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若干規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若干規定》是鄭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若干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7年5月23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8月1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民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條 市、縣(市、區)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維護信訪秩序,依法處理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第五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處理: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不聽制止的;
(二)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不聽制止的;
(三)攔截公務車輛,不聽勸阻,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四)堵塞、阻斷交通,不聽制止的;
(五)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六)在信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七)在信訪過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致使國家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十)到非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或者多人走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致使國家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十一)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信訪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發生信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信訪工作機構、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通知後30分鐘內到達現場;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信訪工作機構負責教育、疏導現場民眾,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態發展,按照法定程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縣(市、區)信訪工作機構、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八條 信訪工作機構、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行政首長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問責辦法(試行)》的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