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經費保障辦法

《鄭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經費保障辦法》是鄭州市政府為適應新形勢下城市民兵工作和軍事鬥爭準備的需要,確保民兵工作落實和各項任務的完成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經費保障辦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 項目:民兵訓練經費
  • 內容:民兵建設是國家行為等
詳細內容,附 則,

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新形勢下城市民兵工作和軍事鬥爭準備的需要,確保民兵工作落實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按照《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軍分區關於鄭州市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實施意見》(鄭發[2002]15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兵建設是國家行為,民兵工作是地方性的軍事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城市民兵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範圍,各企事業單位也要承擔部分民兵工作經費保障任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經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民兵訓練經費;
(二)民兵擔負重要戰備值班、執勤任務經費;
(三)民兵大項軍事活動經費;
(四)民兵守護重要目標、維護穩定和執行其它臨時性任務經費。
第二章 經費保障
第四條民兵訓練經費保障範圍:用於民兵訓練期間的補貼、一伙食、被裝、醫療、交通、水電、通信、教(器)材購置及培訓、聘請教員等項開支。
經費標準:每人每天45元。
經費總額=標準(45元/人?天)×人天數(依據上級軍事機關下達的年度軍事訓練任務人數×訓練天數)。
經費來源:由各區政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解決。鄭州軍分區依據上級下達的年度訓練任務,統一擬制預算並計畫經費開支。
第五條民兵擔負重要戰備值班、執勤任務經費保障範圍:用於民兵擔負重要戰備值班、執勤期間的補貼、一伙食、交通、通信等項開支。
經費標準:每人每天30元。
經費總額=標準(30/人?天)×人天數(依據民兵戰備條例規定應擔負值班、執勤任務人數×天數)。
經費來源: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動用民兵戰備值班、執勤需要開支的經費,由各區人民政府負擔。鄭州軍分區根據年度民兵值班、執勤任務的實際需要,制定經費開支計畫,納入各區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條民兵大項軍事活動經費保障範圍:用於上級軍事機關賦予和本級統一組織的大項軍事活動開支。
經費來源:開展民兵大項軍事活動時,由鄭州軍分區根據活動所需經費預算,向市政府提出經費申請,由市財政予以解決。
第七條民兵守護重要目標、維護穩定和執行其它臨時性重要任務所需經費,本著“誰用兵、誰負擔”的原則,由用兵單位解決。
第八條企事業單位民兵參加教育、訓練活動期間按全勤對待,工資由所在單位負責發放。
第三章經費管理
第九條民兵工作經費是保障民兵工作的專項經費,應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民兵工作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列相關經費科目核算。
第十一條民兵工作經費劃撥軍事機關後,由軍事機關財務部門專項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二條民兵工作經費使用與管理接受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審計監督。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列標準為現行標準,以後每3年調整一次,隨物價平均上漲指數相應調整經費標準。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市、區兩級民兵事業費仍按原辦法執行。其它與民兵工作相關的國防動員經費、國防教育經費、徵兵工作經費、軍事機關基礎設施建設經費、學生軍事訓練經費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鄭州市人民政府和鄭州軍分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各縣(市)民兵工作經費保障參照此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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