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賈魯河條例

為了加強賈魯河管理,促進水生態文明建設,統籌推動沿岸國土空間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賈魯河條例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30日
  • 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
條例內容,條例解讀,

條例內容

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賈魯河區域內的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發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賈魯河區域,包括保護管理區域和規劃控制區域。保護管理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幹流及兩岸綠線以內的區域,規劃控制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兩岸綠線外圍的一定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賈魯河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生態、景觀、文化、幸福”的五河共建理念,堅持規劃引領、保護優先、科學發展、統籌推進、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將賈魯河區域打造成為鄭州“生態帶、文化帶、景觀帶、交通帶、城市帶”。
第四條【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賈魯河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賈魯河區域內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發展和監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賈魯河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管理體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河道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城鄉建設、園林、林業、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賈魯河保護與發展相關工作。
沿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賈魯河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保障措施】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賈魯河保護管理及沿岸規劃、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賈魯河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各界以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賈魯河建設和保護活動。
第七條【河長職責】賈魯河管理實行河長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市、縣、鄉、村四級河長體系,協調、督促解決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突出問題,發揮河長在賈魯河管理中的監督、檢查、考核、指導作用。
第八條【宣傳引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賈魯河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保護意識,引導其參與保護活動。
鼓勵和支持水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志願者組織參與賈魯河保護公益行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綜合規劃】賈魯河綜合規劃是賈魯河區域內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發展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賈魯河綜合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生態環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編制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涉及賈魯河區域的,除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外,還應當與賈魯河綜合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編制要求】編制賈魯河綜合規劃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及流域專業規劃;
(二)結合賈魯河水資源條件及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開發利用之間的關係,制定賈魯河水體、生態保育、生態品質、土壤等生態環境指標;
(三)科學處理業態發展布局、開發建設項目等與賈魯河整體景觀風貌之間的關係,明確重要濱水區域、歷史文化街區等管控措施;
(四)注重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提升賈魯河文化品位;
(五)建設水清、岸綠、景美、宜居、繁榮的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規劃內容】賈魯河綜合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明確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規劃控制區域的範圍;
(二)沿岸功能區劃、土地開發利用強度、管控措施;
(三)賈魯河規劃控制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建築布局、建築高度、天際輪廓線、景觀風貌、體量、風格、色彩、夜景照明等有關城市設計要求;
(四)休閒、觀光、文化、旅遊、體育等特色產業項目發展計畫;
(五)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水資源調配、防洪排澇、截污納管、污染防治、綠化植被、文化保護等綜合治理措施;
(六)賈魯河區域內的規劃、建設、保護、發展等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建設風格】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山、島、嶺、湖、園等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歷史文化遺蹟等自然和人文條件,突出園林式建築風格,體現中原文化特色和精品景觀效果,打造鄭州山水新格局。
第十三條【配建設施】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花壇、草坪、雕塑、亭榭、迴廊、棧道、親水平台、護欄等遊園設施和餐飲、住宿、購物、茶座等商業服務設施的設定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規模及色彩等,應當符合賈魯河綜合規劃。
第十四條【便民設施】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按照公園有關規範與標準,設定公共文化、體育健身、直飲水供應點、座椅、照明、垃圾收納袋、分類垃圾箱、公共衛生間等便民服務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必要的醫療急救設施、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審批項目】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確需進行下列工程項目的,應當依法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一)埋設管道、線纜或者建設跨(穿)河、跨(穿)堤、臨河設施;
(二)開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賈魯河規劃控制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分類管控,確定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建設工程項目目錄。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防治】經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賈魯河區域內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壞。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貌。
第十七條【排水管網】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賈魯河綜合規劃,將排水管網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同步配套建設。
用於排放雨洪水的入河排水口,應當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調蓄、淨化設施。
第三章 防治與保護
第十八條【生態修復】賈魯河保護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採取科學防治措施,維護河道自然生態岸線,提高賈魯河的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水體自然淨化能力,促進人水和諧。
第十九條【生態安全】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體、水工程、林地、綠地、濕地、動植物資源及相關設備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維護賈魯河河道生態安全。
第二十條【水量調配】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水量的統一調度,堅持節水優先,科學調配中水、黃河水、南水北調退水等水源,維持賈魯河生態供水總量相對平穩。
第二十一條【基流保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賈魯河生態基流,通過閘壩聯合調度,確保賈魯河河道生態流量。
