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研究起草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全市文物資源調查,起草有關文物保護法規、規章並督促檢查。
(三)協調和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履行全市文物行政執法督查職責,依法組織查處市內文物行政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四)審核、申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推薦、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負責全市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監督管理和審核申報工作。指導監督市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
(五)負責協調、配合全市考古工作和重大文物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方案的審批及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方案的審核,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勘察設計方案的審核及施工圖設計審批工作。
(六)負責推動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組織協調館際間的協作交流和文物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七)負責全市區域內國家和省上重大項目建設和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八)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全市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
(九)對社會文物進行巨觀管理。負責全市文物商店的設立審批。
(十)協調、指導、管理全市文物學術、科研和科技保護工作。
(十一)按規定編制全市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安排並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文物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黨務、政務、人事勞資、職稱評審、依法行政、法制宣傳、督查督辦、綜合協調服務和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
(二)文物保護科(行政審批科)。指導、管理全市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文物普查。組織申報、推薦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單位。負責組織審核全市文物保護項目計畫書、年度計畫表。負責起草文物事業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負責全市區域內國家和省上重大項目建設和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承擔全市文物保護有關審核審批事務。負責組織對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安全評估等工作。
(三)文物安全督查科(博物館與社會文物科)。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檢查。組織查處市內文物行政違法重大案件,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市內文物犯罪重大案件。組織文物保護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管理制度起草工作。協調、組織和指導文物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及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市博物館、紀念館文物藏品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文物學術研究和科研工作。承辦全市文物商店設立審批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文物局保留參公事業編制12名。部門領導職數另行核定,科級職數5名。
市文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