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慶市大數據局獲悉,《重慶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暫行辦法》近日正式對外發布,旨在促進和規範公共數據開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公共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各類數據資源。辦法明確,對列入無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經身份認證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開放系統獲取;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數據開放主體應當依託開放系統向符合條件的數據利用主體開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重慶市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1日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開放、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嫌蜜犁管理,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採集和製作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數據利用主體)提供具有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
第四條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循“統籌部署、需求導向、充分套用、統一標準、分類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仔境元府統一領導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
具有行政事務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適用本辦法有關區縣政府的規定。
第六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審查全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制度,組織建設和維護開放系統,推動公共數據商用、政用、民用。
區縣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
第七條 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的責任主體(以下簡稱數據開放主體),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匯聚、開放、利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數據開放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依託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建設的開放系統(以下簡稱開放系統)是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台,所有數據開放主體均需通過開放系統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
開放系統由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各區縣政府、市級各部門不得建設其他開放系統。已經建成的其他開放渠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歸併,將其納入開放系統。
第九條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懂乃慨虹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條 建立由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企業、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的公共數據開放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研究論證公共數據開放中的疑難問題,評估公共數據開放、利用風棕己捆循險,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提出專業建議。
第二章 數據目錄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開放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在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基礎上進行編制,是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的依據。
擬開放的公共數據未列入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的,應當先編入目錄。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應當明確數據的元數據、開放屬性、開放方式、安全級別、使用條件、更新周期等。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給數據利用主體的公共數據屬於不予開放類;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數據利用主體的公共數據屬於有條件開放類;其他公共數據屬於無條件開放類。
公共數據不予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檔案作為依據。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公共數據,依法經過脫敏、清洗、加工或者相關權利人明示同意開放的,可以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有條件開放或者無條件開放。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放:
(一店敬應)下載數據;
(二)接口調用數據;
(三)以算法模型獲取結果數據;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具體開放方式根據公共數據開放屬性確定。
第十四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通過共享等手段獲取的公共數據,不納入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
市級各部門負責匯總本單位、所主管行業相關單位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並提交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
區縣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形成本區縣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並提交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數據開放主體,通過開放系統公開徵求社會公眾對公共數據開放的才虹趨需求建議,編制形成公共數據開放需求清單。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拘影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進行審核評估,編制形成本市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並通過開放系統發布。
第十五條 數據開放主體間對具體公共數據的開放主體產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爭議各方協商解決;仍協商不成的,報本級政府決定。
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對同級數據開放主體確定的公共數據開放屬性等提出修改建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政府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分解形成各數據開放主體的公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
第十七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於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職能職責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提交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更新申請。
區縣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更新申請提交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更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更新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並同步更新公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
第十八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公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對尚未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定期評估,及時申請更新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不斷拓展開放廣度和深度,提高開放質量。
第三章 系統管理
第十九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開放系統的功能需求、技術要求和管理制度,明確數據開放主體和數據利用主體的行為規範和安全責任,建立可記錄、可審計、可追溯的全過程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開放系統建設運維單位應當按照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開展工作,負責開放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持續推進開放系統技術升級、功能疊代和資源擴展。
第二十一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依據公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對本單位公共數據進行採集、治理,並匯聚至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
公共數據應當以易於獲取和加工的方式開放,並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清洗、脫敏、格式轉換等處理,並及時更新和維護。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數據開放主體承擔數據真實性、規範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可用性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疑義、錯誤校核機制,指導、監督數據開放主體及時開展數據校核。
