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

根據區政府《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意見》(九龍坡府發〔2012〕4號)檔案精神,為促進九龍坡區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設施農用地管理既要規範又要簡化程式的要求,結合九龍坡區實際,就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提出一系列意見。

意見為:進一步明確設施農用地建設範圍;嚴格控制設施農業項目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和建築規模;進一步最佳化設施農用地報批流程;加強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
  • 索引號:009275780/2015-00069
  • 信息分類名稱:土地/規範性檔案/全社會
  • 發布機構:九龍坡區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2-26 
  • 發布日期:2015-03-23 
  • 文  號:渝文備 〔2014〕 367號
  • 主 題 詞:土地、農業 
渝文備〔2014〕367號
重慶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
九龍坡府辦發〔2014〕16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高新區各部門,各相關單位:
根據區政府《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意見》(九龍坡府發〔2012〕4號)檔案精神,為促進九龍坡區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設施農用地管理既要規範又要簡化程式的要求,結合九龍坡區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設施農用地建設範圍
農業設施項目不得在分區規劃中的城市建設用地及城市發展備用地範圍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規劃區以及有條件建設區內進行建設。農業設施建築用地應儘可能在村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覆蓋區域內進行建設。
二、嚴格控制設施農業項目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和建築規模
設施農業項目中的附屬設施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格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辦公生活用房設施用地、倉庫用地、硬化晾曬場用地、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檢驗檢疫監測設施用地、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設施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用地等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土地總面積的5%以內,單宗面積不超過5畝。從嚴控制辦公生活用房設施用地面積,單宗用地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超過800平方米的項目,須先報經區政府審核同意後再按程式報批。合理確定建築規模,附屬設施建築不得超過3層,首層建築層高不得超過4.2米,二、三層建築層高不得超過3.6米。不得修建與農業生產無關的建築,嚴禁修建經營性用房。附屬設施建設須由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對建築物風格風貌設計進行控制管理,須參照巴渝新農村民居通用圖集(2010版)明確1至2個效果圖進行選擇,原則上要與當地既有的風格風貌保持一致。
三、進一步最佳化設施農用地報批流程
設施農用地報批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鎮政府初審,區農林水利局、區國土分局進行審核,區政府審批。
(一)經營者申請
設施農業經營者向鎮政府提出選址申請,鎮政府及時組織農業服務中心、建管辦(規劃辦)及國土所進行現場勘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告知經營者不予受理;對符合要求的,設施農業經營者根據設施農用地報批要求,完善相關資料後向鎮政府提出設施農用地申請(詳見附屬檔案)。
(二)鎮政府初審
鎮政府收到設施農用地申請後,應組織相關單位對設施農用地範圍、資料完整性和準確性、建築風貌設計等方面進行審查,按規定簽注審查意見。
(三)區級部門審核
鎮政府將初審後的資料提交給區農林水利局,對設施農業項目農業經營能力、產業發展、流轉契約、是否占用林地等方面進行審核;通過區農林水利局審核後,區國土分局主要對設施農用地是否合規、附屬設施占地面積是否超標、報批資料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審核。區國土分局審核通過後將相關資料上報區政府審批。
(四)區政府審批
區政府根據區國土分局上報的設施農業項目資料進行審批,下達農業附屬設施用地批文。
四、加強監督管理
區政府辦牽頭區監察局、區農林水利局、區國土分局、區規劃分局及相關鎮,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定期對已審批設施農業項目進行後期巡查督察,對超範圍、超規模和改變設施農用地用途等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
區國土分局根據區政府用地批文核發農業附屬設施用地紅線圖,並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帳管理等相關工作;區農林水利局做好流轉契約備案、登記等工作;區規劃分局負責對農業設施項目建設的選址、建築形態、建築布局等方面進行技術指導。
鎮政府是設施農用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農業設施規劃、選址、建設、監管負總責,監督經營者按照批准方案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要加強設施農用地建設和使用過程的監督,對超範圍、超規模建設和改變設施農用地用途等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主動向相關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查處。對監管不力的鎮政府,區紀委(監察局)、區國土分局將按照《關於印發<重慶市九龍坡區違法用地警示約談暫行辦法>的通知》(九龍坡國土發〔2013〕5號)檔案規定,對鎮政府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處理。
附屬檔案:設施農用地報批需提交的資料及要求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7日
附屬檔案
設施農用地報批需提交的資料及要求
1.重慶市九龍坡區設施農用地申報審核表。
2.關於××農業項目修建農業附屬設施用地的請示(經營者向鎮政府申報)。
3.設施農業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規模,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層數)。
4.設施建築設計圖,包括設施用地總平面布置圖4份,設施建築單體平面圖、立面圖、結構施工圖及外立面設計圖各1份。(總平面布置圖應以實測的勘測定界圖為底圖,將生產設施、附屬設施的範圍、面積、名稱按比例落在圖上。勘界單位、村社、鎮政府、國土所、經營者等須在平面布置圖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設施建築單體平面圖、立面圖、結構施工圖及外立面設計圖須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製作,並加蓋設計單位公章,由鎮政府存檔)。
5.農業設施用地協定。
6.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
7.經營者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8.設施農用地項目承諾書。
9.復墾方案(須經營者、村委會、鎮政府分別加蓋公章)。
10.1:10000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1:10000土地利用現狀標準分幅圖(須勘界單位在符合要求的圖紙上標註項目總用地範圍並由國土所出具審查意見)。
11.土地勘界報告、勘測定界圖(須對項目總用地面積進行勘界,勘界報告中除總面積的土地分類面積表外,還需提供附屬設施用地分類面積表。勘界單位、村社、鎮政府、國土所、經營者等須在勘測定界圖上籤字確認並加蓋公章)、電子數據光碟。
12.耕地開墾費繳費發票複印件。
13.鎮政府關於××農業項目修建農業附屬設施用地的請示(向區政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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