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投資
- 簽訂日期:1988年11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馬來西亞政府貿易和工業部
拿汀·馬杜卡·拉菲達部長閣長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您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來函,內容如下:
“參照今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第七條,我榮幸地申明,雙方的諒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旦成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華盛頓開放簽字的《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下稱“公約”)的成員國時,締約雙方應及時就擴大提交按公約設立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調解和仲裁的投資爭議領域的可能性進行協商。關於協商後締約雙方同意擴大的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馬來西亞的待遇,在同樣情況下,不應低於給予其他國家的待遇。締約雙方同意的新規定應代替第七條。
請確認,上述正確地陳述了雙方的諒解。”
我確認雙方的上述諒解。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
鄭拓彬(簽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拿汀·馬杜卡·拉菲達部長閣長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您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來函,內容如下:
“參照今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第七條,我榮幸地申明,雙方的諒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旦成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華盛頓開放簽字的《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下稱“公約”)的成員國時,締約雙方應及時就擴大提交按公約設立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調解和仲裁的投資爭議領域的可能性進行協商。關於協商後締約雙方同意擴大的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馬來西亞的待遇,在同樣情況下,不應低於給予其他國家的待遇。締約雙方同意的新規定應代替第七條。
請確認,上述正確地陳述了雙方的諒解。”
我確認雙方的上述諒解。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
鄭拓彬(簽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