對公共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數據利用主體應當通過開放系統向數據開放主體申請校核。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如需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當經數據開放主體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校核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四章 開放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無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經身份認證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系統獲取。
第二十四條 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數據開放主體應當依託開放系統向符合條件的數據利用主體開放。
數據利用主體應當通過開放系統向數據開放主體提交數據開放申請,說明申請用途、套用場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等。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及時對數據開放申請進行評估,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同意的應當簽訂數據利用協定,並報同級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審查的,應當按照協定約定開放公共數據;未通過審查的,不予開放。
第二十五條 數據利用協定應當約定下列內容:
(一)擬使用數據的清單、用途、套用場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以及協定期滿後數據的處置;
(二)數據利用主體應當向數據開放主體反饋數據使用情況,使用公共數據形成研究報告、學術論文、智慧財產權、數據服務、套用產品等成果的,應當在成果中註明數據來源;
(三)未經同意,數據利用主體不得將獲取的公共數據用於約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傳播所獲取的公共數據。
數據利用協定示範文本由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數據開放主體制定。
第二十六條 涉及跨層級、跨區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公共數據開放,由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會同牽頭的數據開放主體統籌開展相關數據開放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以及社會安全事件等情況下,經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同意,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可以要求相關單位、自然人提供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的數據,及時、準確按照相關規定開放公共數據,並根據需要動態更新。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確需收集的個人信息應當嚴格遵循最小範圍原則,確保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突發事件應對結束後,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處置突發事件獲取的數據原則上不能保留,數據處理情況應報同級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確需保留數據或對數據進行開發利用的,應經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審定。同意保留的,應做好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同意開發利用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開放。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多元開放
第二十八條 全市各級各部門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以開放公共數據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推動公共數據在民生服務、城市治理、政府管理、產業融合、生態宜居等領域的開放利用,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開展科學研究、諮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數據服務等活動,引導各類社會力量開展公共數據套用創新。
數據利用主體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原則利用公共數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政策引導、政府購買服務、社會資本引入、套用模式創新、數據開放套用競賽、優秀案例推廣等方式,營造良好的數據開放氛圍。
第三十一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引導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開放系統開放自有數據並提供各類數據服務,促進數據的多維度開放和融合套用。
第三十二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數據交易流通標準,統籌建設數據交易平台,鼓勵依託數據交易平台開展數據交易流通,推動建立合法合規、安全有序的數據交易體系,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公共數據開放管理領域的關鍵技術研究,主導或參與制定、修訂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技術規範,推動形成行業公約。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保密、公安等部門建立本市公共數據開放的安全管理體系,協調處理公共數據開放重大安全事件,指導數據開放主體制定本單位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數據安全審查和應急演練。
開放系統建設運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公共數據開放服務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開放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三十五條 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數據開放主體開展公共數據保密管理工作。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建立本部門公共數據保密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程式和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數據工作進行國家安全檢查、保密檢查、技術監管。
第三十六條 網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公共數據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工作。
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下列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措施,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的風險評估、預測預警、風險控制等管理機制;
(二)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生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及時採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發展,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對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利用情況進行跟蹤,判斷數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正當;
(四)因數據匯聚、關聯分析等原因,可能產生涉敏、涉密數據的,應當進行數據安全評估,可徵求專家委員會意見,並根據評估或徵求意見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按照開放系統管理制度要求和數據利用協定的約定,在利用公共數據的過程中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數據利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或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提出整改要求,並暫時關閉其數據獲取許可權;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應當終止對其提供數據服務:
(一)未經同意超出數據利用協定約定範圍利用數據;
(二)未落實數據利用協定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利用公共數據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
(四)嚴重違反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五)其他嚴重違反數據利用協定的情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每年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等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全市各級各部門相關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開放數據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開放系統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數據開放主體收到相關證據材料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應當立即中止開放。根據核實結果,分別採取撤回數據、恢復開放或者處理後再開放等措施,並及時反饋提出異議者,同時反饋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數據開放主體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採取中止、撤回開放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數據匯聚、開放、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中,數據開放主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提供和更新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
(二)不按照規定將公共數據匯聚至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
(三)不通過開放系統開放公共數據;
(四)不按照規定校核公共數據;
(五)不按照規定對公共數據進行脫敏等處理;
(六)對外開放利用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之外的數據;
(七)新建獨立開放渠道或者不按照規定將已有開放渠道納入開放系統;
(八)不按照規定處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異議;
