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宣傳文化發展基金會創建於2009年9月,是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在重慶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公益性基金組織。基金會理念:秉承“依法,務實,高效,創新”的理念,重慶宣傳文化發展基金會全體同仁將以此作為銳意進取,奮發向上的指導思想和行為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宣傳文化發展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9年
- 性質:公益性基金組織
- 登記機構:重慶市民政局
發展歷史,成立意義,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重慶宣傳文化發展基金會創建於2009年9月,是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在重慶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公益性基金組織。
成立意義
秉承“依法,務實,高效,創新”的理念,重慶宣傳文化發展基金會全體同仁將以此作為銳意進取,奮發向上的指導思想和行為準則。
主要職責
一、 展示推廣功能
通過開展廣泛地各種公募資金活動,具體資助並扶持各類優秀文化藝術項目,體現先進文化的展示、推廣、主導示範作用;在不同形式的文化藝術項目的展示推廣過程中,有效引導和努力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文化消費求。
二、吸納資源功能
通過公平、公開、公正、規範的基金會運作,把社會上有意資助文化發展的分散資金和資源集中整合起來,發揮規模效應,有效地投入到我市文化發展中去,在為促進我市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作出貢獻的同時,有效地幫助資助者實現支持文化發展的良好願望。
三、鼓勵創新功能
通過對原創性、創新性、實驗性文化項目的資助和支持,有力地促進我市文化團體和文化新人的成長,吸引更多優秀原創的文化項目向重慶匯集。
建設宗旨
推動重慶建成城鄉統籌發展的文化強市。
業務範圍
籌集資金,資助公益文化事業,開展文化交流,保值增值投資活動。
組織章程
重慶宣傳文化發展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一、為促進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依據基金會章程,本基金會決定在會內建立專項基金,特制定本辦法。
二、根據捐贈方意願設立專項基金。
任何支持和關心宣傳文化事業發展,關心宣傳文化公益事業的海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均可在基金會建立專項基金。
三、專項基金須以捐贈方式進入基金會,統一基金賬戶,專款專用,受捐方享有所有權。
四、專項基金的命名由捐贈方提出,經雙方協商確定,可以冠以合法的團體、企業名稱,品牌名稱,亦可冠以個人姓名。
五、專項基金本金的原則起限應為:團體200萬元人民幣;個人20萬元人民幣。基金本金可一次性到位,也可分期到位,但全部基金到位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首次到位數額不得少於本金的50%。根據捐贈數額,捐贈方可提出捐贈方式、地點、目的、對象和場合上的要求以及其它相關的合法要求,基金會將負責協調落實。
六、專項基金全部或者部分到位後,捐受雙方將根據捐贈契約的約定組成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名譽主任委員由捐贈方擔任,受捐方代表擔任執行主任委員。委員由雙方協商產生。委員會的職責是:審定專項基金使用辦法;審定專項基金年度資助計畫;審批專項基金開支項目;審批專項基金增值計畫等。
七、專項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一般只用其本金增值部分支付所需資助項目的經費,必要時經專項基金委員會討論,也可運用部分本金用於某項活動的費用支出。
八、專項基金及增值部分的使用,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管理責任由基金會承擔,捐贈方可以提出使用建議,受捐方亦可向管委會推薦需資助的活動項目。
九、對於有較強資金運作能力的捐贈方,基金本金的增值方式,可由捐贈方和基金會協商確定。
十、專項基金10%部分由基金會作為管理運作費用。另90%為專項基金本金,其中的10%為專項基金的管理運作費用。
十一、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按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年接受審計,同時接受捐贈方的監督。
二、根據捐贈方意願設立專項基金。
任何支持和關心宣傳文化事業發展,關心宣傳文化公益事業的海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均可在基金會建立專項基金。
三、專項基金須以捐贈方式進入基金會,統一基金賬戶,專款專用,受捐方享有所有權。
四、專項基金的命名由捐贈方提出,經雙方協商確定,可以冠以合法的團體、企業名稱,品牌名稱,亦可冠以個人姓名。
五、專項基金本金的原則起限應為:團體200萬元人民幣;個人20萬元人民幣。基金本金可一次性到位,也可分期到位,但全部基金到位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首次到位數額不得少於本金的50%。根據捐贈數額,捐贈方可提出捐贈方式、地點、目的、對象和場合上的要求以及其它相關的合法要求,基金會將負責協調落實。
六、專項基金全部或者部分到位後,捐受雙方將根據捐贈契約的約定組成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名譽主任委員由捐贈方擔任,受捐方代表擔任執行主任委員。委員由雙方協商產生。委員會的職責是:審定專項基金使用辦法;審定專項基金年度資助計畫;審批專項基金開支項目;審批專項基金增值計畫等。
七、專項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一般只用其本金增值部分支付所需資助項目的經費,必要時經專項基金委員會討論,也可運用部分本金用於某項活動的費用支出。
八、專項基金及增值部分的使用,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管理責任由基金會承擔,捐贈方可以提出使用建議,受捐方亦可向管委會推薦需資助的活動項目。
九、對於有較強資金運作能力的捐贈方,基金本金的增值方式,可由捐贈方和基金會協商確定。
十、專項基金10%部分由基金會作為管理運作費用。另90%為專項基金本金,其中的10%為專項基金的管理運作費用。
十一、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按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年接受審計,同時接受捐贈方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