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罪

酒後駕駛罪,聯邦德國、英國、美國、西班牙等國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公共危險罪中規定的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之一。指在飲用過量酒精飲料或服食毒品或麻醉品的情況下駕駛交通工具的行為。聯邦德國以及英美等國在刑法中單獨規定了酒後駕駛罪,西班牙等國則是將它包括在交通危險罪之內。從有關國家刑法的規定來看,本罪的主要特徵是:
酒後駕駛罪
(1)犯罪主體沒有限制,任何達到一定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此罪。
(2)犯罪行為表現為兩方面,一是過量飲用酒精飲料而駕駛;二是在吸食毒品或麻醉品的狀態下駕駛。也就是行為人在不適宜於駕駛的狀態下駕駛交通工具。只要在上述狀態下駕駛即可構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要造成具體的交通危險或實際損害後果,這主要是考慮到在上述不適宜於駕駛的狀態下駕駛交通工具,本身就表明了其行為的危險性。聯邦德國刑法則區分兩種情況分別作了規定,飲用過量酒精或其他麻醉品而駕車,從而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貴重物品的,屬於交通危險罪的範圍;飲用過量酒精或其他麻醉品而駕車,尚未造成上述交通危險的,則構成酒後駕車罪。對於前者的未遂罪亦處罰;後者則不處罰未遂。英國刑法規定,酒後駕駛無論既遂或未遂,也無論是否造成交通危險,均構成犯罪。
(3)從主觀方面看,本罪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聯邦德國刑法對此作了明文規定。英國、西班牙等國刑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關於本罪的刑罰,各國刑法規定各異,但一般都規定處以短期自由或罰金刑,或僅處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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