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中原區監察委員會

鄭州市中原區監察委員會

鄭州市中原區監察委員會是由鄭州市中原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鄭州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25日,中原區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這標誌著中原區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了關鍵一步,進入一個全新階段。中原區區委書記喬聳、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長義為中原區監察委員會揭牌。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區監委會主任薛曉軍主持。

現任中原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主任:馬素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中原區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Central Plains District supervisory committee of Zhengzhou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25日 
  • 領導機構:鄭州市監察委員會
  • 現任領導:薛曉軍 
監察改革,監察程式,信訪舉報,審查調查,監察機構,內設機構,事業單位,派駐機構,職責簡介,主要職責,監察職能,監察職責,監察範圍,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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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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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程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下同)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工作流程
1、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拆封、裝訂;網路舉報的下載列印;來訪接待導入處理系統等。
2、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3、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4、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三)舉報渠道
1、信息反映。對信訪舉報反映的情況通過一定載體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
2、轉交承辦。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信訪舉報,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3、移送承辦。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信訪舉報,移送本機關有關部門辦理。
4、直接核實。按照相關規定對部分問題進行核實。
5、信訪監督。對信訪舉報反映的黨組織、黨員或者行政監察對象作風和廉潔自律方面的一般性問題,採取一定方式進行了解核實、警示教育或提出相關要求。
(四)注意事項
1、根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檢舉、控告、申訴人在檢舉、控告、申訴活動中必須對所檢舉、控告、申訴的事實的真實性負責。接受調查、詢問時,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如有誣陷、製造假證行為,必須承擔紀律和法律責任。
2、紀檢監察機關提倡實名舉報(請填寫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和準確聯繫方式等內容)。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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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監察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第一至第八監督檢查室。

事業單位

鄭州市中原區紀檢監察談話場所保障中心、鄭州市中原區紀檢監察電教中心、鄭州市中原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服務中心、鄭州市中原區紀檢監察信息技術保障中心。

派駐機構

駐區委辦紀檢監察組、駐區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駐政法委紀檢監察組、駐區政府辦紀檢監察組、駐區發改委紀檢監察組、駐區教育局紀檢監察組、駐區財政局紀檢監察組、駐區人社局紀檢監察組、駐區城管局紀檢監察組、駐區衛健委紀檢監察組、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駐區房管局紀檢監察組、駐區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駐區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駐區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駐區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駐中原新區管委會紀檢監察組、駐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中原分局紀檢監察組。

職責簡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區紀委監委有關綜合業務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核文、備案審查、編纂;負責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等;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派駐機構工作經費的審核管理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派駐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派出機構、區管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相關工作。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綜合輿情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區以案促改工作等。
(四)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區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提出全區紀檢監察規章制度建設規劃、計畫建議;起草、修改、清理紀檢監察有關規章制度;參與起草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紀檢監察規章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建章立制後評估、備案審查。
(五)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區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派出機構報送的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等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對轉送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派出機構辦理的檢舉控告進行監督檢查,對典型問題交辦、督辦等。
鄭州市中原區監察委員會
中原區紀委監察委
(六)第一紀檢監察室至第八紀檢監察室。履行依紀依法監督、執紀審查和調查處置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領導班子及區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黨(工)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綜合分析所聯繫單位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聯繫單位及其系統做好以案促改、巡視巡察整改工作等;承辦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協調、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構的紀檢監察工作;可以辦理區屬單位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七)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區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派出機構有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案件質量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黨員對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區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八)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監督對象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兩個責任”等方面的典型案件;綜合分析全區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九)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負責對區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處置建議;負責向市紀委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街道紀檢監察部門線索,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統籌建立區管幹部廉政檔案工作,協調辦理區管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承擔全區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辦區管幹部及其他重點個案的追逃追贓工作;負責區管幹部出國(境)廉政審核;承擔區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區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十)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區紀委監委機關(不含委領導班子成員)、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派駐機構、派出機構和區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副科級以上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等。
(十一)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派駐機構黨群工作;領導機關紀檢工作,負責受理對區紀委監委機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派駐機構和派出機構科級以下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以及相關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等。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鄭州市中原區監察委員會
鄭州市中原區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鄭州市中原區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副主任、代理主任:馬素華

副主任

秦雲鵬、李忠民

委員

宋慧芳、唐祖信、張春玉、黃文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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