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坐規則

《重慶市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坐規則》於2003年10月22日發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坐規則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交通委員會 
第一條 為維護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安全,保護交通設備設施,建設文明乘車環境,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公共運輸車船是指城市中為公眾提供乘坐服務的公共汽(電)車、過江索道、纜車、輕軌、電梯、電扶梯和客運輪渡船。
第三條 乘客在渝中、南岸、江北、九龍坡、沙坪壩、大渡口、北碚、渝北、巴南區等九區內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船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乘客應文明禮貌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船,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在站台、碼頭依次候乘,不在車行道上候乘或攔車;
(二)醉酒不能自控者、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者、學齡前兒童乘車應當有人陪同;
(三)不得赤膊或服裝污濁乘車;
(四)不翻越站攔、船舷、擠前搶上、追車、吊車、爬窗登乘;
(五)先下後上,依次登乘,讓老、幼、病、殘、孕和抱小孩乘客優先上車,其他乘客應主動向其讓座,乘無人售票車從前門上,後門下;
(六)主動出示月票或購票、投幣、刷IC卡;
(七)身體各部位不伸出窗外、不與駕駛員閒談;
(八)不向車船內外隨地吐痰、拋扔雜物、不踩踏或躺臥座椅、不堆物占位,行李物品堆放座下;
(九)不越站乘車、到終點站後不乘“調頭車”;
(十)不在站台及車船上亂塗亂畫。
第五條 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運人員對乘客有下列行為之一,應於勸阻,拒不糾正的,不準登乘,已經登乘的,可責令其下車:
(一)在車船內 吸菸的;
(二)攜帶髒、臭、腐爛物等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
(三)在車船內高聲喧譁、吵斗;
(四)其他影響車船安全行駛或可能損壞車船的行為;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放射、腐蝕、劇毒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危險物品乘車。
第六條 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運人員在運輸中發現有危及乘客財產或健康安全的情形,應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其他乘客應予以配合。
第七條 城市公共運輸車船到站,乘運人員應報站名,提示上下乘客。
第八條 70歲以上老人、盲人、離休幹部、革命殘廢軍人憑免費IC卡規定乘車。
九區外的離休幹部、革命殘廢軍人按國家規定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船。
以輔助器械代步的殘廢乘客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代步器械免票。
第九條 乘客購買或憑證辦理的乘車IC卡,應當按所持IC卡規定乘坐的公共汽(電)車線路乘車,優惠和免費IC卡不得轉借他人乘車。
第十條 身高120厘米以上兒童乘車應購全票。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20厘米以下的兒童乘坐,超過一名按超過人數購票,兒童集體乘車按實際人數購票。
第十一條 乘客乘車可以免費攜帶不超過10千克(含本數)的行李物品,超過10千克應按下列規定購票。乘客不得攜帶超過下列第三項規定的物品:
(一)行李物品在10—20千克、0.4—0.6平方米或1.5米—2米長應購同程票1張;
(二)行李物品在20—40千克、0.6—0.8平方米或0.4—0.6立方米應購同程票2張;
(三)行李物品在40—60千克、0.8—1.0平方米或體積在0.4—0.8立方米應購同程票3張。
乘坐城市公交輪渡船攜帶的行李物品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應購票1張,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購票2張。
第十二條 乘客攜帶的行李物品應妥善保管,因自身保管不當損壞或遺失的,責任自負,造成他人傷害或物品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應當退票:
(一)乘客購重車購票,經售票或駕駛人員核實的;
(二)運行中的城市公共運輸車船發生故障、交通(海損)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停駛,無同線路同向同檔次車船轉乘的。
第十四條 有意越站、無票、使用廢票乘坐城市公共運輸車船的,補買該線路全程票一張;使用他人優惠或免費IC卡、月票乘坐的,由乘務人員收繳其IC卡或月票,按IC卡或月票使用的次數計補所乘線路的全程車船票。
第十五條 損壞城市公共運輸車船及其設施設備的,拒實賠償。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運輸車船稽查人員查驗乘客車船票及IC卡,應佩帶稽查標誌,文明處理違反本規則的行為,乘客應配合稽查人員查驗。
第十七條 對在車船上侮辱毆打乘客及乘運人員、有意損壞城市公共運輸車船及設施設備、偽造或販賣偽造的IC卡、月票等觸犯治安管理規定或刑法的,扭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二OO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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