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社制度

里社制度是始設於周代的戶籍機構。周代有里社之設,100家以上得立社。秦漢以來,民25家以上亦得立社。社有長,雖為民選,但受政府控制。元代里社制度較為嚴密,規定:“縣邑所屬村疃,凡50家立一社,選年高通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100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50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社長有權監視居民的經營、活動、衣著、飲食、交遊、勤惰等等,如有不合規定者,責令限期改正,如再不改者,給服勞役及除籍等處分”。明代里社制度又稱“里坊廂制度”。

清代仍之。里社制下的戶籍統計,以戶為主,目的是要弄清每戶負擔的田糧丁銀。每里(在鄉曰里,城中曰坊,近城曰廂) 110戶中,選丁多者10人為長,其餘100戶分為10甲,甲系以戶,戶系以口。坊、廂、里各置一長,調查田糧丁數,編制賦役冊,作為課稅的根據。編造冊時,人戶各登載其戶口數,交給甲長,甲長送之坊、廂、里各長,坊、廂、里長上之州縣,州縣合而上之府,府別造一冊,上之布政司,以達於戶部。每5年編審一次,里社制的作用著重於徵稅。雍正(公元1723—1735)以後,攤丁入地,改革了賦役制度,人丁編審失去原有意義,里社制逐漸廢馳,成為輔助官府頒發易知由單,徵收地丁,供應差役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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