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重慶市民政局(渝民 社證字第876 號)和重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批准,全國首家省級品牌學會——重慶市品牌學會於2008年11月27日在重慶成立(Chongqing Brand Association,簡稱CB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品牌學會
- 類型:全國首家省級品牌學會
- 成立時間:2008年11月27
- 成立地點:重慶
學會簡介,學會領導,學會宗旨,業務範圍,合作媒體,章程,
學會簡介
經重慶市民政局(渝民 社證字第876 號)和重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批准,全國首家省級品牌學會——重慶市品牌學會於2008年11月27日在重慶成立(Chongqing Brand Association,簡稱CBA)。
用“1、2、3、4、5”五個數字可以概括學會基本情況:
“1”指一個定位,即“社會各界聯繫品牌管理產學研的橋樑紐帶”;
“2”指兩大目標,即構建品牌學學科體系和統籌宏微觀品牌發展;
“3”指三大功能,即特有功能——創新品牌科學理論,整合功能——促進自主品牌發展,超越功能——塑造品牌價值觀念;
“4”指四類業務,即品牌決策諮詢、品牌會展培訓、品牌書刊編輯、品牌科學知識普及;
“5”指五種資源,即專家、高校、企業、政府、媒體五種資源的合縱連橫。 學會是由從事品牌學理論研究、教育教學、諮詢培訓、實踐套用和其他相關工作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並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和學術性的社團組織。學會實行以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為主體,相關會員群體為依託,學會辦公室(秘書處、財務室)、學科專業部、書刊編輯部、培訓中心、諮詢策劃部等為日常工作部門的組織構架。學會秘書處設在高校品牌科學研究所內。
學會領導
名譽會長由全國政協委員、品牌中國產業聯盟主席、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品牌之父艾豐教授,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副主任、文化遺產權威專家牟延林教授,中國策劃研究院副院長、中國市場學會副會長、原江蘇小天鵝集團副總裁徐源先生擔任。顧問包括國際品牌聯盟(IBF)中國區主席/首席品牌官、品牌制度經濟學創始人梁中國先生,品牌競爭力創始人李光斗先生,著名品牌行銷專家於斐先生,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品牌管理師職業標準初審組組長、中國品牌行銷學會常務副秘書長李易洲先生等9人。
會長由重慶文理學院副校長、中山大學博士生導師(兼)譚宏教授擔任,常務副會長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組執行組長、品牌科學研究所首席專家張燚教授擔任,副會長由中國行銷工程學會副會長、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原副院長、博士、博士生導師、著名品牌行銷工程專家廖成林教授,中國商務策劃首席專家、重慶工商大學商務策劃學院院長靳俊喜教授,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院長、知名商標戰略專家華鷹教授,中國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全國金話筒主持人、《品牌與企業文化建設評價》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遠東控股集團副總裁兼首席品牌官徐浩然博士後擔任,秘書長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組副組長、品牌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張銳博士擔任。
學會品牌學博士宣講團團長由廖成林教授擔任,學會首席新聞發言人由徐浩然博士擔任。
學會副秘書長由重慶航天機電設計院預研室主任、重慶大學博士陳釗先生(常務),重慶市工業行銷協會副秘書長郭一士先生,中共重慶文理學院黨委委員、資產部部長馮樹清教授,重慶交通大學市場行銷系主任乜堪雄教授,四川瀘州老窖集團產品部部長、中山大學博士朱曉輝先生,浙江昌盛集團副總經理、浙江大學博士後王春彥先生,重慶工商大學商務策劃學院講師、西南交通大學博士孫洪傑先生、重慶匯佳文化傳播總經理、中國商標保護專家吳傳奎先生、《中國產業·品牌》雜誌執行主編、重慶上韻文化傳播董事總經理楊力先生等9人擔任。
學會現有常務理事15人、理事46人、專家會員60餘人、專兼職行政工作人員6人。
學會旗下主要業務或活動包括品牌學理論及套用研究、中國品牌科學發展高峰論壇、自主品牌接力活動、品牌重慶戰略推進聯盟、品牌重慶展覽館(數字、實物)、品牌重慶叢書、品牌企業叢書、品牌科學知識普及讀物、《品牌重慶》欄目(重慶電視台)、品牌管理產學研基地、品牌經理人實訓實習基地、品牌科學知識普及示範基地、品牌管理培訓、品牌諮詢、品牌服務項目託管、重慶文化創意產業產學研聯盟、品牌管理師分會等)。
副主任牟延林教授擔任學會名譽會長。
學會宗旨
以科學發展觀作為自己活動的指導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本著“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原則和“立足重慶,面向西南,走向全國”的定位,勇於實踐、勇於探索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品牌學理論及套用方法,為繁榮品牌學理論研究、教育教學、諮詢培訓和套用實踐做出自己的貢獻。
業務範圍
經市民政局核定,學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理論研究、學術交流、人員培訓、信息諮詢四個方面。具體包括品牌學理論及套用研究、中國品牌科學發展高峰論壇、自主品牌接力活動、品牌重慶戰略推進聯盟、品牌重慶展覽館(數字、實物)、品牌重慶叢書、品牌企業叢書、品牌科學知識普及讀物、《品牌重慶》欄目(重慶電視台)、品牌管理產學研基地、品牌經理人實訓實習基地、品牌科學知識普及示範基地、品牌管理培訓、品牌諮詢、品牌服務項目託管、重慶文化創意產業產學研聯盟、品牌管理師分會等)。
合作媒體
重慶市品牌學會網、品牌重慶網、中國經濟出版社、課堂內外雜誌社、新財經雜誌社、重慶文理學院學報、品牌重慶叢書、品牌企業叢書、重慶電視台《品牌重慶》欄目(在建)等。利用媒體優勢全方位傳播自主品牌,推動自主品牌發展壯大。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重慶市品牌學會。英文名稱:Chongqing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BA。
