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龍興古鎮保護規劃的批覆是關於古建築的批覆。
渝府〔2014〕48號
兩江新區管委會、渝北區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報請審批〈重慶市龍興古鎮保護規劃〉的請示》(渝兩江管文〔2013〕4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龍興古鎮保護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二、《規劃》範圍:東以兩江大道西側16米城市支路為界,南以規劃的44米城市主幹道為界,西以盛唐路東側26米城市道路為界,北以臨蔣家坪的26米城市道路為界。總面積228.19公頃。
三、《規劃》目標:將龍興古鎮納入我市歷史文化保護和人文旅遊體系,使其形成獨具特色的人文景點,成為兩江新區乃至重慶市重要的歷史文化展示視窗;恢復龍興古鎮經濟活力,實現歷史、文化、環境及經濟、社會最佳綜合效益,促進古鎮可持續發展;保護古鎮環境,充分挖掘人文內涵,將歷史文化保護與風貌恢復、更新相結合,整體提升古鎮品質。
四、保護區劃分與控制要求:
(一)核心保護範圍及保護控制要求。
核心保護範圍:東至祠堂街、藏龍街、橫街東側傳統風貌建築,南至天龍路,西至重石岩山體公園、龍興中心國小,北至劉家祠堂及仿古街南側入口處。總面積8.35公頃。
保護控制要求:保護延續古鎮歷史文化遺存,維護古鎮傳統格局和風貌,保護古鎮良好的生態環境,豐富歷史文化資源和人文景點;禁止大拆大建,嚴格按照小規模逐步整治修繕的方式進行保護和建設;根據建築的歷史價值和風貌特色對建築進行分類保護,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檐口和屋脊高度應保持現狀高度;在保持和延續古鎮原有肌理的原則下對建築和環境進行保護更新。
不得擅自拆除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傳統民居,建築工程選址應儘可能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無法避開的應當儘可能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市規劃局、市文化委批准。不得改變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傳統民居建築的高度、外觀特徵及周邊環境。不得改變古鎮歷史建築和沿街建築的立面、材質和色彩。對於建國後建設的現狀建築,經論證後可按照小規模整治修繕的方式進行整治、改造和建設。除為滿足古鎮功能需要而修建的附屬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附屬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高度應控制在10米以下。不得擅自改變古鎮的空間格局、空間尺度和街巷肌理,嚴格保護古鎮內標誌性空間;保留古鎮內的堡坎、陡坡和階梯等地貌特徵;嚴格保護好古鎮內古樹木、歷史構築物、重點節點空間及主要視廊;結合古鎮環境整治,加快建設電力、電信、排水、垃圾處理和防災配套設施。
(二)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及保護控制要求。
建設控制地帶範圍:東至龍華路,南至回龍路,西和北側至重石岩山體公園周圍城市規劃道路,內接核心保護區界。總面積65.39公頃。
按照規劃實施和分期建設要求,將建設控制地帶分為整治改造區和開拓區。整治改造區包括龍興中心校整治改造區、重石岩山體公園整治改造區、古鎮東側和南側已建成整治改造區;開拓區包括重石岩山體公園北側生活拓展區和南側生活拓展區。
保護控制要求:
1.整治改造區。建設古鎮旅遊服務和文化交流場所,維護自然景觀環境,採取小規模改造整治與更新建設的方式進行;建築應採用巴渝建築風貌形式,嚴格控制建築高度,現有的影響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應逐步拆除,新建建築物應嚴格控制體量、高度、材料、色彩及形式,除天龍街東南側現狀建築檐口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外,其餘新建和改建建築的檐口高度應嚴格控制在10米以下。對原有建築的改建、擴建和重建應控制在原建築用地界線之內。新建、改擴建道路時,不得破壞傳統風貌。重石岩生態公園內制高點可允許建設龍興古鎮地標性傳統景觀建築,其高度可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控制;對現狀影響傳統風貌的建築逐步進行整治改造,採取平屋頂改坡屋頂,增加與傳統建築風格統一的建築構件和門窗、裝飾等;對嚴重影響景觀的建築應予以拆除;新建建築應以巴渝傳統風貌建築為主,體量不宜過大,與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相協調。對整治改造區內重石岩、梅花潭及溪流區域的自然風貌和地貌特徵要予以保護,不應對山體進行深挖高切。保護好整治改造區內的古樹木,維繫傳統的山水環境關係。基礎設施改造要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2.開拓區。建設古鎮旅遊服務和文化交流的場所,維護自然景觀環境,新建建築與古鎮核心保護範圍內建築風貌相協調;建築採用巴渝傳統風貌形式,嚴格控制建築高度,臨近重石岩山體公園一側新建建築層數控制在3層以內,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建築群體宜以1層、2層、3層高低錯落組合搭配;保護重石岩、梅花潭區域的自然風貌,不宜對重石岩山體公園進行深挖高切,維繫傳統山水環境關係。基礎設施改造要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三)環境協調區範圍及規劃控制要求。
環境協調區範圍:東以兩江大道西側16米城市支路為界,南以規劃的44米城市主幹道為界,西以盛唐路東側26米城市道路為界,北以臨蔣家坪的26米城市道路為界,內接建設控制地帶界。總面積154.45公頃。
規劃控制要求:維護範圍內自然風貌,預留主要景觀視廊,保護區內生態環境;建築風貌應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建築風貌相協調;區內控制大型項目設施的建設,不得破壞山體的自然輪廓線,不得阻擋城市視線通廊,同時要露出一定面積的山體綠化作為背景,建築不宜成片聯接而導致遮蔽山體,保持山水環境關係;維繫飛龍湖公園及其山體、溪流的自然風貌,嚴格控制對山體進行深挖高切的工程項目;基礎設施應統一規劃,不得破壞生態和景觀環境。
五、要加強規劃控制,將《規劃》納入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確保各項規定和要求得到落實;要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管理措施,推動《規劃》實施。
六、《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若需調整,須按程式報批。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