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政府融資管理暫行辦法》是醴陵市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醴陵市政府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醴陵市
醴陵市政府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融資公司融資事項的管理,明確相關工作責任和工作程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完善政府投資公司投融資事項管理的通知》(株政辦發〔2016〕93號)檔案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融資,是指在完善融資體系、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手段、規範融資方式、防範財政風險的基礎上,通過適度負債對政府建設項目實施的融資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融資項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資建設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環境整治、城市水利、社會事業等非經營性公益類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政府經營性投資項目,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投融資公司為保證政府確定的融資項目建設,從金融機構組織借貸,以及政府通過資本金投入、專項補助或償債專項支出等形式撥付給政府投融資公司的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全過程。其他單位不能融資,不適應本辦法。
第二章計畫管理
第五條政府融資計畫是指按年度對政府融資項目及融資額度預先作出的統一安排。政府投融資公司須於每年12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融資計畫,融資計畫要與年度投資計畫、資金平衡方案相銜接。
第六條政府投融資公司的融資計畫經董事會審議,報市融資辦商市國資中心、市金融辦等單位提出審核意見,依程式提交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七條年度融資計畫一經下達,須嚴格執行。因市場環境、實施條件變化等確需作重大調整的,經董事會審議、市融資辦審核,依程式提交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定;若確需作特別重大調整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八條建立融資計畫及執行情況報告制度。政府投融資公司須每月向市融資辦報送融資計畫執行情況,市融資辦每季度末匯總編制全市融資計畫執行情況報表,向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政府投融資公司申請發行債券、中票,設立債務性基金,政策性貸款等融資需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增信支持的,由市融資辦牽頭,商市國資中心、市發改局、市金融辦等單位提出意見報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各部門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成本管理
第十條綜合資金成本按照定期通報、上限控制、自主調節、考核跟進原則實行動態管理,每個季度市融資辦根據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市場行情及周邊縣市情況發布資金成本控制指標。政府投融資公司須嚴格按照市融資辦當季公布的成本控制指標執行。
第十一條在年度融資計畫額度內,單筆融資2億元(含)以下且綜合資金成本在控制指標以內的融資項目,董事會決議後,由市融資辦出具核實意見;單筆融資2億元以上、綜合資金成本不超過控制指標的融資項目,董事會決議後,由市融資辦初審,報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審定;年度融資計畫總額以外的或綜合資金成本超過控制指標的融資項目,董事會決議後,由市融資辦初審,經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政府投融資公司每月向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報告融資的事項,包括:已開展實施融資項目、各項目融資成本。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對各公司融資工作進行審核,其結果納入市國資中心對政府投融資公司法人代表的薪酬考核。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融資資金按照“專項核算、效益優先、統籌兼顧、定期報告”原則管理,市融資辦按月收集各政府投融資公司融資資金使用、結存情況,按季度向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政府投融資公司要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則,降低內部運行成本,嚴格控制運行費用。同時嚴格區分政府投資項目和其他項目的管理和核算,合理分攤費用,防止套用政府投資資金、擠占成本等現象的發生。
第五章擔保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投融資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融資項目提供擔保,由其董事會決定,與融資項目一併報市融資辦、市國資中心備案;為控股子公司或者參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合作方須同比例擔保或提供其他擔保措施,經董事會決議後,經市融資辦初審,報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政府投融資公司之間原則上互不擔保,若確需擔保的,經董事會決議後,經市融資辦初審,報市投融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除以上事項外,政府投融資公司不得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
第六章償債管理
第十八條政府投融資公司應根據“誰融資、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按照與債權人簽訂的本息償還計畫,及時足額償還本息。
第十九條政府投融資公司每年末應將當年償債執行情況和次年償債計畫報市融資辦。市融資辦匯總後,會同市金融辦編制全市政府融資資金籌措和償還計畫,並報市政府審定、市人大常委會審批後執行。當年償債執行情況和次年償債計畫主要包括:融資資金償債、自有資金償債和財政償債資金償債的計畫和執行情況。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投融資公司要建立資金撥付台賬,建立健全賬目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審計、監察、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對政府融資工作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建立政府融資項目專項審計制度。市審計局對融資項目有關投資建設和政府投融資公司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審計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審計結果納入考核體系。違反額度、成本控制指標的,要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建立行政監察制度。市監察局依法對各融資主體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融資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