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是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制定的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監督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輔警的薪酬、獎勵、社保、裝備、服裝、訓練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
輔警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會同本級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按照控制總量、提高質量、傾斜基層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情況、實有人口管理等因素,科學測算警力需求,按規定合理核定輔警用人額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 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聘用條件和程式。
第九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職輔警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勤務輔警應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五)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受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賣淫嫖娼、賭博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因嚴重違紀違規被辭退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
(五)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條 招聘輔警應當統一程式,通過公開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環節,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
(一)烈士遺屬和因公犧牲的軍人、人民警察、輔警的遺屬;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人員;
(四)公安類或者法學類專業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技能的人員。
對前款第一項可以單列計畫,定向招聘。
根據工作需要,對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進行特殊招聘。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對錄用的輔警,應當按照招聘崗位依法建立勞動關係。
第三章 工作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接受申請,信息採集、核對、錄入等行政事務性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警犬訓養、營房建設、新媒體運營維護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倉儲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根據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一)巡邏、值守,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三)疏導交通,告知交通違法信息,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置輕微交通事故;
(四)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出入境管理、防火等宣傳教育;
(五)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從事下列工作:
(一)接報警現場處置、受案登記、接受行政案件證據、治安調解、行政案件有關文書的送達;
(二)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三)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採取臨時保護性措施;
(四)治安檢查、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公安機關承擔的社區治理工作;
(五)執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法辦案區等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八)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處置;
(九)涉案財物管理;
(十)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輔警開展警務輔助工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著統一制式服裝,攜帶工作證件,因特殊情況應當著便服的除外;
(二)按照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三)工作期間記錄的視聽資料需要作為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根據的,應當經公安機關審查符合法定要求;
(四)勤務輔警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必要的約束性勤務裝備的,應當在人民警察指揮或者帶領下進行;
(五)國家和本市開展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勤務輔警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是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具備相應資格的,可以按規定駕駛警用汽車、機車、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操控警用機器人、無人機等智慧型設備。
第十九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審核案件;
(四)保管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輔警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第二十條 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職業保障;
(二)獲取勞動報酬,參加社會保險,享受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
(三)參加業務技能和理論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對勞動爭議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七)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輔警應當遵紀守法,服從指揮,忠於職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知悉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三)弄虛作假,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等活動;
(五)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違法人員、罪犯;
(六)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七)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從事或者參與同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九)對民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
(十)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
(十一)其他違法違紀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本人是案(事)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事)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本人與案(事)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的公安機關部門負責人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決定。
第四章 職業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財力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核定輔警的薪酬保障標準,並結合輔警的職業特點和工作實際,核定相應的公用經費保障標準。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公安工作特點,健全輔警優待撫恤制度。
第二十五條 輔警工資根據其崗位性質、層級管理、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
輔警從事高危險、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工作的,其工資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保障輔警享有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健康體檢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輔警有權參加工會,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輔警參加工會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因公(工)死亡輔警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依法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面向特別優秀的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因其依法履行職責,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輔警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不實投訴、惡意炒作或者侮辱、誹謗的,公安機關應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被錯誤追究責任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輔警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輔警的管理監督。輔警所在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確保管理規範有序。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後安排至相應崗位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教育培訓,提高輔警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工資調整、層級升降、獎勵懲處、續聘解聘等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輔警履職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規範著裝,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輔警離職時,應當向配發公安機關交回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持有和使用輔警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
第三十六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輔警,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輔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和紀律要求的,或者因為工作失職、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四)具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控告輔警的違紀違法行為。
受理投訴、舉報、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輔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工作規定和紀律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相應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輔警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所在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賠償。
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輔警依法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
第四十一條 非法持有、使用輔警工作證件、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製造、販賣輔警工作證件、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輔警管理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市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從事司法警察輔助工作的人員,以及監獄、司法行政戒毒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2021年7月2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會同市人大監察司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對審議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對二次審議稿作了相應修改。經2021年7月28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應當充分發揮市公安局的統籌協調作用,以進一步規範全市輔警管理工作。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將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移作第一款,修改為“市公安機關應當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輔警管理工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輔警的定義、工作職責以及不得從事的工作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議,鑒於二次審議稿的相關規定宜與國務院相關檔案保持一致,因此,表決稿未作修改。
此外,表決稿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將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一款調整為第二款。二是將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修改為“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因其依法履行職責,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同時,還對個別文字進行了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建議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修訂信息

2021年7月29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42號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 明確了輔警的法律地位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張山解讀《條例》時表示,《條例》明確了輔警法律地位,完善了輔警招聘條件和程式,進一步規範了輔警的工作職責、權利和義務,並圍繞輔警職業特點提供了全方位保障,目的是確保忠於職守、解決後顧之憂。
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並將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 明確了應聘輔警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條例》明確了應聘輔警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具有中國國籍,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文職輔警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勤務輔警應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等。有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被開除公職等情形的,不能被招聘為輔警。
  • 明確了文職輔警、勤務輔警的工作職責
張山介紹,《條例》分別明確了文職輔警、勤務輔警的工作職責,並將勤務輔警的工作職責分為兩類,即根據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安排可以從事的工作,以及根據公安機關安排可以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從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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