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的通告是重府發[1995]15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5]159號
- 發布日期:1995-08-23
- 生效日期:1995-08-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為了加強對非機動車的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維護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通告如下:
一、腳踏車、人力三輪車、板平車,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並辦理非機動車牌照,方準上路行駛。
三、腳踏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緊靠右側,不得帶人,遇有禁止騎車標誌時,騎車人應當下車推選;腳踏車裝載貨物寬度不準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起出車輪,後端不準超出車身30厘米,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裝載蔬菜超寬的,只能在7時前20時後上道行駛。
四、禁止人力三輪車在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南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大渡口區道路上行駛,其他區市縣限行地區和路段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五、渝中區南、北、中三條幹線,江北機場至嘉陵江大橋,江北城至嘉陵江大橋,江北城至觀音橋,石門大橋至紅旗河溝,南岸四公里至長江大橋,兩路口至楊家坪,袁家崗至石坪橋,大經石橋鋪至鳳鳴山,楊家坪經石橋鋪至小龍坎,牛角沱至小龍坎,石門大橋至小龍坎,沙坪壩區的天陳路,沙楊路和天星橋經小龍坎至陳家灣以及其他設有禁止通行標誌的路段,禁止板平車通行。
七、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予以處罰。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的通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