(九)不按照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十)不按照規定履行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在公共數據利用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入電子政務外網、區域網路,干擾數字重慶雲平台、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正常功能,破壞、竊取公共數據;
(二)以獲取的公共數據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重要敏感內容的信息;
(三)以獲取的公共數據實施侵犯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五)未經許可擴散或者非授權使用從開放系統獲取公共數據;
(六)未按照規定通過開放系統以外的途徑獲取公共數據;
(七)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發生危害公共數據安全的事件;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在公共數據開放過程中,信息系統建設運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於網路安全、數據安全、保密等有關規定,切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嚴禁竊取、濫用或者未經許可擴散、留存公共數據。
第四十五條 數據開放主體按照法律法規開放公共數據,並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和合理注意義務的,對因開放數據質量等問題導致數據利用主體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損失,依法不承擔或者免予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公共數據開放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中央在渝直屬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等數據資源開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公共資源交易等公共服務企業涉及公共屬性的數據開放,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0〕11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11日
第二章 數據目錄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開放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在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基礎上進行編制,是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的依據。
擬開放的公共數據未列入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的,應當先編入目錄。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應當明確數據的元數據、開放屬性、開放方式、安全級別、使用條件、更新周期等。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給數據利用主體的公共數據屬於不予開放類;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數據利用主體的公共數據屬於有條件開放類;其他公共數據屬於無條件開放類。
公共數據不予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檔案作為依據。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公共數據,依法經過脫敏、清洗、加工或者相關權利人明示同意開放的,可以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範圍有條件開放或者無條件開放。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放:
(一)下載數據;
(二)接口調用數據;
(三)以算法模型獲取結果數據;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具體開放方式根據公共數據開放屬性確定。
第十四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通過共享等手段獲取的公共數據,不納入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
市級各部門負責匯總本單位、所主管行業相關單位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並提交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
區縣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形成本區縣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並提交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數據開放主體,通過開放系統公開徵求社會公眾對公共數據開放的需求建議,編制形成公共數據開放需求清單。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進行審核評估,編制形成本市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並通過開放系統發布。
第十五條 數據開放主體間對具體公共數據的開放主體產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爭議各方協商解決;仍協商不成的,報本級政府決定。
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對同級數據開放主體確定的公共數據開放屬性等提出修改建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政府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分解形成各數據開放主體的公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
第十七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於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職能職責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提交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更新申請。
區縣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更新申請提交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更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更新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並同步更新公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
第十八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公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對尚未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定期評估,及時申請更新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不斷拓展開放廣度和深度,提高開放質量。
第三章 系統管理
第十九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開放系統的功能需求、技術要求和管理制度,明確數據開放主體和數據利用主體的行為規範和安全責任,建立可記錄、可審計、可追溯的全過程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開放系統建設運維單位應當按照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開展工作,負責開放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持續推進開放系統技術升級、功能疊代和資源擴展。
第二十一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依據公共數據開放責任清單對本單位公共數據進行採集、治理,並匯聚至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
公共數據應當以易於獲取和加工的方式開放,並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清洗、脫敏、格式轉換等處理,並及時更新和維護。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數據開放主體承擔數據真實性、規範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可用性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疑義、錯誤校核機制,指導、監督數據開放主體及時開展數據校核。
對公共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數據利用主體應當通過開放系統向數據開放主體申請校核。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如需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當經數據開放主體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校核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四章 開放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無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經身份認證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系統獲取。
第二十四條 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數據開放主體應當依託開放系統向符合條件的數據利用主體開放。
數據利用主體應當通過開放系統向數據開放主體提交數據開放申請,說明申請用途、套用場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等。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及時對數據開放申請進行評估,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同意的應當簽訂數據利用協定,並報同級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審查的,應當按照協定約定開放公共數據;未通過審查的,不予開放。
第二十五條 數據利用協定應當約定下列內容:
(一)擬使用數據的清單、用途、套用場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以及協定期滿後數據的處置;
(二)數據利用主體應當向數據開放主體反饋數據使用情況,使用公共數據形成研究報告、學術論文、智慧財產權、數據服務、套用產品等成果的,應當在成果中註明數據來源;
(三)未經同意,數據利用主體不得將獲取的公共數據用於約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傳播所獲取的公共數據。
數據利用協定示範文本由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數據開放主體制定。