第二條 重慶市品牌學會是一個從事品牌學理論研究與實踐套用的學術性和務實性相結合的民眾團體。它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品牌工作,包括宣傳、普及品牌學知識,培養品牌學人才,協助社會組織或個人進行品牌戰略規劃,制訂品牌策略,為實現地區品牌建設和企業自主品牌戰略的發展目標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是由從事品牌學理論研究、教育教學、諮詢培訓、實踐套用和其他相關工作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並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地方性和學術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作為自己活動的指導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本著“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原則和“立足重慶,面向西南,走向全國”的定位,勇於實踐、勇於探索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品牌學理論及套用方法,為繁榮品牌學理論研究、教育教學、諮詢培訓和套用實踐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重慶文理學院。地址為重慶市永川區紅河大道319號。郵編40216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高校、企業、政府及社會各界有志於品牌學理論研究、教育教學、諮詢培訓和實踐套用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套用;
(二)組織並開展學術交流、學術研究,為促進品牌學學科專業建設與發展服務;
(三)通過各種方式為社會各界培養和培訓品牌學方面的各級各類人才;
(四)以各種方式為國家、地區、城市、產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品牌戰略的深入推進,提供理論、決策和諮詢策劃支持,發揮“思想庫”的作用;
(五)收集國內外品牌學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動態,積極發展橫向聯繫,加強與兄弟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協作,並提供有效的相關信息;
(六)舉辦學會會刊,積極組織品牌學專著、培訓教材、暢銷圖書和宣傳資料的編撰,為普及品牌學知識和不斷提高品牌學理論研究水平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從事品牌學理論研究、教育教學、諮詢培訓和實踐套用的社會組織,自願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凡積極從事品牌學理論研究、教育教學、諮詢培訓和實踐套用的個人,贊同本會章程,自願申請,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即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團體會員中的個人會員,欲成為本會個人會員,須另履行個人入會手續;
(五)積極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交流活動;
(六)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提交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學會秘書處建立會員檔案、核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榮譽會員認定:
(一)對品牌學發展或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享受榮譽會員的待遇;
(二)對品牌學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品牌學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享受榮譽會員待遇。
第十二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學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學會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可優先獲得學會提供的各類專業信息和其他相關資料,優先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類培訓和諮詢、交流活動;
(四)團體會員有優先獲得學會幫助其解決品牌難題的權利;
(五)團體會員有優先或免費獲得學會有關服務的權利;
(六)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學會決議,努力完成學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的研究和交流活動,向學會介紹、推薦、提供有關品牌的相關資料、案例或科研成果;
(四)向學會提交諮詢報告,團體會員應及時向學會提供涉及品牌活動的有關情況;
(五)按時交納會費;
(六)嚴格保守學會在學術研究領域所取得的學術成果,切實遵守學會制訂的保密紀律。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或者入會後連續兩年不履行學會有關決議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人數較多時,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推選辦法另行制定。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學會發展的重要事項;
(四)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學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學會秘書處。秘書處所在地一般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人是會長。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 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財務和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分支、代表及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與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