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準礦物量

在已開拓的礦體範圍內,按設計規定的採礦方法所劃分的采準坑道(如上下中段運輸平巷、採礦場的天井等),均已開掘完畢,生產探礦已完成,采場外形業已形成,則此採礦場範圍內的開拓礦量,減去開採損失及采準礦物量儲備期限內不能開採的礦量後,即為采準礦物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采準礦物量
  • 屬性:礦業技術經濟學名詞
邊界應以採礦場劃分的形式和回採順序而定。在同一采場內的頂底柱和礦壁不能與礦房同時回採時,采準礦物量的邊界即為礦房的邊界;如同時回採,則采準礦物量的邊界即為採礦場的邊界(必須在完成礦柱回採設計所規定的采準工程後,方可列入采準礦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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