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是2009年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
- 章數:5
- 時間:國土督辦發〔2009〕16號
- 核查形式:公開和不公開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
國土督辦發〔2009〕16號
內容主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家土地督察職責,規範對重大土地問題的實地核查工作,提高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土地督察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土地問題,是指領導批示、媒體曝光、民眾信訪和通過其他途徑反映的土地違規違法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問題。
本辦法所稱實地核查,是指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履行土地督察職責,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督察區域發生的重大土地問題進行現場檢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並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作出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獨立行使土地督察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客觀公正;
(三)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土地違規違法行為的職權;
(四)快速反應,親臨現場,查清事實,正確處置,及時報告。
第四條 對重大土地問題開展實地核查,由有關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土地督察局)獨立組織實施;必要時,也可由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協調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當根據土地督察工作總體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土地問題快速反應機制和應急工作預案,科學預防和有效應對相關土地突發事件。
第二章 核查事項、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當對督察區域內發生的下列重大土地問題開展實地核查:
(一)中央領導批示的土地問題;
(二)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批示的土地問題;
(三)有重要影響的新聞媒體報導反映的生地問題;
(四)民眾信訪舉報的影響較大、性質惡劣的土地問題;
(五)其他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的土地問題。
第七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時,應當核實查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用地情況;
(二)是否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
(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性質和情節;
(四)有關責任主體應負的責任;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情況。
第八條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及時、快速進入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惡化;
(二)對問題及相關情況核查內容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
(三)處理問題的依據適用正確,意見恰當;
(四)報告反饋迅速。
第三章 核查實施
第九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在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前,應及時啟動應急工作預案,成立工作組,對問題進行登記,收集相關信息和卷宗、圖件資料,確定核查時間、路線、內容和標準,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十條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形式可分為公開或者不公開兩種,具體實施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採用。
第十一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採取公開形式進行實地核查的,可以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執行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任務時,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且應當出示表明工作身份的證件或者檔案。
第十三條 實地核查可以選擇採用以下方式進行,同時填制《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工作記錄》。
(一)現場踏勘;
(二)拍攝取證;
(三)走訪民眾,約見當事人,並製作談話記錄;
(四)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座談;
(五)調閱卷宗,查閱、複製有關材料;
(六)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四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在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時,發現土地違規違法行為屬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應當協調、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門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土地違規違法行為。
對涉及土地管理的大型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重大緊急問題,應當現場協調、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門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惡化。
第十五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在獲得重大土地問題信息後24小時內迅速啟動實地核查,對涉及土地管理的大型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重大緊急問題,應及時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報告工作進展,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對其他重大土地問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
特殊情況下,經請示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同意,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限。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時限完成。
第四章 核查報告
第十六條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結束後,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及時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作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問題來源及基本情況;
(二)核查組織開展情況及查明的事實;
(三)現場督察處置的事項及效果;
(四)對問題性質的界定及責任認定;
(五)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第十七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當及時跟蹤督察重大土地問題的處理進展和後續工作,並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報告。
第十八條 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結束後,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當對《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工作記錄》、核查報告以及相關材料進行歸檔或者建立電子檔案備查。
第五章 工作紀律和責任
第十九條 負責實地核查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核查資料,不得隨意泄漏、擴散核查工作的內容和進展情況。未經審核同意,不得以個人或者單位名義就被核查重大土地問題的定性及處理髮表意見。
第二十條 國家土地督察局開展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或者給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