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試行)

醴陵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工程建設的工效,減少城市噪聲、粉塵和廢水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建[1996]193號)、《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湖南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拌混凝土也稱商品混凝土,是指以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料、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的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後出售,並採用運輸車在規定的時間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其特點是集中拌制、商品化供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醴陵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發改、規劃、國土、房產、環保、公安、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管、招投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拌混凝土的供應和使用
第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範圍內,自2010年1月1日起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和2010年3月1日前已領取施工許可證未開工的建設工程以及正在建設的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下列情況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房屋建築工程混合結構500平方米以上和框架結構400平方米以上,市政工程使用混凝土總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
(二)磚混結構建築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中一次性澆搗混凝土2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項工程;
(三)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建築工程一次性澆搗混凝土20立方米以上的;
(四)道路、橋樑、市政等建設工程一次性澆搗混凝土20立方米以上的。
第六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勘察校準後,施工單位方可在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條件限制,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施工現場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以及特殊情況下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八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畫、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時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計算;在工程項目招標時,應當把使用預拌混凝土寫入使用招標檔案。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定額標準制定,由市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定期發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可根據設計要求、市場材料價格的變動情況在合理的範圍內浮動,並接受市物價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契約,註明預拌混凝土以下技術和質量內容:
(一)工程名稱,工程地址,使用的工程部位,用量,強度等級,塌落度;
(二)對原材料品種、規格的要求;對外加劑和摻和料品種、摻量和摻入方式的要求;對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術要求(如抗凍、抗滲、抗折、氯鹽含量、緩凝、早強等);
(三)供應方式,交貨地點、日期、時間、小時供應量,運距等;
(四)指定的外加劑、摻合料和專用材料以及技術條件。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由生產廠家負責輸送到施工樓層。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提供可停放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場地,並按規範要求做好預拌混凝土入模、澆築和養護工作。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履行供貨契約,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三條 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市交通、交警等部門應當視同特種車輛予以管理,依法核發工程特種作業車輛通行證,並提供通行和占道作業的便利,實行全線全日通車。
第十四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或項目開工前,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預拌混凝土的使用情況說明,並辦理供應契約的備案手續。否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將建設工程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作為監理內容,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行為,監理單位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發展規劃。凡在本市新設立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發展規劃,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凡未取得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十七條 新、改、擴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點,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並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項目設定申請書;
(二)預拌混凝土執業資質證明;
(三)項目選址報告;
(四)環境保護審查批准檔案;
(五)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應當使用專用車輛,保證預拌混凝土的運送安全,防止沿途灑漏。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攪拌車和泵車的沖洗場所,不得將沖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道。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並按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依法設立後,應按株洲市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資質等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章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及使用單位的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產品質量。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水泥、骨料、水、礦物摻合料、外加劑等)、生產設備、產品銷售等台帳。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要求生產和運(輸)送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加強對生產預拌混凝土原材料的質量管理,按照有關規範、規程、標準的要求,對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規格、批次及批量進行檢驗檢測。其中不少於30%的試件、試樣、試塊應送有見證取樣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原材料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用於生產。
第二十二條 評定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應當以現場製作的試塊為依據,具體評定按國家標準執行。試塊由各施工單位按標準養護,由具有相應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試驗機構檢測並出具報告單。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接受建築工程質監部門對其生產質量的監督檢查。其內容包括:
(一)生產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產品範圍;
(二)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混凝土技術資料;
(四)混凝土生產質量。
第二十四條 生產單位應根據技術標準和契約的規定對出廠的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檢測結果存檔備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不得出廠。生產單位在供應預拌混凝土時應向採購及使用單位(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提供下列出廠資料:
(一)原材料檢驗檢測報告;
(二)預拌混凝土發貨單及預拌混凝土合格證。預拌混凝土發貨單應做到一車一單,隨預拌混凝土送料車送達工地,作為預拌混凝土交貨驗收的依據,其中到達時間應由採購單位在施工現場如實填寫。預拌混凝土合格證應按出廠時間即時簽發。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產品的原材料質量和攪拌、運輸、泵送過程中的混凝土質量負責。
使用單位必須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對混凝土進行檢驗。同時,對整個澆築過程及澆築後的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和負責。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有關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的;未按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的;未按規定提供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書的;拒絕供應小批量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本辦法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實際自行攪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對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八十元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湖南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的要求,市建設、房產、質安等相關部門可分別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原因,出現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條 有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1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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