至五倍計算。楠竹類砍伐的每根20~50元。
第六條經批准移植、剷除人工草坪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剷除的30~40元。
第七條因國家重點建設,確需移植名樹、稀有樹木,胸徑100厘米以上的大樹,100年以上的古樹,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本規定第三條(一)(二)(三)項規定標準的五至十倍繳納綠化賠償費。
第八條 造成喬木、灌木、竹類、草坪損傷的,按移植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的20~50%賠償;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賠償。
第九條造成城市園林綠化附屬設施損壞的,賠償金額按現行造價計算。
第十條 本規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不含實際發生的勞務、運輸和工具消耗等費用。
第十一條 城市舊城改造項目確因條件限制,難以保證綠化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繳納集中綠化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的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一)渝中區為3000~5000元;
(二)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南岸區、江北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和巴南區為2000~4000元;
(三)雙橋區、萬盛區、合川市、江津市、永川市、萬縣移民開發區、黔江開發區和涪陵區為1500~3000元;
(四)其他市縣地區為800~1500元。
第十二條因特殊需要經批准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不能按所占面積二至五倍償還綠地的,必須按所占面積繳納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費。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費的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一)公共綠地4000~5000元;
(二)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2000~3000元。附屬設施的經濟賠償,按現行造價計算。
第十三條各區市縣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收費標準的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市區範圍收取的綠化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區留用70%,上交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30%。屬單位附屬綠地收取的綠化賠償費,用於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建設。
第十五條區市縣當年收取和使用的綠化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費帳目,於次年二月底以前上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統一匯總後於三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
第十六條對舉報毀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一)賠償在10~100元的,獎勵5~25元;
(二)賠償在101~500元的,獎勵25~100元;
(三)賠償在501元以上的,獎勵賠償額的10~20%。獎勵費在綠化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和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按本規定收取的賠償費用,應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票據,並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按本規定收取的賠償費用,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門和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獎罰和補償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按1~3元計算;
(二)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按0.5~1元計算。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植物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按本規定賠償。
第三條經批准移植、砍伐喬木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株):
(一)樹幹胸徑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樹幹胸徑為30厘米以下,以樹幹胸徑1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減少1厘米,移植的減少5元,砍伐的減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二)樹幹胸徑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樹幹胸徑超過30厘米,以樹幹胸徑3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三)樹幹胸徑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樹幹胸徑超過50厘米,以樹幹胸徑5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四)屬於常綠樹或行道落葉樹的,按本條(一)(二)(三)項規定標準的二倍計算;屬於行道常綠樹的,按本條(一)(二)(三)項規定標準的三倍計算。樹幹胸徑以離地面1.2米處測算。
第四條經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窩):
(一)冠徑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徑超過50厘米,以冠徑5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花灌木按本條(一)項規定標準的三至五倍計算,珍貴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計算。
第五條經批准移植、砍伐竹類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窩):
(一)一般竹類,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窩徑大於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貴竹類,按本條(一)項規定標準的三至五倍計算。楠竹類砍伐的每根20~50元。
第六條經批准移植、剷除人工草坪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剷除的30~40元。
第七條因國家重點建設,確需移植名樹、稀有樹木,胸徑100厘米以上的大樹,100年以上的古樹,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本規定第三條(一)(二)(三)項規定標準的五至十倍繳納綠化賠償費。
第八條 造成喬木、灌木、竹類、草坪損傷的,按移植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的20~50%賠償;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賠償。
第九條造成城市園林綠化附屬設施損壞的,賠償金額按現行造價計算。
第十條 本規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不含實際發生的勞務、運輸和工具消耗等費用。
第十一條 城市舊城改造項目確因條件限制,難以保證綠化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繳納集中綠化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的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一)渝中區為3000~5000元;
(二)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南岸區、江北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和巴南區為2000~4000元;
(三)雙橋區、萬盛區、合川市、江津市、永川市、萬縣移民開發區、黔江開發區和涪陵區為1500~3000元;
(四)其他市縣地區為800~1500元。
第十二條因特殊需要經批准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不能按所占面積二至五倍償還綠地的,必須按所占面積繳納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費。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費的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一)公共綠地4000~5000元;
(二)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2000~3000元。附屬設施的經濟賠償,按現行造價計算。
第十三條各區市縣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收費標準的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市區範圍收取的綠化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區留用70%,上交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30%。屬單位附屬綠地收取的綠化賠償費,用於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建設。
第十五條區市縣當年收取和使用的綠化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費帳目,於次年二月底以前上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統一匯總後於三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
第十六條對舉報毀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一)賠償在10~100元的,獎勵5~25元;
(二)賠償在101~500元的,獎勵25~100元;
(三)賠償在501元以上的,獎勵賠償額的10~20%。獎勵費在綠化賠償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和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按本規定收取的賠償費用,應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票據,並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按本規定收取的賠償費用,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門和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獎罰和補償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