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破除一批行政性壟斷和行業性壟斷的決定》意在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破除一批行政性壟斷和行業性壟斷作出該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破除一批行政性壟斷和行業性壟斷的決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0-06-02
- 生效日期:2000-06-02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2000-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2000-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破除一批行政性壟斷和行業性壟斷的決定
破除一批行政性壟斷和行業性壟斷的決定
(二000年六月二日)
具體內容
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破除一批行政性壟斷和行業性壟斷決定如下:
一、凡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或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以及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限制本地商品進入外地市場的行為,為行政性壟斷行為。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運輸等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或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為行業性壟斷行為。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運輸等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或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為行業性壟斷行為。
二、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市人大、市政府清理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的工作部署,認真清理本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凡具有行政性壟斷內容的各類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要按程式停止適用或予以廢止。
三、允許外國投資者、港澳台僑投資者和私人投資者根據法律規定和中國“入世”進程,以合資、獨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逐步參與供水(公共管網除外)、燃氣、電力、郵政、電信、公交、保險等行業或其相關行業的投資經營。
分步、有序實施部分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的改制、改革,對有條件的行業實行業務分拆,促進投資多元化和競爭主體多元化。
分步、有序實施部分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的改制、改革,對有條件的行業實行業務分拆,促進投資多元化和競爭主體多元化。
四、禁止行政機關以任何形式實施行政性壟斷行為。重點整治下列行為:
(一)限定管理相對人接受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體檢、檢測、消毒、照相、中介等服務的行為;
(二)指定經營者參與行政執法活動,並由該經營者收取高額費用的行為;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以上檔案作依據,限定管理相對人到指定的經營者處購買銘牌、標誌、標牌、器材等行為;
(四)限定用戶到指定的經營者處購買消防器材、設施的行為;
(五)限定在校學生購買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保險、文具、藥品、保健品及其他用品的行為;
(六)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限制本地商品進入外地市場的行為。
(一)限定管理相對人接受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體檢、檢測、消毒、照相、中介等服務的行為;
(二)指定經營者參與行政執法活動,並由該經營者收取高額費用的行為;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以上檔案作依據,限定管理相對人到指定的經營者處購買銘牌、標誌、標牌、器材等行為;
(四)限定用戶到指定的經營者處購買消防器材、設施的行為;
(五)限定在校學生購買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保險、文具、藥品、保健品及其他用品的行為;
(六)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限制本地商品進入外地市場的行為。
五、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不得限定用戶(含開發、施工單位及消費者,下同)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或限定用戶接受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排擠競爭對手。
重點整治下列行為:
(一)供水企業限定用戶購買指定經營者的商品,強制其接受指定經營者管道安裝或濫收費用的行為;
(二)供電企業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經營者的用電設備、器材、設施及配件,強制用戶接受指定經營者安裝等行為;
(三)供氣企業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經營者的燃氣灶具、熱水器等用氣設備,強制用戶接受其指定經營者安裝等行為;
(四)郵政企業在提供郵政服務中強行搭售郵品,強制用戶接受高資費服務,或者強制將用戶的匯款轉為存款等行為;
(五)電信企業限定用戶在申辦電信服務時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電信產品,或未經用戶同意增加服務項目,或強制用戶接受維護服務等行為;
(六)機場、車站、港口和具有獨占地位的交通運輸企業限定用戶接受其他服務,或者限定用戶接受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等行為;
(七)銀行、保險企業藉助行政機關的權力,限定用戶接受強制服務或者指定經營者服務的行為。
(一)供水企業限定用戶購買指定經營者的商品,強制其接受指定經營者管道安裝或濫收費用的行為;
(二)供電企業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經營者的用電設備、器材、設施及配件,強制用戶接受指定經營者安裝等行為;
(三)供氣企業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經營者的燃氣灶具、熱水器等用氣設備,強制用戶接受其指定經營者安裝等行為;
(四)郵政企業在提供郵政服務中強行搭售郵品,強制用戶接受高資費服務,或者強制將用戶的匯款轉為存款等行為;
(五)電信企業限定用戶在申辦電信服務時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電信產品,或未經用戶同意增加服務項目,或強制用戶接受維護服務等行為;
(六)機場、車站、港口和具有獨占地位的交通運輸企業限定用戶接受其他服務,或者限定用戶接受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等行為;
(七)銀行、保險企業藉助行政機關的權力,限定用戶接受強制服務或者指定經營者服務的行為。
六、全面清理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自行擬定並推行的各類格式契約文本。
凡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一律無效。
七、凡違反本《決定》,實施行政性壟斷和行業性壟斷行為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行政監察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政府層級監督、行政監察和反不正當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對有關領導、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予以行政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