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在2000.07.29由重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0.07.29
  • 實施時間:2000.07.2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八條關於“地方性法規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本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的規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的規定,現作如下決定:
一、法規委員會負責法規草案的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
二、法規委員會應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立法計畫和法規項目起草進展情況,負責收集並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共同研究,向主任會議提出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項目。
三、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修正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四、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審前,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時,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印發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由分組會議對法規案進行初步審議。
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一審的法規案,由法規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審議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案時,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規委員會關於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五、法規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對法規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法規委員會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
六、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兩次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規委員會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修改,由法規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七、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規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八、本決定未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執行。
九、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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