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水平,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類設施。...
6.0.2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並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6.0.3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