第二十二條【水質監測】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和賈魯河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制定或者調整賈魯河各河段的水質控制目標,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賈魯河水質實施動態監測,定期公布水質監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分段管控】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賈魯河水質控制目標,採取有效防治措施,保證本轄區河段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第二十四條【排污排水】賈魯河規劃控制區域內採取嚴格的污染防控措施,限制污染源排放;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禁止設定入河排污口。
經依法審批設定的入河排水口,可用於排放雨洪水或者經處理達到國家及地方規定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中水。
第二十五條【清淤疏浚】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防洪標準和技術要求,定期對賈魯河河道進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暢通。
第二十六條【文化保護】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賈魯河歷史文化的保護,挖掘、整理賈魯河文化遺產,建立相關檔案,設立展示場所,弘揚賈魯河文化。
第二十七條【農業污染防治】沿河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賈魯河河道沿岸農業、養殖業等進行科學、無毒害生產,防止河道污染。
第二十八條【文明護河】在賈魯河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愛護公共設施,做好垃圾分類處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護賈魯河生態環境。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賈魯河綜合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制度、賈魯河管理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具體事項聯合督辦制度,定期對沿河縣(市、區)賈魯河管理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
第三十條【縣區職責】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賈魯河綜合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賈魯河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在危險區域設定必要的防護欄(網)、安全警示標識等防護措施;
(三)建立巡查制度,明確巡查的責任單位、責任區域、巡查事項、巡查要求及具體規範;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聯合執法】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園林、林業等有關部門建立賈魯河管理的聯合執法機制,對賈魯河管理中的重大、複雜行政執法事項,可以實行聯合執法。
第三十二條【經營管理】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從事餐飲、住宿、休閒、遊樂、文化、體育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賈魯河綜合規劃。
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城市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通行秩序】除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救援車、急救醫療車、防汛防洪搶險車、工程維護及救險車外,禁止其他機動車在賈魯河堤頂道路和遊園道路上通行。
前款規定禁止通行的車輛可以在賈魯河堤頂道路外圍的指定停車區域內有序停放。
第三十四條【船舶管理】賈魯河水域的船舶種類、數量、活動時間和區域,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賈魯河水域承載能力和保護管理工作需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進入賈魯河水域的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配備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專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應當回收到岸,實行集中處理。
賈魯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活動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大型活動】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開展訓練、競賽、航模等大型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制定活動實施方案,在舉行活動7日前向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活動實施方案應當載明舉行活動的基本情況、污染防治、安全救援、應急處置等事項。因舉辦活動造成賈魯河環境污染或者設施損壞的,舉辦者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者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禁止行為】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傾倒、拋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廢棄物,排放污染物;
(二)游泳、垂釣、捕魚、野炊、燒烤;
(三)擅自堆放物料;
(四)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五)擅自搭建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
(六)在景物、建(構)築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污、張貼;
(七)損毀樹木、草坪、綠籬、花壇、圍欄、折採花果;
(八)清洗車輛、寵物及其他物品;
(九)種植農作物或者水產養殖;
(十)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
(十一)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水域;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景觀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智慧型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賈魯河保護管理的數字系統平台,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賈魯河水量調度、遠程控制、水質水情、安全技防等方面實行數據信息共享與動態監測,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推行智慧型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應急預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等有關部門,制訂賈魯河保護管理應急預案。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汛情災情、環境污染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投訴舉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賈魯河保護管理的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渠道,及時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既有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河道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濕地保護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施工場地未恢復處罰】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施工結束後未能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貌的,由市、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為清理和恢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禁止行為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傾倒、拋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廢棄物,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進行游泳、垂釣、捕魚、野炊、燒烤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擅自堆放物料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清洗車輛、寵物及其他物品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水域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擅自經營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沿河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擅自種植養殖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九項規定,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種植農作物或者水產養殖的,由市、沿河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職務責任】市、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保護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
