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代為駕駛服務規則

酒後代為駕駛服務規則是一種法律法規,酒後代駕即在飲酒後難與正常駕駛車輛或為了避免酒後違章而需求代為駕駛的司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酒後代為駕駛服務規則
  • 外文名:Drunken driving services on behalf of the rules
  • 類別:法律法規
  • 起草:趙正彬
服務規則,爭議解決,

服務規則

酒後代駕 即在飲酒後難與正常駕駛車輛或為了避免酒後違章而需求代為駕駛的司機。 酒後代為駕駛服務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代駕人
第三章被代駕人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代為駕駛服務契約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酒後代為駕駛行為,倡導酒後代為駕駛誠信服務,提高酒後代為駕駛服務質量,保障被代駕人和乘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民法通則》、《消費都權益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北京地區駕駛人員,即在飲酒後難與正常駕駛車輛或為了避免酒後違章而需求代為駕駛的司機。
第二章代駕人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的代駕人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代為駕駛資質的法人,且該法人的代為駕駛人員已經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代駕人應當對錄用的駕駛人員的品德和有無犯罪前科給予審查,確保代駕服務質量和被代駕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自覺維護代駕行業聲譽。
代駕人應當制定代駕服務規則,就服務事項和價格,明確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友情代為駕駛或都其它商務代為駕駛不適用本規則,可依據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或行為成立時的相關約定執行。
第三章被代駕人
第五條被代駕人是指飲酒後難與正常駕駛車輛或者為了避免酒後違章、保障本人和同行乘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而需求代為駕駛的司機。
第六條被代駕人應當是在飲酒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或者飲酒後具有一定的辨別和預見能力可以單獨自主尋求代為駕駛幫助的人員。
第七條車輛同行人員尋求代為駕駛幫助的人,應當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於被代駕人嚴重醉酒,不能正常語言表達,其同行的乘車人員尋求代為駕駛幫助的,其與代駕人簽訂的契約視為表見代理
第八條對於被犯罪嫌疑人故意將駕駛人員實施麻醉等其他手段,致使車輛駕駛人員意志以外原因,難於正確意思表示的,而犯罪嫌疑人尋求代為駕駛的,犯罪嫌疑人與代駕人簽訂的服務契約無效。同時,代駕人依據常規不能判斷司機被惡意麻醉或被犯罪脅迫代駕的,代駕人對被代駕人因為代駕行為產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後果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由於酒後代為駕代屬於特殊服務行業,為了保障服務契約正確履行維護雙方利益,代駕人對於尋求代駕幫助的諮詢和代駕預約電話,其通話記錄可以錄音,並在代駕服務契約履行完畢後保留七天。
第十條代駕人對於尋求幫助的被代駕人,在代駕人員與被代駕人簽訂服務契約前,因被代駕駛人員醉酒嚴重,不能正常表達明確去向而其又沒有同行人員的,代駕人有權拒絕代為駕駛。因此產生的後果代駕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代駕人接受被代駕人的服務後,應當嚴格認真履行自己的代駕義務,保障行車安全,遵守交通規則,有義務將被代駕駛人車輛安全行駛至指定地點,有義務保護被代駕人車輛上明顯處的財物安全。
第十二條代駕人在代為駕駛過程中,在安全前提下有權利按照自己熟悉的路程獨立行駛,不受干擾。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義務代為通知被代駕人的親友提前到達指定地點,以保障被代駕人的最後安全。
第十三條代駕人因為過錯而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採取相關措施,並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代駕人不得對被代駕人醉酒之機盜取被代駕人員的財物,不得對被代駕人給予人身傷害,如發生以上行為的,除代駕人承擔責任外,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被代駕人有義務配合代駕人保障行車安全,行車過程中不得惡意阻撓代駕人正常行車,有義務配合代駕人簽訂代駕服務契約,有義務向代駕人支付服務費用。代駕人應當向被代駕人出具服務費用票據。
第五章代為駕駛服務契約
第十七條代駕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格式契約,到達代駕現場後與被代駕人簽訂服務契約。被代駕人不能簽訂服務契約的,如有同行人員,參照本規則第七條規定。如沒有同行人員的,在到達代駕目的地以後,有被代駕人親友在服務契約上籤字,視為表見代理。如到達目的以後,沒有親友在場,被代駕人本人仍又不能簽字的,可以請求所在地點的小區物業、街道委員會見證。
第十八條代駕人製作格式服務契約,應當明確記載服務時間、地點,里程,金額,被代駕人車號等事項。服務契約應當權利義務對等,不得有欺詐行為和暗隨的權利。代駕人不得以格式契約、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被代駕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被代駕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契約、通知、聲明、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爭議解決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九條代駕人與被代駕人在履行服務契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二十條代駕人違法經營或者嚴重損害被代駕人合法利益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營業資質。代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代駕人對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xxx之日實行。
北京市浩偉律師事務所 趙正彬律師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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