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國公常茂砍殺降人案,此案發生於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國公常茂砍殺降人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鄭國公常茂
- 出處:《大誥武臣》第二
案件記載,案件影響,
案件記載
據《大誥武臣》記載:鄭國公常茂,系開平王庶出子。常茂年幼時,因為是功臣子,朱元璋撫恤他,“著與諸王同處讀書,同處飲食,則望他成人了,出來承襲。”常茂承襲鄭國公後,“卻交結胡惟庸,討他母親封夫人的誥命,又奸宿軍婦,及奸父妾,多般不才。”洪武二十九年九月,朱元璋命常茂串軍征北,“他又去搶馬,搶婦人,將來降人砍傷,幾乎誤事。”朱元璋對常茂的嚴重罪行擬予重罰。後念其父開平王對明王朝的建立有大功,將其免死,”發去廣西安置。
案件影響
朱元璋後將此案編入《御製大浩武臣》之中。《武臣》是專門對軍職人員犯罪而設的大誥,編入《武臣》的案件即成為有關軍人犯罪的特別法律。