(二)對相關投訴舉報未能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處理;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參照執行】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支流及相關區域的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賈魯河是鄭州市的“母親河”,作為貫穿市區的“金腰帶”“綠珠鏈”,在促進全市水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獨特地位,有必要通過立法對賈魯河加強保護管理。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對賈魯河立法高度重視。市人大常委會將賈魯河立法列入今年地方性法規正式項目予以推進。9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鄭州市賈魯河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10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在10月31日下午的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了該《條例》。
根據《條例》,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保護管理區域內施工,應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貌,逾期未改正的,擬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賈魯河需要通過立法來加強管理
賈魯河是鄭州市的“母親河”,也是一條歷史文化名河,發源於鄭州西南部,流經二七區、中原區、高新區、惠濟區、金水區、鄭東新區、中牟縣,在鄭州境內河段長137公里,流域面積約2750平方公里。
賈魯河作為貫穿鄭州市區的“金腰帶”“綠珠鏈”,在促進全市水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獨特地位。
2016年初,市委、市政府決定投資近200億實施賈魯河綜合治理生態修復工程,該工程既是一項浩大的生態工程,也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自開工建設以來,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賈魯河綜合治理生態修復工程是我市建設國家中心城市九大支撐性工程——“美麗鄭州工程”引領性工程,工程以“挖掘賈魯興水千年燦爛歷史文化,繪就中心城市百里綠水青山畫卷”為主線,統籌規劃“六山、六湖、六島、九嶺、十二園”的發展戰略,發掘弘揚賈魯河文化底蘊,打造中原特色的園林景觀。賈魯河“一河清水穿城而過”,為城市增添了靈秀,涵養了生態,護好一條河,將帶動和提升一座城。
賈魯河對於鄭州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必要通過立法來加強對賈魯河的保護管理,統籌推動沿岸周邊區域的開發建設和協調發展,提升城市品位和格局,加快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
市人大常委會廣泛徵求專家和市民意見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對賈魯河立法工作高度重視,市人大常委會把賈魯河立法工作列入今年地方性法規正式項目予以推進。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作為起草部門,採取了委託第三方起草的立法形式形成初稿,又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和借鑑外地先進經驗等形式,出台了《條例(草案)》。9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艷表示,在一審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聽取法律諮詢委員會專家學者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同時,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省直單位意見,並在媒體上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民眾的意見,召開政府部門徵求意見座談會和沿河縣(市、區)基層單位徵求意見座談會。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來自方方面面的意見和建議152條,經逐條研究,共採納86條。10月中旬,法工委再次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各方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初稿)》。10月25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
保護管理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工程項目
根據《條例》,賈魯河區域包括保護管理區域和規劃控制區域。保護管理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幹流及兩岸綠線以內的區域,規劃控制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幹流兩岸綠線外圍的一定區域。賈魯河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賈魯河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賈魯河保護管理及沿岸規劃、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賈魯河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條例》還明確,賈魯河管理實行河長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市、縣、鄉河長體系,協調、督促解決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突出問題,發揮河長在賈魯河管理中的監督、檢查、考核、指導作用。
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應當按照公園有關規範與標準,設定公共文化、體育健身、直飲水供應點、座椅、照明、分類垃圾箱、公共衛生間等便民服務設施,還要設定醫療急救設施、無障礙設施、志願者服務站等。
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控制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按照限制類和禁止類建設工程項目目錄實行分類管控。
區域內建築物要突出園林式建築風格
賈魯河綜合規劃是賈魯河區域內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哪些內容?對此,《條例》提到,要明確保護管理區域、規劃控制區域的範圍;沿河功能區劃、土地用途、土地開發利用強度;明確重要濱水區域、歷史文化街區、岸線等管控措施,確定規劃控制區域內限制類和禁止類建設工程項目目錄;規劃控制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建築布局、建築高度、天際輪廓線、景觀風貌、體量、風格、色彩、夜景照明等有關城市設計要求;休閒、觀光、文化、旅遊、體育等特色產業項目發展計畫;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水資源調配、防洪排澇、雨污分流、截污納管、污染防治、綠化植被、文化保護等綜合治理措施。
保護管理區域內的山、島、嶺、湖、園等建設項目和各類構築物,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歷史文化遺蹟等自然和人文條件,突出園林式建築風格,體現中原文化特色和精品景觀效果。
禁止私家車在堤頂道路和遊園道路上通行
保護賈魯河,怎樣加強監督與管理?《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賈魯河綜合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制度、賈魯河保護管理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具體事項聯合督辦制度,定期對沿河縣(市、區)賈魯河保護管理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
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從事餐飲、住宿、休閒、遊樂、文化、體育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賈魯河綜合規劃,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哪些車輛可通行?按照《條例》,除執行公務的車輛、消防救援車、急救醫療車、防汛防洪搶險車、工程維護及救險車外,禁止其他機動車在賈魯河堤頂道路和遊園道路上通行。
另外,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開展訓練、競賽、航模等大型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並制定活動實施方案,在舉行活動七日前向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活動實施方案應當載明舉行活動的基本情況、污染防治、安全救援、應急處置等事項。
保護管理區域內禁止私設入河排污口
賈魯河是省內除黃河以外最長、流域面積最廣的河流,關於賈魯河,有說不盡的故事。
《條例》要求,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賈魯河歷史文化的保護,挖掘、整理賈魯河文化遺產,建立相關檔案,設立展示場所,弘揚賈魯河文化。不僅如此,在賈魯河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愛護公共設施,做好垃圾分類處理,維護環境衛生。
保護賈魯河,要明令禁止向河內排污。《條例》中明確,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除可以設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設定入河排污口。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必須達到規劃的排放標準。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的,應當按照設定程式,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根據《條例》,經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賈魯河區域內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壞。其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貌。如未能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貌的,由市、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為清理和恢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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