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縣城市管理局

鄱陽縣城市管理局

鄱陽縣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縣政府組成部門,正科級行政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鄱陽縣城市管理局
  • 辦公地址:江西省鄱陽縣鄱陽鎮商業大道 
  •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下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草擬全縣城市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編制城市管理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擬定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
(二)負責全縣城市環境衛生、市容市貌、園林綠化、市政公用等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
(三)指導、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包括新劃入的城市規劃的行政處罰工作,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建築施工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工作,市場監督管理(工商管理)方面違規設定戶外廣告、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工作,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的行政處罰工作,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的行政複議工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
(四)指導重大城市管理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負責提出城市管理方面的重點項目年度計畫、城市維護費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參與監督檢查;參與制定城市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六)負責城區生活垃圾清掃、保潔、中轉及其減量化無害化處理、餐廚垃圾處置、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等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資質審核;負責農村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負責縣政府投資建設的環衛設施及建設項目附屬環衛工程的監督、驗收;負責垃圾處理費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主次幹道市政設施、大型橋樑、主次幹道路燈照明管理維護,參與縣政府投資的路燈和夜景亮化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縣管理範圍內洗車場管理工作,縣管理的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或挖掘審批、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拆除或移動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審核等管理服務事項。
(八)負責縣主次幹道道路綠化、公園綠地的管理;參與縣政府投資的園林綠化項目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方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縣級管理的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和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行政審批工作。
(九)負責制定城市容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縣級供水行業管理及公共供水設施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審批等管理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燃氣(含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其設施的規劃、監管;對城市經營和使用燃氣等行為實施行業管理,負責城市燃氣改動審批、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縣城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運營審批、監督管理,公共腳踏車停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編制智慧城管(數位化城管)的規劃,負責智慧城管建設、管理及城市管理監督指揮工作。
(十四)城區範圍內“門前三包”管理、城市“牛皮癬”治理、占道經營管理等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十五)中心城區違法建築的管控、拆除等工作以及城市規劃管理(竣工驗收後)。
(十六)實施與規定範圍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十七)行使縣規劃區內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城市道路上,車輛未密閉運輸散裝、流體物料或未採取其他措施防止遺散的違法行為處罰權。
(十九)行使城市規劃審批後(竣工驗收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行使市場監管(工商管理)方面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局長:黃啟山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城市管理髮展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局機關行政工作和事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及重大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局機關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綜合調研、機要、保密、印章管理、年鑑、大事記、對外聯絡、後勤接待、人民武裝等工作;負責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議、行政例會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負責綜合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和重要信訪件的協調、督辦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領用、變更、處置等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負責局機關經費的申報、調撥、監督和國有資產賬務核算,牽頭負責下屬單位和局機關國有資產處置報批;編制財務報表,進行資金運行情況分析;編制城市管理維護資金的年度計畫,會同有關股室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維護資金的使用;負責有關統計工作和下屬預算單位的預算執行審查和報批;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負責下屬單位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和國有資產的監管;指導並具體負責政府採購工作,配合相關股室做好移接交的市政公用設施資產財務核算。指導下屬單位經濟責任目標管理和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社會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作。
(三)公用事業股(市政股、燃氣股、污管股)。負責組織城市市政公用行業發展和專業規劃的編制、評審、報批工作;負責監督有關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城市樹木(含古樹名木)砍伐和城市綠地占用等政策、制度、措施的執行以及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後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含住宅小區)新、改建城市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等方面的驗收、移接交工作;負責督促協調解決市政公用事業問題投訴;負責提出城市管理系統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項目的年度計畫,協調項目部承建的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協調全局系統承擔的城市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工程預(決)算審核;協調項目部組織全局系統城市建設項目工程的招投標和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並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配合做好全縣新建城市基礎設施的移接交、驗收工作和全市新建、改建小區市政配套設施的綜合驗收工作;督促工程項目實施主體單位做好項目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工作。
負責燃氣企業經營許可、燃氣設施新建、設施改動審批工作;負責研究擬定全縣燃氣事業的發展規劃、標準和規範;組織指導城市燃氣工程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燃氣(含煤氣、液化石油氣)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監督;負責全縣城市燃氣行業資質資格管理工作;
負責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負責污水處理管理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監督;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城市自備水源的管理。
(四)市容市貌股(渣土股、督查股、環境衛生股)。負責研究擬定從事管理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負責城區洗車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縣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運營審批、監督管理。負責城區環境衛生、市容市貌的沿路管理;負責區域內施工單位、居民小區工程渣土、建築裝飾垃圾的監督與管理;
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考核辦法、考核標準,調度指揮城市管理問題的整改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好對城市管理綜合檢查、考評工作和局系統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參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重大案件的查處;負責局領導交辦的重點問題的督查工作。負責對接縣委、縣政府的督查工作,聯繫紀檢監察工作。
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環境衛生整治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協調、督促相關單位(部門)落實環境衛生轄區管理責任制,擬訂並監督執行有關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標準,協調全縣性環境衛生質量管理重大活動和專項治理行動,協調重大環境衛生質量事件的應急處置,協調重要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衛生保障工作;負責城市文明施工、渣土調劑清運、準運、處置和工地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參與環境衛生市場化招投標工作,核定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級;負責監督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置工作。
(五)行政服務股(法制股)。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等事項的受理、辦理和辦結;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辦理程式與辦理流程的設計、最佳化、簡化;負責相關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宣傳、諮詢與解答;承擔“放管服”、政務服務、營商環境建設等相關工作,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牽頭協調事項辦理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股室、部門與人員;研究、制定行政服務股的服務規範與準則;按照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及時調整行政服務事項的內容和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做好相關調研和經驗總結。
負責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協調、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證件的報批工作;負責制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標準;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辦理環節審核和重大疑難案件處理、上報、備案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指導考核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組織全縣性、綜合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負責行政複議工作,參與行政訴訟;負責全局重要法律文書的審查和把關;負責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調研工作;負責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全局系統普法教育、法制建設工作。
(六)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下屬單位

縣城市管理指揮中心、路燈所、園林所、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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