第二十六條 涉及跨層級、跨區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公共數據開放,由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會同牽頭的數據開放主體統籌開展相關數據開放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以及社會安全事件等情況下,經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同意,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可以要求相關單位、自然人提供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的數據,及時、準確按照相關規定開放公共數據,並根據需要動態更新。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確需收集的個人信息應當嚴格遵循最小範圍原則,確保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突發事件應對結束後,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處置突發事件獲取的數據原則上不能保留,數據處理情況應報同級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確需保留數據或對數據進行開發利用的,應經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審定。同意保留的,應做好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同意開發利用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開放。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多元開放
第二十八條 全市各級各部門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以開放公共數據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推動公共數據在民生服務、城市治理、政府管理、產業融合、生態宜居等領域的開放利用,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開展科學研究、諮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數據服務等活動,引導各類社會力量開展公共數據套用創新。
數據利用主體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原則利用公共數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政策引導、政府購買服務、社會資本引入、套用模式創新、數據開放套用競賽、優秀案例推廣等方式,營造良好的數據開放氛圍。
第三十一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引導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開放系統開放自有數據並提供各類數據服務,促進數據的多維度開放和融合套用。
第三十二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數據交易流通標準,統籌建設數據交易平台,鼓勵依託數據交易平台開展數據交易流通,推動建立合法合規、安全有序的數據交易體系,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公共數據開放管理領域的關鍵技術研究,主導或參與制定、修訂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技術規範,推動形成行業公約。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保密、公安等部門建立本市公共數據開放的安全管理體系,協調處理公共數據開放重大安全事件,指導數據開放主體制定本單位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數據安全審查和應急演練。
開放系統建設運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公共數據開放服務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開放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三十五條 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數據開放主體開展公共數據保密管理工作。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建立本部門公共數據保密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程式和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數據工作進行國家安全檢查、保密檢查、技術監管。
第三十六條 網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公共數據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工作。
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下列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措施,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的風險評估、預測預警、風險控制等管理機制;
(二)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生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及時採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發展,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對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利用情況進行跟蹤,判斷數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正當;
(四)因數據匯聚、關聯分析等原因,可能產生涉敏、涉密數據的,應當進行數據安全評估,可徵求專家委員會意見,並根據評估或徵求意見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按照開放系統管理制度要求和數據利用協定的約定,在利用公共數據的過程中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數據利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或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提出整改要求,並暫時關閉其數據獲取許可權;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應當終止對其提供數據服務:
(一)未經同意超出數據利用協定約定範圍利用數據;
(二)未落實數據利用協定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利用公共數據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
(四)嚴重違反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五)其他嚴重違反數據利用協定的情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每年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等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全市各級各部門相關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開放數據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開放系統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數據開放主體收到相關證據材料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應當立即中止開放。根據核實結果,分別採取撤回數據、恢復開放或者處理後再開放等措施,並及時反饋提出異議者,同時反饋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
市大數據套用發展管理主管部門、數據開放主體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採取中止、撤回開放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數據匯聚、開放、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中,數據開放主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提供和更新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清單;
(二)不按照規定將公共數據匯聚至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
(三)不通過開放系統開放公共數據;
(四)不按照規定校核公共數據;
(五)不按照規定對公共數據進行脫敏等處理;
(六)對外開放利用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之外的數據;
(七)新建獨立開放渠道或者不按照規定將已有開放渠道納入開放系統;
(八)不按照規定處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異議;
(九)不按照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十)不按照規定履行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在公共數據利用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入電子政務外網、區域網路,干擾數字重慶雲平台、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正常功能,破壞、竊取公共數據;
(二)以獲取的公共數據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重要敏感內容的信息;
(三)以獲取的公共數據實施侵犯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五)未經許可擴散或者非授權使用從開放系統獲取公共數據;
(六)未按照規定通過開放系統以外的途徑獲取公共數據;
(七)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發生危害公共數據安全的事件;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在公共數據開放過程中,信息系統建設運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於網路安全、數據安全、保密等有關規定,切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嚴禁竊取、濫用或者未經許可擴散、留存公共數據。
第四十五條 數據開放主體按照法律法規開放公共數據,並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和合理注意義務的,對因開放數據質量等問題導致數據利用主體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損失,依法不承擔或者免予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公共數據開放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中央在渝直屬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等數據資源開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公共資源交易等公共服務企業涉及公共屬性的數據開放,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0〕11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