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夜市街區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夜市街區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

鄭政文[2010]1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市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2010年市內各區至少要分別規劃建設一條夜市街區,以進一步促進夜間消費,形成新的消費熱點,增強消費對經濟成長的拉動作用。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夜市街區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方:鄭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0年5月5日
  • 類型:條例通知
建設原則,建設要求,經營管理,實施步驟,部門職責,扶持政策,

建設原則

本意見所指的夜市街區是指符合我市商貿城總體規劃要求,具有購物、餐飲、休閒、旅遊、文化和娛樂等特色功能的商業街區。夜市街區建設過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的原則。夜市街區的規劃和建設要立足鄭州市商貿城建設的現狀和發展,超前謀劃,提高建設水平,努力辦成便民惠民的好事和實事。夜市街區的設定和夜市街區經營業態的篩選,既要充分考慮民眾的生活需求,又要兼顧與商超、便利店的配合,綜合構建完善的消費環境。
(二)堅持加強城市形象建設和市場秩序管理原則。要把分散的商戶、攤點集中起來,形成規模,統一管理,街區的設定既要考慮搞活流通、便利消費,又要考慮城市管理,努力做到不妨礙交通、不噪聲擾民、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三)堅持規範管理、合法經營的原則。夜市街區要設立專職管理機構,負責對街區環境衛生、公共秩序、食品安全、經營服務等實施統一管理,通過加強管理服務,突出街區的經營特色,創建服務品牌,提高街區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夜市街區管理機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堅持市、區兩級共管原則。按照政府統一領導、落實屬地管理、部門分工監管的管理原則,在市夜市街區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夜市街區的建設和管理由市內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級、各部門配合,共同加強夜市街區的管理工作。

建設要求

(一)夜市街區的選址。夜市街區的長度原則上不少於300米,選址要避開城市主幹道和車站、廣場等重要公共場所,宜選擇在交通流量相對較小的街道上設定,以便於維持秩序和進行交易,並有條件、按計畫逐步實施臨時交通管制,實現封閉經營。
(二)夜市街區的經營業態。夜市街區的經營業態由各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經營範圍可涵蓋服裝、鞋帽、日用百貨、餐飲服務、出版物及文化用品等多個領域。夜市街區可以建成小吃一條街、跳蚤市場等多種形式,要突出各自街區的經營特色。
(三)夜市街區的經營時間。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夜市開市時間為19時;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開市時間為18時。收市時間由各區、各街區動態管理,要做到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市、收市。
(四)夜市街區的攤位設定。夜市街區入駐商戶一般不少於80家,街區街道兩側要有顯著的攤位定點劃線標誌,並設立夜市經營標誌牌,經營攤位不設立日常的固定設施。
(五)夜市街區的配套服務功能。夜市街區要有完善的供水、供電、排水、排污等硬體設施;要配套設定衛生(公廁)、消防、環衛等必要設施;應設有專用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場面積應視街區規模而定。

經營管理

(一)夜市街區應當划行歸市,經營攤位實行統一編號管理,經營者在指定的攤位經營,統一擺放,不準越線。
(二)夜市街區經營設施必須符合城市市容、食品衛生、環境保護、消防等方面的要求,要做到規格統一、乾淨整潔、牢固美觀,確保消費者安全。
(三)進入夜市街區的經營者必須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各種證照要在統一位置懸掛。
(四)夜市街區對商戶收取的各種費用採取一費制,實行統一收費。
(五)出售商品明碼標價,每個經營商戶要配備規格統一的標價牌,標明主要品種單價,並在明顯位置懸掛。
(六)飲食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應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衣帽;使用統一消毒的餐具,確保潔淨衛生;經營者實行攤位衛生責任制,攤位和攤前、攤後垃圾要隨時清掃,嚴禁亂潑亂倒。
(七)夜市街區必須設專職或兼職保潔人員,統一工作服裝,負責街區道路保潔和垃圾收集工作,保證收市後2小時內將經營場地打掃乾淨,做到無垃圾、無污水,保持經營場地清潔衛生。
(八)夜市街區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室外消防設施要能正常使用並設定明顯標誌。

實施步驟

(一)2010年
1.5月15日前為我市首批夜市街區建設準備階段,市內各區要制訂方案,成立組織,宣傳發動,篩選街區,進行項目推介招商,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2.5月下旬,我市首批夜市街區逐步建成並開街運營。
3.10月份,組織對夜市街區進行總結、獎勵。
(二)2011年後
1.每年4月份,組織對新開夜市街區進行評選。
2.每年10月份,組織對夜市街區進行復檢、總結、獎勵。

部門職責

市商務局負責制訂夜市街區設定總體規劃,出台相關政策,推動夜市街建設規範發展。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對夜市街區的扶持獎勵。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將夜市街區建設發展納入城市管理考核內容,做好夜市街區環境衛生的日常維護,保護公共設施完好,依法對周邊違規經營商戶進行查處。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夜市街區食品飲食攤點及經營人員的監督管理,確保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公安局負責夜市街區交通和治安秩序,查處夜市街區封閉運營期間違規進入的車輛。
市工商局負責對夜市街區開辦單位和進入夜市街區的經營商戶進行審核,按規定核發《營業執照》,受理消費者投訴,解決交易糾紛。
稅務部門負責夜市街區相關行政許可的辦理及批後監管工作,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夜市街區發展。
市消防支隊負責指導夜市街區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市內各區政府是夜市街區建設的組織實施單位,具體領導、監督、協調轄區內夜市街區的有關工作。
各區政府要明確主辦單位,做到“誰主辦、誰管理、誰負責”,督促主辦單位做好夜市街區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夜市街區主辦單位負責建設管理夜市街區供水、供電、衛生、消防等經營和安全設施;組織夜市街區經營戶按規定的時間開市、收市;負責夜市街區開市期間的衛生清掃和交易秩序維持,協助工商、公安、市政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引導經營商戶規範有序經營。

扶持政策

(一)為繼續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擴大消費需求、促進夜間消費的政策,各級、各部門要加大扶持力度,對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夜市街區,符合條件的免徵主辦單位和商戶的各項稅款,用電用水實行與工業用電、用水同價政策。
(二)對通過市政府驗收、核准開業的夜市街區的獎勵政策,參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鄭政2009)22號)中有關特色商業街的政策執行,即對符合條件的夜市街區一次性獎勵50萬元,由市、區兩級共擔。
二○一○年五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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